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煤矿一通三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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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总 则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我矿“一通三防”管理工作,防止“一通三防”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特制定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第一节 通风管理制度一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一条 必须保证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按大于生产能力的20%配备。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备的安装地点及通风设施位置。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第二条 必须
2、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要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第三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的工况范围内运行,主要通风机的实际功率必须在电机额定功率之内,运行效率在60%以上、主要通风机的风压在允许最高风压的90%之内。第四条 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布置采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不得使用,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的时候,必须按照煤矿规程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并备案。第六条 井下严禁出现风速超限、瓦斯超限、不合理串联通风,严禁超能力生产
3、。第七条 井下各地点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第八条 井下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并将演习方案和报告汇报相关部门,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反风演习时,保证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风流方向,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的40%。第九条 井下各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离。二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第十条 必须配备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一套作为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保持正常连续运转,严禁任何人擅自停风,在停产或节假日时严禁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行。第十一条 必须配备经过培训的主要通风机司机,主要通风机司
4、机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风机房必须有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反风操作系统图、通风示意图、供电系统图、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交接班制度,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巡回检查主要通风机运行状态,每小时详细记录负压、电流、电压、轴承温度等运行参数,填写运行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调度室。第十二条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及必备的电流表、电压表、负压水柱计等和灭火器、沙箱等防灭火工具。第十三条 因设备故障需要停风时,主要通风机司机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或值班矿长立即通知井下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到主进风大巷。第十四条 主要通风机停风后,主要通风机司机
5、必须立即打开井口防爆盖,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停风期间不得安排任何井下工作。第十五条 主要通风机停风检修,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检修必须安排专人检查瓦斯。第十六条 不论停风时间长短,恢复正常通风时,必须按程序检测瓦斯,启动主要通风机后,必须有瓦斯员配合检查,控制风机出口的瓦斯浓度。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调整风叶角度或改变主轴转速,机电、通风部门制定具体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三 测风制度第十八条 必须建立测风制度,配备足够的测风员坚持正常的测风工作。每10天对矿井、采区的进、回风巷,采掘面以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
6、通风机工况变化等原因,使井下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通风部门领导安排测风员及时进行全面测风。第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测定进、回风巷道的风量;掘进工作面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工作面风量、掘进回风口风量。第二十条 安装局部通风机前测定局部通风机前的全压供风量;更换局部通风机后及时测定局部通风机的全压供风量、工作面风量、掘进回风口风量。第二十一条 主要通风机的外部漏风量至少每半年测定一次。第二十二条 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以及通风巷道的风量,通风科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测风次数。第二十三条 所有测风结果要及时填写到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和通风报表上,数据要求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测风员在测风过程中如
7、发现通风系统有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向通风科汇报,待通风系统稳定后重新测定风量。第二十四条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建立正规的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的测风点建立临时的测风站,测风站必须挂测风牌。对正规测风站的断面每季度进行一次校正,对临时测风站的断面每月进行一次校正。测风时将巷道风量、风速、断面、温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测定时间、大气压力,测风员填写到测风牌板和测风记录本上,数字齐全清晰。第二十五条 风量测定结果每10天报总工程师审阅签字,每月25日以报表形式报上级通风部门。旬报要在每月2日、12日、22日前报出,月报要在每月25日前报出。当矿井风量发生较大变化时,测风员
8、应及时向通风科汇报。四 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第二十六条 对各种通风设施的构筑要严格把关,密闭墙、挡风墙、风桥、风门、调节风窗等,都必需按规定构筑,严格把关,如存在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整改。第二十七条 密闭墙为双层闭墙,在构筑时要四周掏槽,红砖构筑一律压泥,用土填实,抹面平整不漏风,决不允许干砖修筑。第二十八条 对工程质量不规范,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每月由通风科组织月底验收,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五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三十条 局部通风管理由通风科负责。局部通风机的安装、维护由使用单位当班班组长负责管理,当班瓦斯员、安全
9、员负责监督,保证正常运转。第三十一条 瓦斯员负责风筒吊挂、连接、更换和修补等工作,确保风筒不漏风,减少通风阻力。第三十二条 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风机离地不小于0.3m,局扇吸风口前不得有杂物遮挡,保证局扇吸入风量。第三十三条 局部通风机选型要满足通风需要,局扇风机均为对旋式,要求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自动切换开关,每天进行一次风机切换试验,由班组长、瓦斯员和电工同时在现场参加并在记录本上签字。全风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的1.43倍。第三十四条 风筒要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转弯必须使用专用拐弯风筒,风筒与局扇连接要有过渡节、自动
10、切换节。风筒吊挂要保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要严,无反接、无破口。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大于5米,确保风流的有效射程。局扇风筒出口风量不得小于吸入风量的85%,且要满足通风需要。第三十五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扇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第三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电气设备要与局部通风机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关停。第三十七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第三十八条 因停电或检修电气设备局扇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要检查瓦斯,只有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
11、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风机。六 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第三十九条 局部有计划停电停风,须提出申请报总工程师批准。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局扇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和局扇本身电气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局扇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电停风,均要及时上报。第四十条 各科室工作职责 通风科:建立局扇使用管理台帐,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时间进行的登记并督促及时处理,事后组织追查。并在一通三防专题会议上,要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原因进行专题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解决,同时要建立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要进行全
12、面监督检查,并对事故进行追查分析,落实责任者,并作出严肃处理。 机电科:对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减少或杜绝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职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查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 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对于低压开关,班班都要进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各生产队:局扇的安设和拆除,必须有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通风科同意。局扇专供线路不准联接其他负荷,局扇安装正常运转后,各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挂牌负责管理局扇,实行现场交接班,保证局扇正常运转。临时停工地点不得
13、停风,使用局扇单位在停工期间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局扇,并切断供风巷道所有电源。掘进巷道的电气设备,五小电器设备和电缆必须做到“三无、四有、两全、三坚持”杜绝失爆现象。巷道内的各种控制开关应实现真空化,且“三大保护”齐全合格。真空磁力起动器必须装有阻容吸收保护装置和压敏电阻装置。 第四十一条 巷道内的电缆必须使用阻燃橡套电缆,且悬挂整齐,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掘进巷道照明、信号、煤电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 第四十二条 其他局扇下井前,必须经机电科和局扇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规格型号符合要求,并经试验运转,合格后才允许下井。认真执行掘进装备系列化的要求(即阻燃风筒、局扇消音、水泡泥、爆破自动喷雾、净化
14、通风、隔爆设施)加强瓦斯三道防线(即专职瓦斯检查员、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加强综合防尘、防爆和防火、安全爆破、隔爆自救等技术措施的落实。七 风筒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 风筒要有专人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第四十四条 风筒从出库、入井使用,出井入库全过程由通风工负责管理。第四十五条 在装卸、搬运时要小心,以防划破和口圈变形,要吊挂整齐,悬于巷道靠顶帮部,要避开运输设备的接触,逢环必挂。第四十六条 入井后暂不使用的风筒不乱扔,放于巷道中,要折叠整齐,放置于安全点。第四十七条 不用的和不能用的风筒必须及时出井回库,不得长期放置井下。第四十八条 管理人员因不负责造成风筒
15、损坏或丢失,要依据损失价值和清节轻重,给于罚款和赔偿。第四十九条 对不爱护风筒,甚至故意损坏风筒的责任人,要给予罚款和处分。第五十条 对丢失和用于其他方面不能交回的风筒,必须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作出证明材料,说明原因,报主管领导处理。 八 恢复通风时瓦斯检查制度第五十一条 主扇停电造成井下停风、停电时,在恢复井下送电前,瓦斯检查员必须检查瓦斯。第五十二条 对中央变电所经检查瓦斯,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要求时,可由地面变电所向中央变电所送电。第五十三条 对采区变电所及供电线路所经巷道经检查瓦斯,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要求时,可由中央变电所向采区变电所送电。第五十四条 对作业地点及电器设备附近经检查瓦斯,瓦斯浓度
16、符合规定规定时,方可向各用电地点送电。第五十五条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前,必须对局扇开关,局扇供风地点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查,在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 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且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 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第五十六条 在恢复临时停风区的通风时,通风前瓦斯检查员必须在安全员监护下相隔15米,由两人以上人员前后相随逐段进行瓦斯和氧气的检查,当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了3%或氧气浓度低于17%时,检查人员必须停止继续进入停风区,严禁单独一人进入停风区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在恢复通风前的检查中,如果发现瓦斯超限或
17、氧气浓度低于 17%时,必须进行瓦斯排放或通风供氧。 九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 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贯通时,必须预防冒顶、瓦斯、煤尘和放炮等事故的发生。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在贯通前,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工作面相距50m时,地测科要对贯通巷道进行实地测绘,并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时通知通风科,为通风科提供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固性及水文地质等情况资料,技术科长要编写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领导审批后,班前会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贯彻签字。第五十九条 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在贯通前,技术科、通风科要及时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
18、情况,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第六十条 通风科在掌握现有通风状况的基础上,提前预测贯通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的变化情况,并认真做好贯通后调整风流,通风系统的设施布置和材料准备工作。贯通后,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方可恢复工作。第六十一条 掘进巷道相向贯通炮掘工作面相距20m,机掘工作面相距50m,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业人员,设置栅栏、警示牌,严禁人员进入,并保持正常通风。按规定检查工作面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第六十二条 贯通工作面每班必须由跟班队长汇报准确进尺,技术科每天进行一次核对并及时填绘图纸,在相距小于3m
19、时,必须由通风科长、班组长在现场指挥。第六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员共同检查工作面瓦斯和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两个工作面和回风流中,只要有一处瓦斯浓度达到1%时,立即停止放炮工作,及时处理瓦斯,只有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在掘进工作面放炮。放炮时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撤到警戒区域外。第六十四条 放炮结束15分钟后,班组长、安全员、瓦斯员组织有关人员到掘进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和瞎炮等情况,确认无任何异常情况时,方可继续工作。第六十五条 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区贯通巷道时,必须制定防止冒顶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十 盲巷管理制度第六十六条 凡是井下6米以
20、上不通风的巷道即称为盲巷。生产单位在安排生产时,不得出现盲巷。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地质构造造成的盲巷要认真加强管理:今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有条件时必须形成全压通风系统;没有条件的必须保持正常的局部通风。不再使用的盲巷,由技术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回收,回收完毕,由通风科验收合格后,进行永久封闭。第六十七条 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打设临时密闭墙,永久报废巷道要打设永久密闭墙进行管理,密闭墙要设置警示牌、栅栏和瓦斯检查牌,密闭墙五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通风科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编号记录,并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封闭时间、管理方式等。第六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打
21、开密闭墙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技术科和通风科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后,方可允许工作。第六十九条 通风科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盲巷管理设施,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十一 密闭管理制度第七十条 密闭采用不然性材料构筑,严密布漏风,墙体厚度不小于0.5m。第七十一条 密闭前无瓦斯积聚。第七十二条 密闭前必须吊挂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施工说明牌、栅栏和警标。第七十三条 密闭前5 m 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所有导电体不能进入密闭。第七十四条 密闭内有水时应设反水池或反水管。第七十五条 密闭周边掏槽,应掏至硬帮、硬底、硬顶,并与煤岩接实。在岩巷构
22、筑密闭时,嵌入周边岩石的深度不应小于0.2m;在煤巷构筑密闭时,掏槽深度进入实体煤不应小于0.5m,掏至硬顶后再进入实体不小于0.2m。第七十六条 墙面要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摸面0.1m内凹凸深度不大于10mm。十二 启封密闭管理制度第七十七条 密闭巷道处于长期封闭状态,密闭内积存大量的瓦斯及其它有害气体,而且密闭内巷道支护长久失修,会出现冒顶、片帮等现象。由技术科和通风科编写启封密闭安全技术措施、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并签字。第七十八条 启封密闭前在较近的进风巷道内安装局部通风机,风筒接至密闭口,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要符合规程要求。回风流涉
23、及到的范围内,机电设备应停止运转,切断电源,闭锁开关,撤离人员。第七十九条 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前要估算瓦斯的积存量,以便有效控制进行排放。排放瓦斯时,应有瓦斯检查人员在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经常检查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时,限制风量,以减少向启封巷道送入风量,保持启封巷道中排出的瓦斯在混合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吸入循环风,严禁“一风吹”排放。第八十条 启封密闭后,排放瓦斯工作应由外向里逐段进行,如遇到巷道冒顶、片帮时,应停止继续向前排放工作,由瓦斯员检查冒顶、片帮处瓦斯浓度,在瓦斯浓度低于1%时进行巷道维修,待修好后继续向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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