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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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十篇】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掌握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治理人员,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检查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 (二)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明显位置应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承受群众监视。 (三)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托付经营、治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标准场所消防安全设
2、置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标准标准。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审批登记,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面对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场所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GB50016)。培训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示。 (三)原则上不设置集体宿舍;确需设置时,应当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且不得设置在地下和半地下建筑内。每室居住人数最多不得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平方米。 (四)设有厨房的,应与其他部位进展防火分隔。 三、严格火灾危急源治理 (一)
3、应当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应穿管爱护,并敷设在难燃或不燃材料上。 (二)厨房内使用管道燃气作为燃料时,应当符合燃气治理使用规定,并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厨房油烟机应当每日清洗,油烟道至少每季度由专业公司清理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培训时段内,不得动火动焊作业以及在建筑外部动火作业;其他时段动火动焊应当履行审批流程,并落实防护措施,安排专人监管看护。 (四)开展物理、化学等特色培训的,应当严格遵守化学药剂操作使用有关规程。 四、严格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一)安全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设置金属栅栏。 (二)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当设
4、置疏散照明灯具和保持视觉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三)每间培训室、集体宿舍应当配备不少于2个应急手电,及与培训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宜配备逃命绳等避难自救器材。 (四)集体宿舍中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能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 五、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一)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维护保养状况以及电器使用治理等状况。 (二)对检查巡查发觉的问题应当场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应当准时
5、上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治理人,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治理,并由详细实施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六、加强培训期间值班值守 (一)设有消防掌握室的,掌握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且每班不少于2人。 (二)设有集体宿舍的,应当加强夜间巡查,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 (三)有儿童参与培训的,现场至少明确1名工作人员全程在岗值守。 七、加强消防设施器材治理 (一)严格标准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标明使用方法。 (二
6、)场所内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设置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有条件的应当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效劳机构进展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确保完好有效。 八、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工作人员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力量。 (二)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命演练。每半年或新班开课前组织对学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主动向属地居(村)委会、物
7、业效劳企业报备所在位置、人数等根本信息,与周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准时处置初起火灾。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 九、严禁以下行为 (一)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 (二)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命、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 (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转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纳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
8、热毯等电热器具。 (五)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六)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急品。 校外培训机构安全治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标准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标准校外培训机构进展的意见国办发(2023)8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标准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治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23122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
9、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城内面对中小学、幼儿园、适龄儿童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本方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培训机构的规划、审批、治理、督查和评估等工作,未取得县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对社会招生从事培训活动。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立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必需有标准的章程和相应的治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
10、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治理、保障条件和效劳承诺等。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和培育目标,应遵循教育规律。鼓舞进展以培育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力量为目标的培训,重点标准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学问培训,坚决制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其次章设置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第七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1.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
11、实缴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培训机构要将银行账户报教育局备案。实行银行转账缴纳学费、办学风险危机预警和干预机制,防范办学资金体外循环、被抽逃和挪用。 2.培训机构要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四周无污染源,无危急和安全隐患,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不得在烟花爆竹店、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100米以内选址。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室内同一培训时间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通过为参训对象购置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每班人数不超过45人。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 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必需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
12、卫生、食品经营等治理规定要求,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教学用房必需具有安全性,楼房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局部和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不得作为教学用房。举办者应当供应由县质量安全监视站出具的房屋安全意见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相关手续。 3.有与办学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有肯定数量和种类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4.有能够坚持党的根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识教育教学工作、有组织治理力量的治理队伍。 校长须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5年以上教育治理工作经受,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安康。校长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培训机构的校长
13、。 专职治理人员人数要与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规模相适应,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作为培训机构的专职治理人员。 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且必需具有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 5.有肯定数量与培训工程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或未退休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喜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力量;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学问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不得聘请与其他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尚未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治理人员
14、的培训机构,必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公安出入境治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阅历。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担当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规划和教材。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置”手续,然后到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批的培训机构,一律冠名为“x培
15、训学校”或“XX培训中心”,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军队”、“司法”“全国”“世界”“全球”等字号。 第十条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需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全都。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办报告及可行性论证、举办者、办学范围、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治理体制、经费筹措与治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或团体的法人批件或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须供应个人简历、学历证明、住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征信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证
16、明等材料)。 4.拟开设专业或培训工程的教学规划。教学规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5.办学出资证明(经社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6.校长(负责人)简历及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教师的学历、职称复印件,会计、出纳的会计从业资格书复印件。 7.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根本状况,并提交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应包括:设立教育机构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资金来源、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与会议人员应在纪要上签名。 8.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内容主要包指: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办学资产来源、
17、数额、性质;学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章、权利和义务;学校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校长的权利和职责;学校资产、财务治理制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学校有关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处理;章程修改程序等。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章程中应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权利和义务、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等。 9办学场地证明,包括建筑平面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载明租赁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的原件、复印件及校舍安全鉴定证明。 10.公安消防部门供应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11.审批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如联合办学协议书等)。 第十二条教育局收到举
18、办者提交的办学申请报告等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举办者向教育局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材料后,由教育局发给培训机构审批受理单和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 2.审核,先由质量安全监视站对办学场地进展实地考察,出具房屋安全意见书,并在定边县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表上签留意见,加盖公章;再由教育局依据城建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对申请材料进展审核,并对办学场所进展实地观察。 3.评议,由教育局负责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培训工程进展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打算。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局务会作出批准与否的书面打算,并送达申请人。经批准同意办学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发给定边县校外培训
19、机构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不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教育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培训机构。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或未到达举办标准的培训机构,由教育局责令举办者根据本方法的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完善条件,到达设置标准后,补办有关手续。 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由教育局责令停办,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教育,公安、工商、消防、食药、物价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举办者、办学者担当。 第十四条举办者停办或因不行抗拒因素需停办培训机构,应在停办前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办理注销及相关手续,教育局审核后准时下发停办通知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未经教育局核准同
20、意,举办者不得随便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事项,依照申办程序,报审批机关及相关部门核准后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培训机构未经核准私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办学地址等,教育局要依法撤消其办学许可证。 第四章治理和监视 第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需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并准时到县民政、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相关手续后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撤消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
21、销登记。 培训机构应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的正本及收费、退费标准和方法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开展教学活动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全都。 第十七条未经教育局批准,任何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询问、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对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未经教育局审批,培训机构不得设置分校,不得设置教学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加举办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学问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
22、、上课时间等要向教育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需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完毕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展排名。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教育局核定的范围内招生办学,并不得将招生和其担当的教育教学任务托付或承包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 其次十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治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全都,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教育局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究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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