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物流合同通用版范文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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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运输物流合同通用版范文5篇大路运输物流合同通用版范文(篇1) 甲方(托运单位): 编 号: 乙方(承运单位): 签订地址:福州 签订时间: 甲乙双方经协调,就甲方托付乙方承运货物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负责将甲方的钢材从市场运抵王庄工地(收货单位:中建三局其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南公司物资部)。 二、运吊费单价:20(含税)元吨,数量60吨,具体承运物资清单及重量传真确认或乙方签收。(一次不足60吨按60吨算,一次以上每次补贴吊费200元)。 三、如在途中消逝货物损坏、丢失、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货物每差一顿按市场价赔款。 四、运输途中货物超载、超限、损坏、车辆手续不齐全及驾驶员缘由造成罚款
2、、卸货、或者送货延迟,全部损失由乙方担当。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平安事故有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五、要求提货时不得有以下状况发生:如弯曲变形、严峻生锈、裂痕、凹凸不公正,如遇此状况司机不能自行定夺,请致电我公司,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运输方负责。 六、司机在仓库提货时需留意,车上所装货物数量与提货单是否全都,对大规格的货物必需进行抽点,如有差异,请致电我公司,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运输方负责。 七、货物平安运抵卸货地,收货人验收无误后应在签单上签字盖章。乙方在每月十五号将验收单交给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开具正规运输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结清运费。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订补充协
3、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大路运输物流合同通用版范文(篇2) 托付方:_(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正、公正、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托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运输费用 1、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惠的价格。 2、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该报价单作
4、为本合同的不行分割的一部分。 3、假如乙方需变更价格,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甲乙双方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 其次条甲方责任 1、运输时间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甲方预报当月运输方案,货柜数量依据甲方所供应的数量而订,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 2、甲方需调用车辆前,应提前一至两天向乙方传真书面的托运单并注明装柜地点和时间、货物名称、箱型、重量及卸货地点,联系人及电话,落重日期等。并对所供应托运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特殊缘由需临时增加拖柜量,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乙方支配拖柜来厂装货。 4、厂方正常装柜时间为每天24小时。 甲
5、方按协议商定准时与乙方结清各项费用。 第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所供应的车辆必需是技术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险、物流责任险。货物启运前,乙方须向甲方供应承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基本资料复印件。(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卡、驾驶证、身份证) 2、乙方需按甲方托运单准时支配货柜到工厂装货,如遇特殊缘由不能准时到厂,需提前6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延迟。否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担当。 3、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导至货物损坏,乙方在启动交通事故救急预案的同时,还应准时通知甲方,并随时通报事故处理状况。 4、本协议为甲方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6、,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甲方的货物造成损坏、丢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担当,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1、乙方车辆按方案时间正常到达甲方指定工厂或仓库,如厂方无法即时装货,所产生的压夜费用为_元/天,由甲方支付。 2、运输费用以月结方式结算,乙方需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的月结对帐单传给甲方,甲方须在10天内核对完后回传给乙方确认,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提交给甲方财务部,于10个工作日内将该费用按以下商定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以下方式收款。 (1)_ (2)_ 由甲方将款项付至乙方如下账号: 账户名:_物流有限公司 开户行:_支行
7、账号:_ 以上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需加盖公章)。 第五条合同的终止 1、如因不行抗力(仅指战斗四级以上地震)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担当各自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2、乙方在一个月内延迟到柜10次,六个月内累计延迟到柜60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除上述外,甲、乙任何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二个月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对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需按甲方的装柜时间表支配到柜,在未经甲方同意而延迟到柜,每延迟6小时按该柜的运输费用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诚信商业、有贿赂行为的,守约方有权不再向违约方支付全部应付但未付的款项。
8、第七条其它 1、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_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年_月_日止。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双方可协商续约,协商全都,另行签订续约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大路运输物流合同通用版范文(篇3)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本着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办理事项: 乙方托付甲方办理大路
9、货物运输。 本批货物由_运往_,全程运程_公里。 运输时间:_至_(不行抗力除外)。 二、甲方权力和义务 甲方应依照乙方要求负责落实承运车辆,供应承运驾驶员及车辆档案,负责处理运输途中发生的.偶然大事,关心甲方办理运输保险、索赔等事宜。 三、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负责办理货物的交接、押运手续,真实填报货物品名、重量、体积,组织人力装货卸货。 2、车辆到达装货地点或卸货地点后,发货人或收货人应准时组织装、卸货物,如因乙方缘由造成延迟装卸货,甲方按每天_元收取等时费。 四、运输平安 货物起运前,乙方必需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 运输途中货物平安由甲方负责,如消逝货物短少、破损等,应由甲
10、方依据实际损失程度及保险状况进行赔付。 双方商定其它事项: 五、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在甲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关进行解决。 甲方:_乙方:_ 代表:_代表:_ 电话:_电话:_ _年_月_日 大路运输物流合同通用版范文(篇4) 甲方: 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二,包装要求:托运方必需依据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依据保证货物运输平安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三,运输方法及运杂费负担: _ 四,托运时间及地点: _ 五,到
11、货时间及地点: _ 六,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 _ 七,付款方法: _ 八,违约责任: _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地点: 时间: 大路运输物流合同通用版范文(篇5) 序言 (_年_月_日订于_) 鉴于缔约国熟识到需要制约国际大路货物运输合同,特别是有关此种运输所使用的单证和承运人责任的统一条件,特协议如下: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 1以营运车辆的大路货物运输的每一合同,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2在本公约中,“车辆”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大路交通公约第四条中所规定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
12、半拖车。 3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 4本公约不适用于: (a)依据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 (b)丧葬运输; (c)家俱搬迁。 5除使本公约规定不适用于缔约国的边疆运输或授权在运输活动中公约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权之运单的缔约国区域外,缔约国同意不以双边或多边的特殊协议来修改本公约的任何规定。 其次条 1除适用第十四条规定外,当载货车辆上的货物没有从车辆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铁路、内河或航空接运,则本公约应照旧适用于全程。假如经证明,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货物所发生的任何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不是由于大路承运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而仅由于
13、在其它运输方式承运期间和由于其它运输方式承运的缘由而发生的某大事所造成,假如货物运输合同本身是依据该运输方式货物运输法规定的条件由发货人和该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所签订的,则大路承运人的责任不应由本公约确定,而应依据其它运输承运人责任的方式来确定。但如无所述条件,大路承运人的责任应由本公约确定。 2假如大路承运人同时也是其它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则他的责任也应按本条第1款规定来确定,但就其以大路承运人和其它运输方式承运人的身份应作为两个不同当事人看待。 其次章承运人负责的对象 第三条 在本公约中,当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承运人应对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为履行运输而使用其服务
14、的任何其它人的行为和不行为一如他本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一样负责。 第三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条 运输合同应以签发运单来确认。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约规定所制约。 1运单应签发有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的三份正本,这些签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运单签发国的法律允许,可由发货人和承运人以盖章代替。第一份应交付发货人,其次份应交付跟随货物,第三份应由承运人留存。 2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或每票货分别签发运单。 1运单应包括下列事项: (a)运单签发日期和地点; (b)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c)承运人
15、名称和地址; (d)货物接管的地点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点; (e)收货人名称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说明通常认可的性能; (g)件数和其特殊标志和号码; (h)货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数量; (i)与运输有关的费用(运输费用、附加费用、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 (j)办理海关和其它手续所必需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条款,该运输必需遵照本公约各项规定的说明。 2如可适用,运单也应包括下列事项: (a)不允许转运的说明; (b)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c)“现款交货”费用的金额; (d)货物价值和交货优待利息金额的声明; (e)发货
16、人关于货物保险所赐予承运人的指示; (f)议定的履行运输的时效期限; (g)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3缔约国可在运单上列上他们认为有用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1发货人应对由于下列事项不精确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患病的全部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a)在第六条第1款(b)(d)(e)(f)(g)(h)和(j)项所列事项; (b)第六条第2款所列事项; (c)发货人为使运单签发或目的在于将其列入运单而赐予的任何其它事项或指示。2假如应发货人要求,承运人将本条第1款所述事项列入运单,除非有相反证明,则承运人应被视为他已代表发货人如此办理。 3假如运单未包含第六条第1款(k)项所列的说明,承运人应对由于有权处
17、置货物者的不行为所患病的全部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 第八条 1当接管货物时,承运人应核对: (a)在运单中对件数及其标志和号码申报的精确性; (b)货物的外表状况及其包装。 2当承运人对本条第一款(a)项所述的精确性无合理的核对方法,他应将他的保留条件连同其理由记入运单。同样,他应对货物外表状况及其包装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说明理由。除非发货人在运单上明确同意受此种保留所制约,否则此种保留对发货人不应有约束力。3发货人应有权要求承运人核对货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他也可要求对货物的内容进行核对。承运人应有权对此种核对产生的费用提出索赔。核对结果应记入运单中。第九条 1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
18、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如运单中未包含承运人的特殊保留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明,则应认为当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货物和包装外表状况良好,件数、标志和号码与在运单中的说明相符。 第十条 除非承运人接管货物时其包装不良是明显的或承运人知道其缺陷却未对此作出保留,否则由于货物包装不良对人员、设备或其它因素不予负责,他仅应对本条中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他应负责范围内的那些因素负责。 1为在交付货物前办妥海关或其它手续,发货人应在运单后随附必需单证或将其交承运人支配和供应承运人所需全部状况。 2承运人无责任调查这些单证和状况是否精确或适当。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错误行为或过失,对由于这些单证和状况的短缺
19、或不正规所引起的损坏,发货人应向承运人负责。 3承运人对运单所规定的和跟随运单的或交存承运人的这些单证,由于灭失或不正确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担当一个代理所负的责任,但承运人所支付的赔偿以不超过如货物灭失所支付的赔偿为条件。 第十二条 1发货人有权处置货物,特别是以要求承运人停止在途货物运输的方式来转变货物交付地点或将货物交付给非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2当其次份运单交给收货人时或当收货人按第十三条第1款行使其权利时,则该权利即告终止。此自以后,承运人应听从收货人的指令。 3收货人有权自运单签发之时起处置货物,假如发货人在运单中注明有如此说明。4如收货人在行使其处置货物的权利时,已指示将货物交给另一
20、方,那末其它人无权再指定其它收货人。 5行使处置权应遵照下列条件: (a)发货人或如在本条第3款所述状况下拟行使权利的收货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对承运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运单和向承运人赔偿由于执行该指示所涉及的全部费用、灭失或损坏。(b)当指示到达执行人手中时执行该指示是可能的,同时既不干扰承运人的正常工作的进行,也不阻碍其它货物的发货人或收货人; (c)该指示并不造成货物的分票。 6由于本条第5款(b)项的规定,当承运人不能执行收到的指示时,他应立刻通知给他该指示的人。 7未执行本条规定的条件中所赐予的指示,或已执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运单的承运人,应对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灭失或损坏向有权提赔人负责。
21、 第十三条 1当货物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后,收货人有权凭收据要求承运人将其次份运单和货物交给他。假如货物灭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后货物并未到达,收货人对承运人有权以其自己名义享受运输合同产生的任何权利。 2援引本条第1款所授权利的收货人应支付运单中所应支付的费用,但就此事如有争吵,除非收货人已担保,否则不应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第十四条 1假如由于某种缘由或者依据运单规定的条件,在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前执行合同已经或成为不行能,承运人应按第十二条规定从有权处置货物者处取得指示。 2但是,假如状况允许按不同于运单规定的条件进行运输和假如承运人不能依据第十二条规定在合理时间内从有权处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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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运输 物流 合同 通用版 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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