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pd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pdf(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于 2010 年 3 月 9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 1 页 共 7 页 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0 年年 3 月修订)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2、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
3、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于 2010 年 3 月 9 日经第一届董事
4、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 2 页 共 7 页 券交易所提交书面事情并征得其同意。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
5、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九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第十条 公司应定期将募集资金使用、存款余额向保荐人通报,在募集资金管理上主动受保荐人的持续督导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
6、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二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由财务部经办人员审核后,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的具体运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第十五条
7、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于 2010 年 3 月 9 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 3 页 共 7 页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
8、计划变化的原因等。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第十八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十九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9、,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二十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宁波 理工 监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 资金 管理制度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