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用标准(DB22-T 5120-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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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用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application of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DB22/T 5120-2022 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施行日期:2022 年 8 月 2 日 2022 长 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 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厅 通 告 第 606 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关于发布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用标准等 4 项 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告 现批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
2、用标准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标准 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技术标准 电加热供暖工程技术标准为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依次为:DB22/T 5120-2022、DB22/T 5121-2022、DB22/T 5122-2022、DB22/T 5123-2022,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 年 8 月 2 日 前 言 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6 年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制定(修订)计划(一)的通知(吉建标20161 号)文件要求,编制组会同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吉林省近年来 BIM 技术应用的实践经验,结合本省
3、 BIM 技术推广应用现状和发展需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应用策划;5 模型表达;6 设计应用;7 设计交付。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筑业协会 BIM 技术专业委员会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地址:长春市民康路 519 号,邮编 130041,Emai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建筑业协会 BIM 技术专业委员会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
4、单位:本标准参编单位:吉林省吉规城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土木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吉林建筑大学 吉林建筑科技学院 吉林省勘察设计协会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汇通建筑信息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北信通达智能城市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辉创建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一砖一瓦科技有限公司 长春筑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许 超 高 伟 刘 洋 徐 凯 孙 宇 刘 毅 李一楠 刘 颖 富 源 李可望 石铁军 綦 健 王志超 于 兰 程金龙 姜 浩 刘 喆 刘 芳 陈怡天 孙 恒 段 羽 冯延力 李泰峰 王洪元 王 敏 赵研宏 孔永臣 龚春杰 林晓明 李红丽 吕
5、辉 曲楠楠 容绍波 李爱国 宋 岩 朴成哲 史 册 李继刚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陶乐然 周 毅 耿金岩 胡志峰 韩风毅 李 岩 李艳波 目目 次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基本规定.3 4 应用策划.4 4.1 一般规定.4 4.2 需求书及执行计划.4 4.3 协同设计.5 5 模型表达.6 5.1 一般规定.6 5.2 模型创建原则.6 5.3 模型单元命名规则.6 5.4 颜色设置规则.9 5.5 模型精细度.11 6 设计应用.13 6.1 一般规定.13 6.2 可视化应用.14 6.3 性能分析应用.14 6.4 数据量化应用.15 6.5 优化设计
6、应用.15 6.6 图纸生成应用.15 6.7 装配式方面应用.16 6.8 装饰方面应用.16 7 设计交付.18 7.1 一般规定.18 7.2 交付物.18 本标准用词说明.21 引用标准名录.22 附:条文说明.23 1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工程设计阶段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提升建筑设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在设计阶段建筑信息模型的设计与应用。1.0.3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2 术 语 2.0.1 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 在建设工程及设施
7、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简称模型。2.0.2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用 design and application of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 建筑信息模型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应用,包括设计模型创建、应用、交付及项目业务流程中的信息管理。2.0.3 模型单元 model unit 建筑信息模型中承载建筑信息的实体及其相关属性的集合,是工程对象的数字化表述。2.0.4 模型精细度 level of model definition 建筑信息模型中所容纳的模型单元丰富程度的衡量指标。2.0.5 几何表达精
8、度 level of geometric detail 模型单元在视觉呈现时,几何表达真实性和精确性的衡量指标。2.0.6 信息深度 level of information detail 模型单元承载属性信息详细程度的衡量指标。2.0.7 BIM 设计方法 BIM design method 使用相关软件构建建筑信息模型,采用翻模或正向设计完成设计任务约定的方法。2.0.8 协同设计平台 design collaborative platform 在设计中多专业同时使用并协同工作的软件环境。2.0.9 交付物 deliverable 基于建筑信息模型交付的成果。3 3 基本规定 3.0.1
9、在设计过程中宜采用 BIM 技术,完成模型的建立,并提供相应的设计交付物。3.0.2 建筑信息模型应满足工程项目设计各阶段的应用需求,并应以模型单元作为基本对象。模型单元的种类分为项目级、功能级、构件级和零件级模型单元,应符合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 以及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制图标准JGJ/T 448 的有关规定。3.0.3 在设计过程中,应利用 BIM 模型所含信息进行协同工作,实现各专业、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信息有效传递。3.0.4 宜采用协同设计平台进行建筑信息模型设计。3.0.5 在实施过程中,应共享 BIM模型资源,实现对已有 BIM模型资源的充分利用。宜建立并利用标准化
10、资源库,提高设计效率。4 4 应用策划 4.1 一般规定 4.1.1 各参与方对BIM 模型及 BIM 应用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及工作范围,应与合同规定一致。4.1.2 BIM 数据交换标准应满足实际应用的需求,应保证不同参与方之间的数据信息可以实现无损传递,确保最终 BIM 模型数据的正确性及完整性。4.1.3 项目设计过程中的建筑信息模型和相关设计成果应及时按规定节点进行更新,以确保建筑信息模型和相关设计成果的一致性。4.2 需求书及执行计划 4.2.1 建筑信息模型建立之前,应制定项目需求书。4.2.2 项目需求书应包含下列内容:1 项目计划概要,至少包含项目地点、规模、类型,项目坐标和高程
11、;2 项目建筑信息模型的应用需求;3 项目参与方协同方式、数据存储和访问方式、数据访问权限;4 交付物类别和交付方式;5 建筑信息模型的权属。4.2.3 根据项目需求书,应制定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4.2.4 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1 项目简述,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简称、项目代码、项目类型、规模、应用需求等信息;5 2 项目中涉及的建筑信息模型属性信息命名、分类和编码,以及所采用的标准名称和版本;3 建筑信息模型的模型精细度说明;当不同的模型单元具备不同的建模精细度要求时,分项列出模型精细度;4 模型单元的几何表达精度和信息深度;5 项目模型的拆分方式和关联链接关系;6 交付物类别
12、;7 软硬件工作环境,简要说明文件组织方式;8 项目的基础资源配置,人力资源配置;9 非相关标准规定的自定义的内容。4.3 协同设计 4.3.1 设计阶段建立建筑信息模型及内外部交换信息的过程宜在协同平台中进行。4.3.2 设计时设计方应制定工作流开展协同设计。4.3.3 内部交换信息的协同宜采用基于同一数据源模型的实时协同设计方式。4.3.4 外部交换信息的协同宜与相关平台及数据源协调对接。4.3.5 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跟踪、实施及维护宜在协同平台上进行。6 5 模型表达 5.1 一般规定 5.1.1 设计过程中,模型创建各专业应按协同设计相关规定,分阶段、分用途将模型发布在协同平台上,其他
13、专业按照规定权限进行访问使用。5.1.2 设计模型应具有唯一性、可扩展性和可传递性,以实现在项目的不同阶段不断完善。5.1.3 建筑信息模型构件应进行策划、创建和维护,并宜满足标准化和复用性的要求。5.2 模型创建原则 5.2.1 设计方应制定规范的建模原则,专业名称缩写、模型文件命名、配色方案等按照本章要求执行。5.2.2 建筑信息模型应与建筑工程施工图纸保持一致。5.2.3 根据项目的实际应用情况,宜将模型进行拆分。可以按专业、楼层、阶段、系统或特定用途等情况将模型拆分成子模型或任务模型。5.2.4 建筑信息模型的信息属性应具有可编辑性,且应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需要及对应阶段进行录入、完善、
14、提取,并可对已有信息详细程度及信息涵盖内容范围进行扩展。5.3 模型单元命名规则 5.3.1 模型单元应根据项目、工程对象特征命名,并应符合下列规7 定:1 应简明且易于辨识;2 同一项目中,表达相同工程对象的模型单元命名应具有一致性。5.3.2 模型单元及其属性命名宜符合下列规定:1 宜使用汉字、英文字符、数字、半角下划线“_”和半角连字符“-”的组合;2 字段内部组合宜使用半角连字符“-”,字段之间宜使用半角下划线“”分隔;3 各字符之间、符号之间、字符与符号之间均不应留空格。5.3.3 项目级模型单元、功能级模型单元、构件级模型单元、零件级模型单元的命名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信息模型设
15、计制图标准JGJ/T 448的有关规定。5.3.4 电子文件的名称宜由项目编号、项目简称、模型单元简述、专业代码、描述依次组成,以半角下划线“_”隔开,字段内部的词组宜以半角连字符“-”隔开,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 项目编号应采用项目管理的数字编码,并与施工图的项目编号或子编号一致;2 项目简称宜采用识别项目的简要称号,可采用英文或拼音,项目简称不宜空缺;3 模型单元简述宜采用模型单元的主要特征简要描述;4 专业代码应符合表5.3.4的规定,当涉及多专业时可并列所涉及的专业;5 用于进一步说明文件内容的描述信息可自定义。8 表5.3.4 专业代码 9 5.4 颜色设置规则 5.4.1 模型单元应
16、根据工程对象的系统分类设置颜色,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级系统之间的颜色应差别显著,便于视觉区分,且不应采用红色系;2 二级系统应分别采用从属于一级系统的色系的不同颜色;3 与消防有关的二级系统以及消防救援场地、救援窗口等应采用红色系。5.4.2 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智能化和动力系统的颜色设置应符合表5.4.2的规定。10 表5.4.2 颜色设置 11 续表 5.4.2 5.4.3 构件级模型单元的颜色缺省值应与所属的系统颜色相同。5.4.4 本标准中未作要求的模型颜色可由项目参与方自定义,并应在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中说明定义的方法。5.4.5 属于两个及以上系统的模型单元,其颜色设置宜
17、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项目应用需求可由项目参与方自定义,并宜在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中说明定义的方法;2 与消防有关的模型单元,宜采用所归属消防类系统的颜色设置。5.5 模型精细度 5.5.1 建筑信息模型包含的最小模型单元应由模型精细度等级衡量,模型精细度基本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5.5.1 的规定。根据工程项目的应用需求,可在基本等级之间扩充模型精细度等级。12 表 5.5.1 模型精细度基本等级划分 5.5.2 建筑信息模型包含的最小模型单元应由模型精细度等级衡量,模型精细度基本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5.5.1 的规定。根据工程项目的应用需求,可在基本等级之间扩充模型精细度等级。5.5.3 建筑信
18、息模型应包含下列内容:1 模型单元的系统分类;2 模型单元的关联关系;3 模型单元几何信息及几何表达精度;4 模型单元属性信息及信息深度;5 属性值的数据来源。5.5.4 模型单元的几何表达精度和信息深度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 及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制图标准JGJ/T 448 的有关规定。13 6 设计应用 6.1 一般规定 6.1.1 应根据设计阶段任务的需求创建、使用和管理模型,并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模型选择合理的应用方式。6.1.2 设计阶段的模型应用宜包含以下内容:可视化应用、性能分析应用、数据量化应用、优化设计应用、图纸生成应用、装配式方面应
19、用、装饰部分应用等。6.1.3 在各个设计阶段,均宜对信息模型数据进行优化设计,各阶段技术应用可按表 6.1.3 选用。表 6.1.3 各设计阶段模型技术应用内容 设计阶段 应用方向 技术内容 方案设计 可视化应用 场地、效果表现、虚拟现实等 性能分析应用 场地、建筑形体、节能、日照、风环境、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疏散分析等 数据量化应用 建筑面积明细表统计、总体指标数据等 装饰部分应用 效果表现、虚拟现实、建筑面积明细表统计等 初步设计 可视化应用 场地、设施、构件建模还原与模拟、效果表现、虚拟现实等 性能分析应用 场地、建筑形体、节能、日照、风环境、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疏散分析等 数
20、据量化应用 建筑面积、材料明细表统计、总体指标数据等 优化设计应用 空间布局、管线综合及优化等 装饰部分应用 效果表现、虚拟现实、面积、材料明细表统计、总体指标数据等 施工图设计 可视化应用 场地、设施、构件建模还原与模拟、效果表现、虚拟现实等 14 续表 6.1.3 设计阶段 应用方向 技术内容 施工图设计 性能分析应用 场地、建筑形体、节能、日照、风环境、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疏散分析等 数据量化应用 建筑面积、混凝土构件、墙体、门窗工程、材料明细表统计、总体指标数据等 优化设计应用 碰撞检查、管线综合、净高分析、空间布局及优化等 图纸生成应用 构建节点、详图、平面图等 装配式方面 应用
21、 构件模型制作等 装饰部分应用 效果表现、虚拟现实、面积、材料明细表统计、总体指标数据等 6.2 可视化应用 6.2.1 可视化应用包括对环境场地、建筑形体分析、必要设施、模型本体的构建还原以及模拟效果表现等。6.2.2 可视化应用应以建筑信息模型为基础,实现在设计思路上的快速精确表达,并可及时传递信息与交流,从而实现设计的质量与管控。6.3 性能分析应用 6.3.1 性能分析宜在各设计阶段应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场地、建筑形体、节能、分析、风环境、热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疏散分析等。6.3.2 性能分析数据宜基于模型生成,并能与模型同步,确保信息的一致和完整。6.3.3 性能分析宜对各阶
22、段模型进行,实现一模多算,并提供准确15 的数据支撑。6.3.4 性能分析所用参数设定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6.4 数据量化应用 6.4.1 BIM 模型具有该阶段项目的主要信息,应依需求提取信息模型数据所生成的各类统计表,BIM 模型宜满足工程算量和造价需求。6.4.2 BIM 模型在各设计阶段宜能满足辅助估算、概算、预算的计算要求,并能满足施工所需的各项信息数据且可按类生成相应表格。6.5 优化设计应用 6.5.1 施工图优化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为协调解决设计过程中遇到的各项问题。6.5.2 碰撞检查分析应检测施工图中构件级模型单元的碰撞冲突,以及非实体性碰撞的空间高度及范围的合理性。并应汇总
23、各专业间的碰撞冲突结果形成建筑信息模型冲突检测报告。6.5.3 管线综合及净高分析应在碰撞检查优化后进行。优化后的机电管线排布平面图和剖面图应当反映准确的平面定位及标高。6.5.4 设计阶段的空间布局优化应在确保管线综合及使用净高要求的前提下满足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宜对复杂空间的空间布局进行三维图纸表达。6.6 图纸生成应用 6.6.1 提交的图纸宜基于模型生成,其内容应与模型成果保持一致。6.6.2 为完整表达图纸,在充分利用模型成果的基础上,可截取模16 型视图添加在图纸上,辅以补充相应内容,使图纸表达清晰、生动。6.6.3 在生成的图纸上,其文字、线型、线宽、符号、图例、标注等,应符合国家
24、相关制图标准的规定。6.7 装配式方面应用 6.7.1 装配式建筑的部品和部件宜表达清楚完整,其内容宜包括预制的钢结构、混凝土和木结构等部品部件。部品部件的表达应包含空间定位、空间占位和几何精度的表达。6.7.2 构件的模型单元几何表达精度应划分为 G1、G2、G3、G4四个等级。等级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 的有关规定。当采用生产成品时,宜采用 G2级或 G3 级;当实际加工制造时应采用 G4 级;其余情形的几何表达精度宜采用 G3 级或 G4 级。6.7.3 装配式建筑的部品和部件还应增加集成设计、各专业关联等方面的内容,应体现集成设计,清楚的表
25、达部件间的连接形式、组装关系。6.7.4 装配式建筑部品和部件的模型单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 的有关规定,并应附带其系统分类的相关信息。6.8 装饰方面应用 6.8.1 装修设计 BIM 模型,部品和部件的模型单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 的有关规定,并应附带其系统分类的相关信息。6.8.2 应构建室内装饰设计构件库,材质库。依据方案设计及深化阶段的有关要求,对部品部件信息及精度表达进行控制,确保室内装饰 BIM 模型构件的有效性。17 6.8.3 装修 BIM 模型应当考虑设计效果的便捷性表达,宜支持多种技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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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用标准DB22-T 5120-2022 建筑 信息 模型 设计 应用 标准 DB22 51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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