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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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院外会诊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会诊工作管理,保障医院、医师和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根据卫生部、卫生厅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师外出会诊做出如下规定。本规定所称会诊是指我院医师应外院邀请并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病人开展执业范围内诊疗活动;或我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我院会诊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一)我院医师外出会诊有关管理规定 1.医师未经医院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为加强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医院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外出会诊原则上应由副高以上医师担任。特殊情况下可考虑安排主治医师。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
2、或者在会诊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医务处、纪委监察室会同相关科室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2.邀请我院医师会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我院医务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病人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邀请函留医务处存档。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邀请函等书面手续,凡无邀请函一律视作擅自外出会诊。3.医务处接到会诊邀请后,非工作日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
3、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予以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一般情况下应通知科室,由科主任安排会诊人选。属于点名会诊者,由医务处通知相应科室主任,由主任通知个人。工作日急会诊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处可以酌情处理,但科主任外出会诊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正常工作日的普通会诊按医院有关规定,原则上以保障本院本部门正常工作秩序为主。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分管院长批准。离退休人员不受此款限制,但应服从所在科室安排。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安排医师外出会诊:(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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