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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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颁布单位】 省人大 【颁布日期】 19930710 【实施日期】 199310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护农业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承包者订立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协商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 第四
2、条 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耕地、山林、水面、果园、茶园、桑园、房屋、机构设备等生产资料,由具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 第五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以及其他法人、公民均可作为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有优先承包权。 凡承包较大规模的经营项目,承包方应提供担保,发包方在发包前应对承包者进行资信调查。 较大规模的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县以上农村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为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和政策,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管理制度;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负责规模经营承包合同的鉴证; (三)监督、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调解、仲裁承包合同纠纷; (五)审查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确认无效合同。 【章名】 第二章 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七条 实行承包的项目、方式、指标、期限,应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民主商定。公开招标的承包项目,应提前将有关指标张榜公布,公平竞争。 第八条 当事人双方就承包合同协商一致,签字盖章,承包合同即告成立。 规模经营的承包合同一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应在当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办理鉴证或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承包合同书的格式由省农村经济行政主
4、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九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 (二)承包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地点,承包起止期限,生产经营方式; (三)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服务内容,承包方应具备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投资投劳、管理维修等指标; (四)承包方依法缴纳的税金和村提留、乡(镇)统筹费以及缴纳期限和办法,应提供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数量、办法; (五)承包方承包较大规模的山林、水面、茶园、桑园、果园等专业性项目,应缴纳的承包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以及缴纳的期限、办法; (六)发包与承包双方保护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资源的责任; (七)发包方对承包方增加投入、提高生产能力、
5、超额完成任务的奖励办法; (八)对承包方破坏资源和非正常降低生产能力的处罚办法; (九)承包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和清算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明确或双方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认无效: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 (四)发包方超越权限发包或发包的生产资料权属有争议的; (五)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六)非法买卖或变相买卖承包合同从中渔利的。 第十一条 无效承包合同由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依法确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承包合同,应向公证机关提出撤销公证
6、的建议。 无效的承包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承包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承包凳被确认无效后,一方依据承包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章名】 第三章 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承包合同规定向承包主收取村提留、乡(镇)统筹费; (二)按合同规定向规模经营的承包方收取承包金和固定资产折旧费; (三)按承包合同规定调用承包方应投的劳动积累工、义务工; (四)承包合同期满后应及时重新发包; (五)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和扶持农业稳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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