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之法律规定的思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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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劳动法第 19 条对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作了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它意味着我国现行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而排除口头劳动合同。虽然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模式,书面合同具有明晰权利义务、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等优点,但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在用工过程中,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和“隐性就业”的产生。我国执法部门对大量存在的无书面形式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因无法可依,不能形成统一的处理规则,有的只能进行强行调解,有的则干脆不予受理。这种局面显然不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的发展,同时也反映了我国劳动合同立法中存
2、在着缺陷。对此,必须在 立 法 过 程 中 作 相 应 的 完 善。一、劳动合同订立形式的现状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作为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无论是对用人单位还是对劳动者都具有重大的作用及意义。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形式,即书面劳动合同及口头劳动合同。两种合同订立形式各有各的优点,同时又都有各自的现实执行上的不足。我国的现阶段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形式在立法上已有明确规定,但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与立法规定不能很好的结合,下面笔者就对此问题进行一些分析。(一)劳动合同订立形
3、式的法律规定及其优缺点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书面劳动合同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书面劳动合同,又称要式劳动合同。是指以法定的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此类劳动合同比较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需要明确的劳动关系,现实中较为常见。由于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严肃、慎重、明确,即便于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又能尽可能的避免发生劳动争议,同时也便于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所以很多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我国亦不例外。但书面合同也有其现实上的不足之处。1、书面劳动合同的
4、优点(1)权利义务明确,便于履行 我国劳动法第 19 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七条法定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同时规定劳动合同除所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这些规定基本涵盖了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各自所应付出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各自履行起来因“有言在先”“有 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 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章可循”而变的明确明了,避免了权利义务划分模糊不利履行的局面。(2)便于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劳动法颁布以后,调整劳动关系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
5、“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之上,还应该进一步实现有法必依的目标,这就需要有权机构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实行全面的监督检查,以增强各种劳动法主体的法律意识,尤其是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避免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从严查处,以保障劳动法的顺利实施;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劳动秩序和劳动力市场的秩序,有利于劳动法律制度的完善。但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比比皆是,数不胜数,进行普遍性的一般监督检查,其工作量之巨、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如果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签定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避免劳动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使劳动者主体意识到侵害自身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主动向劳动监察主管
6、部门申请监督检查,从而加大的劳动监察的针对性,使劳动监察有的放矢,有效保障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真正使劳动法得以顺利实施。(3)便于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以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各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所以,劳动争议是否能得到及时地、正确地解决是非常重要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如果签定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便于当事人举证,从而便于劳动监察部门清楚地了解事实并处理纠纷。虽然书面合同具有上述
7、的诸多优点,但同口头劳动合同相比,也具有一些明显的不足。2.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足(1)形式不够灵活、程序不够简便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遵循一定的步骤或环节,这样既能保障合同订立的的进行,也是合同内容合法化、规范化的重要措施。但也正是这些步骤和环节,决定了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程序上的繁杂。在快节奏的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主体双方都希望高效快捷地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这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本身就构成了矛盾。(2)不适于短时间内结清劳动关系 生活中短时间内结清的劳动关系非常普遍,比如雇用搬家公司、保洁工家庭保洁等等。由于这类劳动关系在短时间内就会解除,如果再去签定程序复杂的书面劳动合同
8、反显多余,现实生活中此类劳动合同的订立往往是口头形式。(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现实情况及原因分析 1.劳动合同订立的现实情况 尽管我国劳动法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是,在实践中,实际上形成劳动关系但又缺乏书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却大量存在。这种现象也被称为隐性就业。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新招职工时,只为劳动者办理了录用手续,而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又仍然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3)用人单位对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法律规定产生误解,只与劳动者口头约定试用期,且试
9、用期内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试用期满后再决定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4)其他原因,如调动工作、更换工种等,引起劳动合同实际上的变更或终止,但合同双方当事人却未依法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从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2.劳动合同订立现状的原因分析 虽然我国法律对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已作了明文规定,但现实中仍大量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这种大量隐性就业的产生,必有它广泛的原因,笔者分析,大致有以下几方面:(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对书面劳动合同作用认识不足 劳动合同作为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
10、形式,不仅可以更好的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同时对于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更能起到避免式减少劳动争议的作用。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和责任,这对合同主体双方既是一种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地行使权利,严格地履行义务。从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同时,即使发生劳动争议,也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进行处理,有利于争议的解决。但许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对此认识不足,忽视了就业中的这一重要环节,在形成劳动关系时,只凭借口头的“君子协定”,结果在劳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相关问题。(2)用人单位受利益驱使不与
11、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近年来,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成为了一些用人单位廉价用工的“绝招”之一。这种现象在一些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尤为突出。为了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这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产假、加班加点等多种情况下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在就业较为困难的前提下,劳动者大多先择隐忍不发的态度,这在客观上助长了用工单位不规范用工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使一些劳动者在工伤等特殊情况下,投诉无门,身体和精神倍受伤害。(3)劳动者不愿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劳动力市场活跃,人力资源流动迅速的形势下,近年来出现了劳动者单方面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这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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