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男性为强奸罪犯罪对象的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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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男性为强奸罪犯罪对象的研究 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男女地位趋于公正,男性被奸淫的状况不断呈现出递增的趋势。长期以来,社会的主流观点认为男性体格强劲于女性,刑法规定强奸罪的对象仅限于女性。随着媒体的多元和广角,令女性强奸男性、同性强奸的现象浮出水面,个案不少并有上升趋势,慢慢引起社会关注。这些行为中男性受害人所受到的性侵害与强奸罪中女性受害人所受到的性侵害相类似,男性受到奸淫与强奸罪特别相像,可是并没有得到恰当法律的约束。法律自然的相对滞后性无法触及、爱惜到受侵害男性的性权利。目前这类案件大多数是依据有意损害罪或者强制猥亵罪来定罪处理,法律规定男性被奸淫行为并未造成实际的人身损害,只能依
2、据强制猥亵罪来处理,因此我国刑法应对强奸罪加以进一步的完善,不仅能爱惜男性的性权利,同时也能更好的维护社会安定。 本文从社会背景、当今社会不断增多的多样化强奸案例还有参考了性犯罪的文献,同时了解其他国家对强奸罪的修改和吸取专家学者的观点,并对增加男性为强奸罪犯罪对象的重要性和我国强奸罪刑法的修改趋向的观点加以阐释说明。 关键词:强奸罪;犯罪对象;男性性权利 第1章 绪 论 1.1争论背景和意义 1.1.1当今强奸罪背景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惩处。”指违反妇女的意愿,强迫与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
3、。众所周知,强奸罪是一个危害性极大的人身犯罪,几乎每个国家、地区在很早的时候都对强奸行为加以严惩,强奸行为这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性权利,造成身体上的损害,而且对受害者也将会是极大的心灵创伤。 经过几千年传统文化的洗礼,人们始终受到男尊女卑的思想再加上男性的力气普遍超于女性,这更加奠定了男性处于主动地位,女性处于从属、关心地位,所以人们认为强奸罪的对象只会是女性,而不会是男性。时代不断变化,我国的经济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提高,人民的思想越来越开放,随之社会消逝的犯罪情形也越来越多样化,强奸罪问题也不断突出。社会不断增多同性强奸、女性强奸男性的状况。我国强奸罪的对象仅指女性,奸淫男性最大限度的定为有意损
4、害罪,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人身损害则以强制猥亵罪定罪。过去我国刑法中对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指的是全部人。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有了进一步爱惜。 虽然如此,可男性受到奸淫的案件仍在不断增多,不管是强奸女性还是强奸男性都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有必要适当扩大强奸罪的爱惜对象,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犯罪的爱惜对象当中。许多国家和地区早已对强奸罪法条进行修改完善,强奸对象也不局限于女性同时强奸主体不再局限于男性,即其强奸罪法律约束全部人同时也爱惜全部
5、人,相比于其他国家、地区,我国仍没有对强奸罪做出适当的修改,仍只对女性的性权利供应爱惜,强制猥亵罪法定刑偏低,同性强奸或者是女性强奸男性的案件也就会越来越多,违反了男性和女性之间应当相互公正的原则,也不利于爱惜男性的人身权利,更不利于维护法制社会,因此我国强奸罪立法仍有完善之处。 1.1.2本课题就争论意义 众所周知,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公正,法律生而公正。性权利是每个人基础和极其重要的人身权利。性侵,不分性别、年龄、种群,公民在性权利上都应受到法律公正的爱惜,同时公民的义务也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公民触犯法律也应同样受到公正的法律惩处。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当中,仅仅爱惜女性的性权利,没有涉及爱惜
6、到男性的性权利,这并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公正的原则。随着经济的不断推动,人们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提高,现实生活中存在越来越多男性受到奸淫的案例,性侵行为实施方式的多样化,传统思维下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解决社会存在的全部强奸犯罪形态,有必要对强奸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合适的修改。 增加男性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使男性也能得到法律的公正待遇和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同时能推动男女在法律上的实质公正,可以减轻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扩大强奸罪的爱惜对象,能够降低法律的相对滞后性,进一步约束强奸行为,维护法律不足之处,在将来的司法实践当中就能更好的处理男性被强奸的问题,加大爱惜男性的性权利,进展好公
7、正的法治社会。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争论 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公诉部检察官助理张鑫曾在“男男”强奸案发表其看法并称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受害对象是立法趋势。 张明楷教授在论文中写到女性不仅能成为共犯,也能单独实施侵害行为也能构成强奸罪主体。教授认为强奸罪刑法中有必要将女性纳入强奸罪的主体。 朱家莹提出需要增设女性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男性为犯罪对象并且扩大性行为的指向,明确强奸罪的客观要件。 李霜怡提出在基本权利上,依据宪法的精神,法律是不分强势弱势,人人都是公正的,男性也应当同女性一样享有不行侵害的权利。 2015年7月江西九江看管葡萄果园的陈大爷给经过果园的彭某性侵,2015年8月5日,
8、一封由妇女组织填写,整合各专家学者的看法并且附有9家公益组织机构,由1149人联署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建议正式通过网上征集看法窗口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信上呼吁把强奸罪的受害对象扩大到全部人,包括男性以及性少数人群。 赵卓雅指出需要将女性纳入强奸罪的主体,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爱惜对象当中,男女都有强奸犯罪的可能性,法律讲求公正公正,社会提倡男性公正,施害着不管男女都应受到相应的惩处。 我国对完善强奸罪的论文和争论多不胜数,也有少部分学者反对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但更多数的学者认为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爱惜对象是法律必定趋势,并且将女性纳入强奸罪的主体,让女性也受到强奸罪的直接约束。 1.2
9、.2国外争论 2006 年 9 月修正的罗马尼亚刑法典第 217 条强奸罪规定:“以强迫方式或利用他人无力爱惜自己或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形,以任何方式与异性或同性发生性行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禁止行使特定权利。” 北欧国家通常用“其他性行为”或“与性交类似的性行为”来表述将同性强奸行为。 德国刑法典规定凡是威逼压迫他人参与性行为或者压迫第三人进行性行为处。”域外大多数国家规定的强奸罪主体或爱惜对象都没有性别区分,强奸罪的法律制约全部人的犯罪行为同时也爱惜全部合法公民的权利。 1.3课题争论方法和内容 1.3.1 争论方法 本论文在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四种争论方法: 1、文献
10、争论法。依据论文争论目的即课题需要,在线上图书馆查阅书籍,期刊、参考文献。以传统文献检索手段与网络、数据库等手段相结合的方法,查阅与论文相关的文献来获得相关资料,从而全面、客观、正确地了解所要争论的问题,找出事物的本质属性,从中发觉问题。 2、历史分析法。比较不同国家、地区强奸罪立法的规定。总结各国强奸罪的更新修改,为我国立法修改方向供应借鉴。 3、案例分析法。选择一部分当今社会发生的男性受到性侵的案件,分析不同案件的判决结果,看到现有强奸罪立法的不足,为完善强奸罪法律奠定基础。 4、调查争论法。通过访谈调查的方式,询问身边的家人、伴侣是如何看待这种犯罪的,是否与自己的观点有相同或者不同的地方
11、,最终分析归纳总结。 1.3.2 争论内容 本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内容支配如下: 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论文的争论背景,分析为什么有必要增加男性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同时,对强奸罪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综述。阐述本论文的争论意义。 第2章:强奸罪的概念和特征和强奸罪将来的进展趋势。 第3章:发生强奸罪的新形式新案例进行分析,增加男性为强奸罪的爱惜对象的必要性。 第4章:各国对强奸罪法条的修改,我国需要借鉴域外强奸罪立法进行自身完善。 第5章:完善我国强奸罪立法建议。例:同性强奸的立法空白、如何更加好爱惜男性的性权利。 第6章:结语。 第2章 强奸罪的概念特征、现状将来的进展趋势 2.1 强奸
12、罪的概念 强奸罪是一个悠久古老的罪名,由古至今,立法者都是希望严惩强奸犯罪分子,强奸是一个极其恶劣、严峻破坏社会秩序、违反道德伦理,对社会具有极大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强奸罪的“强”字突出强迫性,违反受害者意志;“奸”指的是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几乎每个国家、地区都有强奸罪的法条,但是其对强奸罪的定罪量刑都不尽相同。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惩处。”强奸罪在世界领域区分广义的强奸和狭义的强奸。我国刑法约束的是男性强奸女性的犯罪形态,即狭义的强奸罪。广义的强奸罪约束的是全部强奸犯罪形态,它爱惜的就是
13、全部人的性权利。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首先男性有体能优于女性的先天优势,其次男女生理结构也不相同,强奸只能由男性构成,女性可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或者关怀犯,不能构成直接实行犯。当今社会,网络上新闻上曝光男性受到同性或者女性性侵的案件不断增多,一开头人们觉得这只是少数,渐渐人们已经意识到这也属于强奸罪的一种形式。传统意义上法律规定的强奸罪已经无法涵盖强奸罪的全部情形,所以必需对男性受到强奸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赐予强奸罪刑法的约束,例如把男性也纳入强奸罪犯罪对象,接着逐步把女性进一步纳入强奸罪的主体。假如仍不以合适的法律约束男性受到奸淫的状况,社会上的这种状况就会愈演愈烈,甚至逐步破坏社会秩序
14、。 2.2强奸罪的特征 要构成一个犯罪,必需具备四要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主体就是指男性,也是实施犯罪的人,行为人必需具备民事行为力气;犯罪对象就是指女性,即强奸罪法律的爱惜对象,主观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主观想法。 犯罪主体要件:该主体是特殊主体,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力气的男性。依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其次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需要对特殊的八种犯罪担当刑事责任。特殊的八种犯罪里面就包括强奸罪。 犯罪对象:仅指女性,即全部的女性。强奸年满十四周岁的妇女定为强奸罪,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15、定为强奸幼女罪。 犯罪客观要件:在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表述,称为性自主权或性自由权。一般认为,强奸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即妇女依据自己的意志准备合法性行为,拒绝接受与其配偶以外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女性意愿,使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强奸幼女罪对幼女进行特殊爱惜,幼女同意与否,那也构成强奸罪的加重情形,由于幼女认知力气不足,不能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刑法规定两性器官接触就算是强奸幼女罪的既遂。 犯罪主观方面:有意。 2.3强奸罪的现状及缘由 当今强奸罪的形式仍是男性强奸女性为主,随着经济的不断进展,社会结构的变化,男性奸淫幼童、男性强奸男性、女性强
16、奸男性的案件也在不断的增多,比例也在上涨。总的来说强奸的对象是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 旧社会消逝大多数男性强奸女性的案件,主要是由于封建时候男性的社会地位比女性要高,女性处于从属地位,男性比女性更为强壮,男性特殊简洁把握、威逼女性。 不行否认强奸女性的案件照旧大量存在,可是强奸案件的对象已经扩大了。第一,留在农村的妇女,农村人流比较少,地方比较偏僻,得到救助的机会少,她们思想比较保守,维权意识比较弱,也不太敢把事情说出来,这必定会放纵犯罪分子,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尤其女性在晚上独自路过偏僻之处,稍有不慎就会有可能给犯罪分子盯上。 其次,奸淫幼童的案件同样也呈现出递增趋势,城市不断进展,经济比较
17、富强的城市吸引了许多外来务工人员,其子女多数仍留在农村,农村的留守儿童比例不断攀升。多数犯罪分子是受害儿童的熟人,受害留守儿童多由其祖辈进行看管,祖辈比较纵容孩子,父母对孩子学习指导及自身爱惜教育方面都相对较少,缺少父母关爱的孩子,渴望得到更多的疼惜与关注。在幼童眼中,很多事情都是新颖的,同时对他们未了解的世界布满着极度猛烈的惊奇心,但其对自身的爱惜意识比较薄弱。幼童对熟人、亲戚比较亲近,所以幼童对着熟人基本上是处于一个放松状态,没有防备。据了解被强奸幼童年龄多在10岁以上,幼童随着身体发育,处于性萌芽阶段,但身体比较弱小、思想单纯极其简洁给犯罪分子盯上。少数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谈天工具实施侵害行
18、为,一些儿童需要借助网上谈天来获得关怀,犯罪分子利用网上谈天工具等交友软件结识被害儿童,从而进行诱骗儿童的目的。 强奸男性的案例也在不断递增,其中包括同性强奸、女性强奸男性。男性成为强奸罪的对象的缘由有一下几点:第一,随着社会的进展,女性爱惜意识不断增加,维权意识也越来越高了,有比较齐全爱惜自身的措施,例如:晚上独自出门,身上带防备武器或者结伴而行等。其次,社会同性恋现象不断凸显,部分犯罪分子爱好男性,强奸女性已经没有方法满足一些犯罪分子的需求,他们不仅需要心灵的劝慰同时也需要生理的劝慰,也导致了同性强奸的数量不断上升。第三生活工作压力大,需要用性行为发泄自己的生理需求。第四,男性的自尊心一般
19、比女性要强的多,假如男性受到强奸,多数受损害的男性也选择选择隐忍然后与犯罪分子私了,给犯罪分子原谅的机会,同时也纵容了犯罪分子。第五,法律上并没有用强奸罪来约束男性强奸男性的行为,男性受到奸淫举证较困难,奸淫行为达到轻伤以上定为有意损害罪,除此之外只定为强制猥亵罪,相对于强奸罪法定刑偏低。 2.4强奸罪定罪的新趋势 将来强奸罪的对象是呈现着低龄化的趋势,强奸行为的对象已经扩大到幼童、男性。假如男性的性自主权仍没有得到强奸罪的约束,同样性质的行为,法定刑相比于强奸罪要低,造成法律不公正的局面,我信任将来确定还有更多受害的男性,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性,所以增加男性为强奸罪犯罪对象也是将来立法趋势。
20、 第3章案例分析 3.1 男性受性侵害案例 李先生是一名服务员。他的上司将他带进办公室,递给他一杯水。喝下后,李先生觉得不妥,原来上司在水里加了药,上司要求李先生做她的性伴侣,李先生怕丢了工作,没敢说话。几天后,上司与一名伴侣约李先生来到宾馆。开房后,她们让李先生喝下迷药,然后强行与李先发生性关系。李先生准备向警方报案。但他的上司却不承认与其发生过性关系。警方表示受害者有可能说的是事实,可是在没有证据,也缺乏相关强奸罪法律的规定,他们不能任凭抓人。最终,警方由于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还没有出台的时候,其实男性受到性侵害的案件不为少数。男性受到强奸之后,也存在举证
21、难的问题。这个案例说明的是男性受到奸淫的状况由来已久,男性受到性侵害没有方法维权的尴尬之处。 3.2男童受侵害案例 张某是富宁县归朝镇里马学校男老师。自2012年10月起,张某接受威逼利诱手段把同学带回其老师公寓,实施犯罪。调查发觉15名男生、2名女生遭张某性侵,导致其中一名男生受伤住院。 县公安局当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实行刑事强制措施。后续的状况是大部分受性侵害或猥亵的同学转学离开。 江苏一名中学女老师因与未满14周岁的男同学发生性关系,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女老师在担当受害人班主任期间,先后数次在家中、宾馆等地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在这个案件我所了解到男童其实是很简洁受
22、到侵害的,由于他们身体弱小,力气偏小,思想更加的单纯,爱惜自己的力气有限,且没有适当的法律爱惜其自身的权利,他们也没有方法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权利,而现在中国有一部分的家长认为只要不是女孩给强奸就好,由于一些家长传统观点认为女孩给强奸后会影响终生大事,而男孩子没有什么所谓,不会受到实质的损害问题不大。实则这对男孩的身心受到严峻的损害,加上一些家长的不以为然,会让受损害的男童心中难以释怀。目前我国刑法对奸淫男童行为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罪的最高刑为五年。但是我国刑法规定强奸幼女罪最高刑罚是死刑,男童跟女童年龄相仿且心智发育差不多,同样都需要得到法律特别爱惜,这很明显造成同
23、罪不同罚的结果,似乎有点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公正的原则。 3.3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男性受侵害的案例 患有艾滋病的董某,于2017年4月14日在顺义区某住宅楼卧房内对酒醉在其家里的李某(男,41岁)实施了性侵。案发后,董某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存在自首情节。其与被害人李某已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最终董某被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表示,在我国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不包括男性。假如男性被性侵,不会构成强奸罪,只能是强制猥亵罪,假如在性侵害的过程中,有意损害他人身体,还可能涉嫌有意损害罪。李在珂律师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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