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公司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全套和安全防护制度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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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11.1 学员管理制度11.1.1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1.1.2 学生守则51.1.3 学生准军事化管理规定61.1.4 文明班级条件及量化考核办法161.1.5 学生考勤办法191.1.6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1.7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221.1.8 学生干部管理办法241.1.9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261.1.10 学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281.1.11 文明教室评选办法301.1.12 文明宿舍评选办法311.2 教学人员管理制度321.2.1 教师聘用管理办法321.2.2 员工管理和考核制度341.2.3 教师见习期满考核办法371.2.4 用工管理
2、实施办法381.2.5 班主任管理办法411.3 培训证明发放制度421.3.1 船员培训证明发放管理办法421.3.2 学生证书管理办法461.3.2 学生证管理办法461.4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481.4.1 资产管理规定481.4.2 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581.4.3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601.4.4 实训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601.4.5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611.5 档案管理制度631.6 教学管理制度651.6.1 课堂教学和学生管理规定651.6.2 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办法681.6.3 教学质量督导工作制度731.6.4 教学质量学生信息采集和反馈制度761.6
3、.5 听课及反馈制度791.6.6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801.6.7 考试管理规定871.6.8 专业训练操作规程与实训室管理制度911.6.9 海上专业学生实习管理办法981.6.10 学生实验守则991.6.11 专业教室规则991.6.12 实验室工作规则100第二部分 安全防护制度1012.1 人身安全防护制度1012.1.1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1012.1.2 消防安全制度1012.1.3 周边环境安全治理制度1022.1.4 集会、出操安全管理制度1022.1.5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032.1.6 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1032.1.7 学生日常安全制度1032.1.8 学生
4、人身安全管理制度1042.1.9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1042.1.10 学生外出活动安全管理制度1042.2 突发事件应急制度1052.2.1 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1052.2.2 紧急报警程序有关规定1082.3 其他安全制度1112.3.1 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1112.3.2 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1112.3.2 教室安全管理制度1112.3.4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1122.3.5 微机房安全管理制度1122.3.6 办公电脑安全管理制度1122.3.7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1122.3.8 图书室安全管理制度1132.3.9 多媒体教室安全管理制度1132.3.10 实验室环境
5、卫生与安全检查标准113第三部分 其他管理制度1153.1 培训中心行政工作规则1153.2 公文处理办法1213.3 办公用品管理与领用制度1243.4 教材管理制度1273.5 图书阅览室管理制度1293.6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131II第一部分 船员培训管理制度1.1 学员管理制度1.1.1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时,应事先写信或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培训中心请假,假期最多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培训中
6、心招生部门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复查、体检、摸底考试。合格者,办理正式注册手续,发放学生证,取得学籍;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已经注册者,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培训中心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培训中心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培训中心申请入学,由培训中心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培训中心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
7、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名册在开学五周内由学生工作处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已注册的新生由学生工作处建立学生学籍数据库。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交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到校但未办理交费注册手续者,应该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请假日期自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学习的所有课程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七条 学生的学业考核分为按学历教育要求所设计的课程考核和为满足就业需求所安排的技能考核。课程考
8、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作为学籍管理的必备条件;技能考核按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考核结果不作为学籍管理的必备条件。第八条 教务处应及时做好学生成绩的备份及存档工作。第九条 学生对成绩如有疑问,可经班主任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教研室组织查阅。如确有错误需要更改成绩,应由查阅教师提交书面报告,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务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更改。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累计进不及格门数,并由培训中心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相应的纪律处分以及开除学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可
9、给予补考机会。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期末(结束课)考试时,必须持有关证明经班主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另行安排考试。未经批准的缺考者,以“零”分计成绩,特殊紧急情况除外。第十二条 凡考试课程(结束课考试、期末考试)、考查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列为补考对象。选修课中的任选课不安排补考。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按通知的时间补考一次。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参加补考者,必须由本人事先经班主任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可另行安排补考。未经批准的缺考者,经零分计补考成绩。第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内缺课(指因病或特殊原因事先请假,并得到准假)
10、达四分之一者,或缺作业、实验报告累计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并由任课教师及时报教务处备案。上述学生必须在假期结束之前在校补修所缺内容、补齐所缺作业或实验报告,经任课教师审核合格后,方可向教务处提出补考申请,经批准后列为补考对象。否则取消补考资格,按累计不及格处理。第十四条 因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参加体育课正常补考者,需出具培训中心指定医院的证明,经班主任提出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审核,经培训中心领导批准后,该课程成绩不影响毕业证书的发放。第三章 免修第十五条 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体育课、政治课除外),若学生曾经系统地学习过,并确已达到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以申
11、请免修。第十六条 凡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前的前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一个月填写学生免修申请表,同时提交自学笔记、所做习题和其它相关材料,经教研室组织审核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负责安排免修考试。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学后随补考时间进行。第十七条 申请免修的课程考试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各教研室应在免修考试结束之后三天之内,将考试成绩报教务处,教务处将免修考试合格者予以登录,并注明“免修考试合格”字样,同时汇总印发全校免修的学生名单、免修课程及免修考试成绩。第十八条 留级学生原考试成绩达80分及以上的课程及成绩合格的实践环节,每学期在开学四周内本人可填写免修申请表,经教研室审核后,报教务
12、处批准,可以免修。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第二十条 学历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1在校学习期间,经补考后一学年内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四门(含考试、考查课,公共体育课除外,若留过一级者,留级之前的不及格课程不再重新累计)者。2学生学期末各门英语课程综合成绩(阅读、听力和口语所占比例以实际学时比例计)不及格者劝其留级或退学。3学生由于自身原因提出留级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培训中心批准者。第二十一条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述规定计算:1教学计划或教学实施计划中独立设置的课程;2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
13、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3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各按一门课程计;4毕业设计、结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对待;5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累计门数。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根据摸底考试成绩结合本人意向,由培训中心调剂专业,调剂之后一般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申请:1 因国家需要或者学生具有某一方面特殊专长长者;2 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留在原专业学习者;3 因特殊情况,培训中心认为应该转专业者。第二十三条 新生要求转专业者,须在入学复查期间根据复查情况由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工
14、作处、教务处审核后,报培训中心批准,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入学满一学期后转专业按留级处理。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一般不办理转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培训中心推荐,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拟转入培训中心同意并报该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3 应予退学的;4 其它无正当理由的。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1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培训中心指定医院诊断,必须连续休息治疗,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2学生因其
15、它原因,本人提出申请或培训中心认为应当休学者。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求休学须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有委培单位的需征得原单位同意),经教研室审查、教务处审核、培训中心批准后办理休学与离校手续。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由原单位管理。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培训中心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教研室审查,教务处审核、培训中心批准后发出通知,办理有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培训中
16、心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 新生入学后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者;2 留级学生无级可留者(毕业班学生作跟班试读处理);3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4 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5 意外伤残或患病不能坚持学习者;6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7 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者;8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9 不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年限(基本学制加二年)内,未完成学业者。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培训中心出具退学决定
17、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申请退学者必须由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主任会议研究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前要对其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全面鉴定,写出评语。第三十三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四条 申请退学的学生,学满一年及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只发给成绩证明。不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办理肄业证书和成绩证明。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最后一学期经毕业补考后仍有课程(包括实习报告)不及格,只发结业证书。结业生自离校之日起一年内
18、由本人提出补考书面申请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补考。补考及格者,持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后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亦不得换发毕业证书。学生参加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全国统考成绩合格者,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免除相应课程的毕业补考。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联系工作、办理海员证和升高一级学历的需要,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由学生工作处办理学历证明。学历证明原则上只办理一次。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培训中心的航海专业学生。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操行评定按培训中心的有关文件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学生工作处、教
19、务处二八年九月一日31.1.2 学生守则第一条 录取的学生应符合海事主管机关和教育主管机关规定的对船员的要求。第二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航海事业。第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培训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尊师重教,团结协助,互助互爱。第四条 自觉按照报名时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填妥有关表格,交纳培训费用,办好各种手续。第五条 服从培训中心管理,按时上课,遵守教室管理规定,认真听课,做好笔记,及时完成作业。第六条 遵守作息时间,仪表整齐,不准穿背心、裤衩、拖鞋等进入教室和训练场地,严禁酗酒;休息时间严禁大声喧哗。第七条 在校期间,因有特殊事情请假者,需提交
20、书面申请。一天以内假期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的,由班主任报学生工作处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分管学生的副主任批准;未经准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缺课者,以旷课论处。第八条 在校学习、培训期间因病请假,须出具医院证明或病历。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继续参加学习和培训资格,并由学生工作处通知学生或所在单位。1、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2、旷课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者。3、打架斗殴,造成人员严重伤害者。4、不服从培训中心管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经教育仍未改正者。5、故意破坏或盗窃教学设备设施者。第十条 实操训练时,必须服从实训指导教师的指挥和
21、安排,严格遵守专业训练安全措施及有关操作规程。训练结束后,按照教师安排,主动收拾整理好培训器材和清理现场。第十一条 考试时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听从监考人员安排,违者按海事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评诂者,报海事主管机关申请缓考。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爱护公物,正确使用设备、设施、仪器等,不慎造成损坏损失的,要按规定赔偿。241.1.3 学生准军事化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航海类专业学员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的学习、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培养学员热爱祖国、乐于奉献、吃苦耐劳、勇往直前的精神和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作风,增强国防意识,以适应航海
22、事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的有关规定,结合航海教育性质、特点和我培训中心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其目的是为学员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生活环境,让学员“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使他们具有服从意识、团队意识,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军事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作风纪律素质,使其逐步形成自尊、自信、自强的人格品质并成为政治合格、军事过硬、知识全面、作风优良、纪律严明、适应航海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员准军事化管理要学习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和行政管理的科学经验,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与耐心说服、疏导教育相结
23、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准军事化管理要充分调动和依靠广大学员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提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关系,建立严格管理和自我养成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第五条 本规定是学员准军事化管理的依据,是学员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全体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自觉服从军事化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第六条 培训中心成立以主任为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军事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基地准军事化管理的全面工作。下设准军事化管理办公室(属学生工作部),负责军事化管理的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 学员准军事化管理委员会下设若干中队,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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