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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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现代公司的股东都会特别留意股份的持有量,有多少股份就有多少话语权。在实际中,公司往往是用少数听从多数的方式,控股股东作出的决策有可能会损害许多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两者之间就存在利益冲突了。我国多次修正相关法律问题来改善社会现状,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作出了较完善的规定,但是照旧存在一些缺陷,结合实际状况提出有针对性的看法,平衡两房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进展。 关键词:公司法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权益爱惜控股股东 一、引言 公司法是
2、现代社会经过漫长思考得出的才智产物,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就要保障公司不断的进展进步,就要平衡股东们之间的利益,防止利益冲突导致公司内部内讧。公司的股东成员由几个大股东和一堆中小股东组成,公司做准备往往都是使用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中小股东拥有的公司股份本身并不多,他们本身就没有多少话语权,对大股东作出的准备也难以影响,他们的利益常常就被这样侵害了,而且也难以进行救济。渐渐许多中小股东对公司的信任慢慢下降,慢慢退出了市场。爱惜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大要求,为了重拾他们对市场的信念,也为了维护股市良好的经营氛围,我国公司法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爱惜刻不容缓。从根本上爱惜他们
3、的权益,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 在过去的15年里,中国不断修订公司法加强法律爱惜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加强少数股东的权利,这不仅符合现代经济和社会进展的需要,也是进一步提高法律相关股东权利在公司法律,反映出中国的关注少数股东的爱惜。本文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状况分析并提出相关的改善对策,促使中国的中小股东权益爱惜制度更加完善,更好的促进公司快速进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二、中小股东权益爱惜的理论基础 (一)中小股东的概念与特征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6。 中小股东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出资比例小 中小
4、股东对公司出资比例小,他们能拥有的公司股份也就对应的少。依据概念,我们也可以看出中小股东所持的股份特殊少的。他们拥有的资金较少,能够购买的股份也就不多,在公司总体的占额真的不大,与那些控股股东所持有的份额对比真的是差太远了。而且公司大部分股份也都把握在那些控股股东手上,除非是公司再次发行股票,否则真的很难提高自己的占额。控股股东为了维护自己在表决时的表决权优势,也会牢牢把控住除自己以外其他的占有额,决计不会给他们有可乘之机超过自己的份额。因此,为了平衡公司那些控股的大股东和那些微弱的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法律赐予了中小股东爱惜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 2、无法参与公司事务的决策 他们由于资金薄弱,
5、所持有的股份也较少。资本多数决,是指在股东大会上或者股东会,股东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经代表多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形成决议1。股东有多少话语权与出资份额成正比,股东出资比例越大,在股东大会上就越有话语权。现今公司都认为这是公司决策的必定选择,它体现了公司对效率的追求,也体现了民主的原则,符合公司进展的需要。大股东就是通过资本多数决来行使自己具有的表决权优势来获得对公司的把握权,减弱了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在公司实际运营过程中,大股东们肆意滥用,控股股东个人的意志就代表了公司的意志,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就存在冲突,中小股东他们位职较低或者无法参与公司事务的
6、决策,大股东可以在公司的管理上过一把皇帝的瘾。 3、对公司事务的知情甚少甚至迟疑 资本多数决原则给公司运营带来效率的同时,也简洁使大股东滥用,从而产生所谓“多数资本的暴政”,形成了对中小股东的不公正。说到表决权,就要说一下公司治理结构了。公司法理论中的公司治理包括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两个方面,其中,内部治理的规章体系主要来源于公司法中的基础性权利义务框架配置,具体包括股东会的决策机制、董事会的执行机制、监事会的监督机制、经理人的激励约束机制等,外部治理的规章体系主要来源于政法以及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准则,具体包括政法监管机制、并购机制、接管机制等2。在理论上来说,股东会可以表决公司一切事务,是公司
7、不行或缺的机关。公司在成立条件上被分两种,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两者的股东会的职权是相全都的。股东大会可以准备公司的经营与投资方案、选换董事、监事、审议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准备公司的利润支配方式与修改公司章程;这五项事项都是公司的重大事项,与公司的命脉亲热联系。中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少,无法出席股东大会,无法悉知公司的各类重大事项,控股股东的通知义务做得也不尽心,经常拖延通知他们,导致他们对公司事务知悉甚少甚至迟疑知悉。在现实当中,这种效率的往是牺牲中小股东的权益来得到的,这无疑会损害了他们的利益。依据现代民主理念,民主不仅要奉守多
8、数决原则,也同样要爱惜少数。所以,我们要加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爱惜。 (二)中小股东权益的重要表现 股东的权利,是指他们投资公司而得来的法律上规定的对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一般公司法是不会明确列举出股东全部的权利,而在法律上明文写有的是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股东都具有的最核心的、最基础的权利,股东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外,还允许公司制造公司章程,在章程中加以补充其他股东权利。法律没有详细列举股东拥有何种权利,但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公司法认为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分红支配请求权 股东对公司投资就是为了获得股利,法律将其列为第一项权利。股东通过对公司投资获得
9、该公司的股份,在公司每年盈余中获得股份相对应的红利。所以,各国法律都明文规定赐予了股东向公司请求支配股利的权利。股利支配请求权是不能单独使用的,它作为股权的一大组成部分,必需基于股东大户或者董事会才可以具体化,股利支配请求权是一种预期的权利,它必需同股东的共益权、表决权结合起来才能体现3。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对股利支配的原则、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七十四条对救济股利支配的途径作出具体规定,赐予了股东股权收买的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股东会若担心排股利,对此反对看法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份,他们失去股东这一身份而退出公司。无法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
10、院起诉。对于公司长期担心排股利的规定是过于原则化的,没有可操作性,难以解决实际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股利支配不均甚至不分,是公司内部权力失衡导致的,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治理不完善的体现。 2、出席股东会及其会上的表决权 股东会是公司的组成部分,是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在理论上来说,股东会可以准备公司一切大小事务,是公司必备的机关。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两者的股东会的职权是相全都的,其中有几点是特殊重要的,影响公司的运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权,比如准备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针和审议公司的利润支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11、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股东才有机会参与公司的治理,使自己的意志可能上升为公司整体的意志。股东的表决权是依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来计算的,有多大的话语权与股东持有多少股份成正比。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通常是股东亲自行使的,以直接投票的方式。在我国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应以特别决议准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多属于一般决议事项。一般决议是指准备公司一般事项所实行的,以简洁多数通过方为有效的决议,也就是过半数决议(1/2以上表决权)。各国的规定的“绝大多数”是有差异的,在我国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等事项,应当由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知道公司全部的信息,无论是资
12、金的使用状况的大事,还是职位的变换的小事,股东都可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相关资料要求进行书面说明其目的,防止股东滥用知情权而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若公司认为股东有不正值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是可以拒绝股东的。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发范围,并对此提出相关的建议。我国公司法也明确规定了不当目的包括哪些,用以防止公司滥用其来拒绝股东合理的知情权,也规定了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来限制甚至剥夺股东的知情权。准时、全面知悉公司的全体状况,有利于加强股东们对公司的监督并且作出正确的决策,知情权就是他们维护自己权益的最根本保障。 4、质询权和建议权 股东
13、质询权,是指当股东对公司的某些行为存在怀疑,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向公司相关人员提出问题,并要求其回答。不是每个投资人都会亲力亲为的参与股东大会作准备来经营公司,有的会聘请一些有力气的专职人员来组成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来管理公司,在一些必要时期提出重要的看法,监督公司的运营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股东大会的消逝人员,质询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与所持股权多少太大关系,哪怕是一个只持有一股权的股东,他也是有资格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的。依据上诉法条,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对质询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对行使质询权的情形、质询的对象、质询的场地均作了限制。首先,只有股东大会或相关人
14、员的股东大会可以使用。其次,调查对象是股东大会选任的人员。最终,询价权只能在股东大会上使用。有利于中小股东知悉公司,加强对公司的监督,更好的参与到公司的生产经营中。 5、股东会提案权 股东会提案权,是指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与之相关的议事原案。提案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条件、地点、形式。股东向董事会提交提案,经股东大会表示同意,这个提案才可能消逝在即将召开的股东大会上被审议,提出提案的股东处于被动的地位。中小股东可以联合起来向股东大会提出方案来行使自己的提案权,也是他们参与公司经营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提案在股东大会上发表他们的看法,平衡他们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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