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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样本 (合同、协议书范本)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样本 甲方:。(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 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 地址:。 电话:。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旅游内容本旅游团团号为: 。 旅游线路为:。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旅游费用本旅游团旅游赞用总额共计元人民币。签定本合同之
2、日甲方应预付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日付讫。 第四条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国内旅游意外
3、保险费: 元,(保险金额: 元)。 8.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
4、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地点甲方应于年月日时分于(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人数约定本旅游团须有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
5、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那么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退团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
6、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乙方取消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
7、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合同转让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 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 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本钱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乙方
8、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
9、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 如给对方造成损
10、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擅自变更合同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旅游行程延误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弃团乙方在旅程中
11、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中途离团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扩大损失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委托招徕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其它本合同其它事项 1. 2. 3. 4. 第二十二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生效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负责人: 电话或传真: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3页,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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