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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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为word版可修改、可编辑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标准版合同协议书甲 方:*公司或个人 乙 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特别告知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买卖合同。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三、合同内的空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如实填写;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四、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那么订立合同。
2、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2定金。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
3、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3房屋交接是出卖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出卖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4房屋质量。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假设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
4、益。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7买卖已抵押房地产的,出卖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同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抵押的事实。8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1居住房屋居住房屋出售,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其中,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在合同第三条第一项如实填写。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出售时,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并选择合同第三条第二项。2非居住房屋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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