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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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业主大会制度 1、条例实施以前,各地在物业管理实践中,大多采用业主委员会制度,即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力。2、条例的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3、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受国籍限制,也不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属性限制。4、具有业主身份的有三种,房屋所有权证书持有者;房屋共有权证书持有者;待领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购房者。5、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享受的权力:参加会议提建议,接受服务四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知情权。6、业主的义务(遵法,交钱):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
2、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7、物业服务费用是服务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之一。8、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9、业主大会的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内容(确认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参考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以上的投票权数;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3、;)筹备业主大会的工作要求(开会公布 15 日前,确认身份,确认投票权)10、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1、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 30 日内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12、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一定,二选,三动):条例规定中,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或
4、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13、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条件(特殊人,紧急事)20%以上业主提议;重大事故或者紧急时间需要及时处理;业主大会会议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事情。14、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多代表的业主意见。15、业主大会的表决效力,一般决定,1/2 以上投票通过;如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基金使用与续筹方法的决定,需过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 2/3。16、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17、业主委
5、员会的性质:条例将业主委员会明确定位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具体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交办的各项物业管理事宜。18、业主委员会的职能: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19、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享有监督权。20、业主委员会有权对业主公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一旦有业主不遵守业主公约的约定,影响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
6、共利益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予以制止、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业主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错误:依法处理)21、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备案时间为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22、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条件:有时间、有能力、守规矩。23、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经业主委员会或 20%以上业主提议,由业主大会会议做出变更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区域内公告。第二节业主公约制度 1、物业管理往往涉及多个业主,业主之间既有个体利益,也有共同利益。2、业主公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的,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规范。3、业主公约是物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一种有益的补充,是有 小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
7、件,也是物业管理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4、共同财产和共同利益是业主之间建立联系的基础。物业管理的落脚点就是要保护业主的财产权利,不仅要保护单个业主的权力,而且要保护全体业主关于房屋财产的权益。5、业主公约的主要内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共同的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业主应当履行的权力。6、业主公约对物业使用人也发生法律效力。(继受人是业主)7、无论物业的现售还是预售,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应制定业主临时公约。8、临时公约相关主体的法律义务:建设单位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义务;建设单位对临时公约的说明义务;物业买受人对业主临时公约承诺的义务。9、2004 年 9 月,建设部颁布了业主临
8、时公约(示范文本),明确了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10、业主使用物业应当遵守的规则:遵守相邻权规定;遵守房屋装饰装修规定;共同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使用物业的禁止性规定。11、违约责任主要规定的内容:业主违反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业主违反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建设单位未履行临时公约约定的义务,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以上三条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招标为买服务)1、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2
9、、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同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3、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下,交易双方所采取的一种交易形式。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最显着的特征是将有序的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通过招投标形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优越性表现在:有利于遏制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于创造物业管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物业企业提高物业服务质量。4、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5、投标人少于 3 个,由于缺乏足够的竞标,进行招投标的意义不大,可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条例特别规定,应当经过物业过在第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
10、管部门的批准,才可以进行。6、前期物业的招标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不符的资格要求。7、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8、从事物业管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有经营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9、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招标活动方案;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10、招投标的知识要点:1)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
11、发出招投标要求书的 10 日前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新政主管部门备案(标前 10 天备案);2)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天(发标至投标不少于 20 天);3)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必须澄清或者修改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需修改 15 日书面);4)通过招投标选择物业的,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现售 30 日(1 个月),预售 90 天(3 月);5)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 30 日前确定中标人;6)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
12、之日 15 日内,向物业项目多在低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标后备案 15 天);7)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30 天内纸上见)。11、投标备案需准备: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12、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规则: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相关政策和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要求也不同;招标人必须达到政策或投标文件要求的企业资质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不符合条件的,投标文件可能被视为废标。13、投标禁止行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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