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00年10月27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朱丽兰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五章专家咨询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
2、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
3、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4、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
5、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四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
6、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
7、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 第十八条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科技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二十二条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
8、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
9、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国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对国务院交办或科技部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八条国家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授权或委托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确定项目
10、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聘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组织或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
11、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科技部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科技部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家 科技 计划 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