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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二模拟试题一1. 【单项选择题】2012年8月1日,甲不慎将自己的自行车遗失,8月2日乙拾到(江南博哥)了甲的自行车,8月3日乙将其卖给了不知情的丙,8月10日甲得知丙购买的自行车就是自己遗失的那辆,非常愤怒,要求丙立即返还,丙拒绝。丙把自行车放在自家的院里又被丁于8月30日偷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可以向丙主张返还自行车B. 甲也可以向丙主张返还,但是应该在2014年8月3日之前主张C. 丙也可以要求丁返还,但是应该在2014年8月30日之前D. 若丙是通过拍卖程序取得自行车的,则甲无权要求丙返还 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了占有返还请
2、求权、遗失物、善意取得三个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312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因此,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丙不能获得所有权。并且即使是通过拍卖程序取得遗失物,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而获得所有权,因此,A项是正确的,B、D项是错误的。该法第462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
3、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丙可以向无权占有人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但是占有返还请求权只能在侵害发生后的1年内,故C项是错误的。2. 【单项选择题】关于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甲(10岁)以50万元购买钻戒一枚,商场催告甲母追认,甲母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合同无效B. 乙与丙签订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后,买方乙对于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合同有效C. 丁在超市里目不转睛地盯着一瓶农夫山泉1小时,买卖合同有效D. 戊以劣质茶
4、叶冒充优质茶叶卖给己,己在知情后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45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可知,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自始无效。故A项正确,不当选。其次,根据民法典第638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买
5、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据此可知,试用期届满后,乙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合同有效。故B项正确,不当选。再次,根据民法典第140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可知,丁的沉默不得认定为意思表示,买卖合同不成立。故C项错误,当选。最后,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根据该法第1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据此可知,己在知情后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的,合同自始无效。故D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3. 【单项选择题】赵某、钱某、孙某各出资20万元买了一艘船搞运输,经营一段时间后。3人发现搞运输无利可图,于是决定将该船出租给李某,月租金15万元。后赵某与钱某、孙某产生矛盾,欲转让自己对该船的份额。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赵某、钱某、孙某对该船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B. 赵某在处分其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钱某、孙某和李某均享有优先购买权C. 赵某在处分其份额时,李某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钱某和孙某
7、享有的优先购买权D. 若赵某在处分其份额时,未通知钱某,钱某有权请求法院宣告其处分该份额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按份共有。由于该船是赵、钱、孙三人各出资20万元购买的,所以显然属于按份共有。另外民法典第308条对共有性质的推定作了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也就是说,民法典中的共有以按份为原则、以共同为例外。所以A项正确。B项是一个很难的选项。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仅仅限于租赁物是“房屋”时,民法典第726条明确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
8、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承租的是除房屋以外的租赁物,那么他就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案中的租赁物是船,不是房屋。所以B项错误。由于李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C项也是错误的,因为C项的表述默认为李某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民法典基本原理,赵某对其份额享有处分权,其签订的合同当然也是有效的。按份共有人钱某以赵某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所以D项错误。4. 【单项选择题】甲对乙享有2015年7月10日到期的60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经查,乙对丙享有50万元
9、的借贷债权,清偿期已届满7个月,乙在此期间一直坚持去函反复催要。同时,乙对儿子丁享有8万元的赡养费请求权。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如乙、丙间的借款协议有仲裁条款,则甲行使代位权应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B. 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8万元C. 如甲对丙提起代位之诉,则丙可以对甲主张丙对乙、乙对甲的履行抗辩权D. 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从乙财产中支付 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债权人。所以甲行使代位权不能仲裁,加之,代位权的行使,需以诉讼的方式提出,故A项错误。民法典第535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
10、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乙对丁的赡养费请求权。是专属于人身的债权,所以甲不能代为行使债权。故B项错误。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行使的抗辩权分别包括:原债的抗辩(乙对甲的抗辩)、次债的抗辩(丙对乙的抗辩)、代位权的抗辩(丙对甲的抗辩);C项就分别属于次债的抗辩和原债的抗辩。故C项正确。民法典
11、第535条第二、三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据此在代位权中,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可先由次债务人丙承担,最后由乙最终承担,而不是选项所描述的“都应从乙财产中支付”。故D项错误。5. 【单项选择题】程序员柳青设计了一组具有5种变幻形式的电脑屏幕保护程序,并申请获得了变化状态的外观设计。万某对该组外观设计进行了一系列模仿,其所设计的哪一电脑屏幕保护程序不构成专利侵权?A. 与该组外观设计的5种变幻形式完全相同B. 与该组外观设计的5种变幻形式相类似C. 比该组外观设计的变幻形式多出一种类型D.
12、比该组外观设计的变幻形式缺少一种类型 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规定:“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万某的设计无论与该外观专利相同或相似,均构成侵权,故AB两项不当选。万某的设计包括了该外观专利的全部形式,构成侵权,故C项不当选。万某的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不应当认定为
13、侵权,故D项当选。本题答案为D。6. 【单项选择题】2017年12月,大华有限公司股东因经营期限到期,申请法院进行司法清算。关于该清算组成员选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公司债权人科飞有限公司B. 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C. 公司董事朱某D. 注册会计师唐某 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
14、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因此,公司董事、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担任清算组成员,故BCD三项正确。债权人与公司债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宜担任清算组的组成成员,故A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7. 【单项选择题】聚兴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已经受理其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尚未宣告聚兴公司破产之时,下列哪一项财产不构成债务人财产?A. 聚兴公司享有的未到期债权B. 管理人撤销聚兴公司6个月前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涉及的财产C. 聚兴公司所有但已设定抵押的财产D. 聚兴公司购买的正在运输途中的但尚未付清货款的
15、货物 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权尚未到期。财产设有抵押都不影响权利的归属,所以未到期债权和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都属于债务人财产,依题意,A、C项不选。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交易被撤销后,财产归属恢复原状,则相关财产仍然是债务人财产,故B项不选。企业破产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
16、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可见,D项的货物在管理人支付全部价款前,出卖人享有取回权。不应属于债务人财产,故D项应当选。本题答案为D。8. 【单项选择题】中辉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润恒公司,付款人为丰安利银行。润恒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万鼎公司,万鼎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中央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如果中辉公司出票时记载“不得转让”,则该票据无效B. 如果润恒公司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则中央公司对润恒公司不得行使追索权C. 如果中辉公司破产,丰安利银行可以拒绝对中央公司付款D.
17、如果万鼎公司背书时附条件,则该背书行为无效 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根据票据法第27条的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后手进行了转让,后果是该转让行为无效而非票据无效,所以A项错误。根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里所谓的“不承担保证责任”就是指后手的被背书人对原背书人不能进行追索,所以B项正确。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出票人破产不构成付款人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所以C项错误。根据票据法第33条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这意味着背书
18、行为仍然有效,所以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9. 【单项选择题】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采取了严格的监督管理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B.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C.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D.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正确答案:A参
19、考解析:食品安全法第75条第1、2款规定:“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故A项错误。食品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故B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
20、79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故C项正确。食品安全法第81条第5款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10. 【单项选择题】英国某民用航空公司一架从英国飞往新加坡的客机在飞越公海时,因掉下某物体对正在公海上捕鱼的韩国公民金某的渔船
21、造成损害,因该航空公司在中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金某遂在我国对该航空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我国法院应当适用哪国法律予以解决?A. 韩国法B. 新加坡法C. 中国法D. 法院可以选择适用英国法或者韩国法 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地法院地国是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C项正确。11. 【单项选择题】中国甲公司向加拿大乙公司出口一批女装,CFR(Incoterms 2010)价格条件。货装船后,乙公司因始终未收到甲公司的通知,未办理保险。部分货物在途中因船员疏忽大意未捆扎牢固而落水毁损。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公
22、司在装船后未给乙公司以充分的通知,造成乙公司漏保,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B. 该批女装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C. 甲公司有办理保险的义务,因此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D. 因船员疏忽免责,乙公司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CFR,指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即(1)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卖方在装运港完成交货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3)双方义务: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承担在装运港船上交
23、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CFR术语中,买卖双方都并没有办理保险的义务,但由于运输途中的风险是买方的,因此,买方为了自己的利益一般要投保。所以C项错误。但是由于买方需要为货物办理保险,此时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乙方充分的通知,否则因此造成买方漏保引起货物损失由卖方承担,所以A项正确,D项错误。本题中,根据2010年贸易术语通则,应为装运港船上风险转移。B项表述为该批女装的风险在“装港船舷”转移给乙公司是错误的。本题答案为A。12. 【单项选择题】德国戴蒙公司向美国强尼公司出口一批电子设备,货物运输途中,
24、强尼公司又转卖给了中国达克公司,该批电子设备进人中国市场后,中国山水集团指控该批货物侵犯其专利权。山水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德国、美国、中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如果该批电子设备是按照强尼公司提供的图纸和规格生产的,戴蒙公司无须承担责任B.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强尼公司已告知戴蒙公司设备将销往中国,戴蒙公司需承担责任C. 达克公司应该先接收该批设备并保全该批设备D. 强尼公司转卖给达克公司的设备,自强尼公司向达克公司交付设备时风险转移 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不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1)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
25、利或要求;(2)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故AB两项正确。买方有接收货物与货物保全的义务,买方不及时提货造成的损失通常由买方自己负责,即使卖方交货违约,买方也要先提货后索赔。故C项正确。货物运输途中,强尼公司又转卖给了中国达克公司,属于买卖在途货物,并未交代有特殊情况,故自双方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13. 【单项选择题】甲乙两国均采纳CRS“共同申报准则”,某甲国税收居民刘星在乙国银行、律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拥有账户。依CRS“共同申报准则”及相关税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乙国金融机构应收集刘星的个人
26、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并上报给甲国税务部门B. CRS下,甲乙两国的税收情报交换是依申请而进行的,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C. 不仅乙国的银行,包括刘星拥有账户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保险机构等都应收集并上报刘星的金融信息D. 刘星在乙国的所有资产,均在CRS“共同申报准则”的覆盖范围 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CRS“共同申报准则”本质是为了全球性地抵制偷漏税而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自动报告财务信息。CRS要求本国金融机构向本国税务部门上报财务信息,所以A项中乙国金融机构应向乙国税务部门上报该信息。故A项说法错误。CRS强调的是自动报告财务信息,与双边协定中的情报交换条款有所不同,双边协定中的情报交
27、换是依申请而进行的,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因此B项说法错误。CRS规定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券商、律所、会计事务所、提供各种金融投资产品、特定的保险机构的账户,因此C项表述是正确的。下列资产信息将被CRS交换: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权益账户、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年金合同等。因此,D项所述的所有资产的表述不正确。14. 【单项选择题】关于民事诉讼中管辖的确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 冬冬6岁时,父母离异,冬冬随其母生活,住在A区;冬冬父住在B区。按照离婚协议,冬冬父每月要给冬冬2000元抚养费。父母离异两年后,冬冬父
28、再婚生子并停止向冬冬支付抚养费。冬冬起诉索要抚养费,此案可以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B. 家住C区的冬冬舅曾借给冬冬父10万元钱,冬冬舅要起诉冬冬父时发现,冬冬父已被B区法院宣告失踪,此案应由C区法院管辖C. 冬冬母因盗窃被判入狱两年,在D区服刑;冬冬叔父因聚众斗殴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羁押在E区看守所。冬冬母入狱1年后,冬冬叔父要起诉冬冬母归还欠款2万元。此案由E区法院管辖D. 冬冬母在狱中自杀,冬冬父被宣告死亡,被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后常年住在F区的冬冬叔父被指定为冬冬监护人,家住C区的冬冬舅要起诉变更监护关系,可以向冬冬住所地A区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是将人身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
29、讼中管辖的确定问题糅合在一起考查。A选项涉及抚养费诉讼的管辖确定,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只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A区人民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法院,A项表述中并未述及冬冬父有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情形,故不能适用
30、此规则,A项错误。尽管B项中述及冬冬父被宣告失踪,但这不是身份关系诉讼而是财产关系诉讼。也不能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规则,故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故C项情形下,应由D区法院管辖,C项判断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判断正确。14. 【单项选择题】关于民事诉讼中管辖的确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 冬冬6岁时,父母离异,冬冬随其母生活
31、,住在A区;冬冬父住在B区。按照离婚协议,冬冬父每月要给冬冬2000元抚养费。父母离异两年后,冬冬父再婚生子并停止向冬冬支付抚养费。冬冬起诉索要抚养费,此案可以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B. 家住C区的冬冬舅曾借给冬冬父10万元钱,冬冬舅要起诉冬冬父时发现,冬冬父已被B区法院宣告失踪,此案应由C区法院管辖C. 冬冬母因盗窃被判入狱两年,在D区服刑;冬冬叔父因聚众斗殴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羁押在E区看守所。冬冬母入狱1年后,冬冬叔父要起诉冬冬母归还欠款2万元。此案由E区法院管辖D. 冬冬母在狱中自杀,冬冬父被宣告死亡,被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后常年住在F区的冬冬叔父被指定为冬冬监护人,家住C区的冬冬舅要起
32、诉变更监护关系,可以向冬冬住所地A区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是将人身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中管辖的确定问题糅合在一起考查。A选项涉及抚养费诉讼的管辖确定,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只在某些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A区人民法院是原告住所地
33、法院,A项表述中并未述及冬冬父有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情形,故不能适用此规则,A项错误。尽管B项中述及冬冬父被宣告失踪,但这不是身份关系诉讼而是财产关系诉讼。也不能适用原告住所地管辖规则,故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故C项情形下,应由D区法院管辖,C项判断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判断正确。15. 【单
34、项选择题】甲、乙是大学室友,关系密切。乙遭遇金融危机导致生活潦倒,甲与其妻子商议后,决定赠与其一套房屋。但为了避免他人议论,于是与乙商定,对外宣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甲、乙办理过户登记。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办理过户登记前甲享有任意撤销权B.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C. 如果办理过户登记后,甲乙酒后发生口角,乙过失致甲死亡,甲的继承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撤销赠与D. 在C项情形下,如果乙已经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甲在撤销合同后,均可请求第三人返还房屋 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考点】赠与合同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
35、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题中,由于甲乙之间真实的意思是赠与。且无不合法之处,故赠与合同有效,且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A选项正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串通虚伪的意思表示,此合同无效,故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664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
36、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本题中,如果受赠人乙致甲死亡,此时甲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故C选项正确。在甲的继承人行使撤销权将赠与合同撤销后,如果房屋尚登记在乙名下,甲可请求乙将房屋返还,但是如果乙已经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则能够主张第三人返还。但要看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如果构成善意取得的,甲在撤销后,不能主张第三人返还,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16. 【单项选择题】李某有1台名牌单反相机,在借给刘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刘某以20,000元
37、的价格购买该相机。次日,刘某又将该相机以2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黄某,但约定由刘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相机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李某未完成交付,该相机仍归李某所有B. 刘某构成无权处分,黄某可以善意取得相机所有权C. 黄某在刘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相机所有权D. 李某既不能向刘某,也不能向黄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考点】动产物权变动;观念交付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也可以是观念交付。民法典第226条规定了简易交付的形态,即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
38、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买受人刘某基于借用合同已经合法占有该相机,自买卖合同生效时即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发生物权变动,刘某取得相机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刘某已经取得相机所有权,属于有权处分,受让人黄某基于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自借用1个月的合同生效时可以取得相机的所有权。故B、C选项错误。因李某已不是相机所有权人,故既不能向刘某,也不能向黄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故D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17. 【单项选择题】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最高
39、额抵押合同,约定乙公司以其一栋价值2亿元的房屋设定抵押,用来担保乙公司未来即将发生的连续借款,抵押担保的金额不超过18亿元,债权确定期间为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1月1日。合同签订后,双方去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期间内。乙公司分5次向甲银行借款,共计15亿元。2017年6月,甲银行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让与协议签订后,通知了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若甲银行没有转让债权。则其应在2019年1月1日之前行使抵押权,否则抵押权消灭B. 如甲银行对乙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则其可在15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C. 在债权确定之前,经甲银行与乙公司约定,
40、甲银行部分转让债权时,最高额抵押可随之转让D. 甲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时,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考点】最高额抵押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中,主债务诉讼时效是3年,经过抵押权期间后,关于抵押权的状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产生抗辩,另一种认为是抵押权消灭。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公报来看,抵押权消灭是实践中的做法。这意味着,一旦过了抵押权期间,抵押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抵押登记,故A选项正确。民法典第420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
41、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既然是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度内实现优先受偿,则意味着,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预定的最高限额的,则在实际发生的债权范围内进行优先受偿;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预定的最高限额的则在预定最高限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中,约定的最高限额是18亿元,实际发生了15亿元的债务则在实际发生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即在15亿元的范围内受偿,故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42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所谓部分转
42、让债权的,最高额抵押不得转让,其适用的前提有二:其一是债权尚未确定,其二是债权部分转让。之所以有这样的限制,其背后的法理基础是,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是未来连续发生的债权。其担保的使命是面向未来的。因此对于过去发生过的债权让与,最高额抵押不得转让的限制是有必要的。本案中在债权确定之前,甲银行与乙公司约定有效,故C选项正确。甲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时债权已经确定,而且债权的让与是整体转让,此时作为从权利的最高额抵押权,当然应该一并转让,故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18. 【单项选择题】关于产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甲专门生产胶囊,乙从丙药店购买胶囊类药物,导
43、致肝功能衰竭死亡。经查,是由于乙体内铬含量超标造成的,而甲3年前确已知晓胶囊存在安全隐患,但为节约成本依然使用铬含量超标的原料进行生产。乙可向甲或丙主张惩罚性赔偿B. 甲厂自行设计一款新型打气筒,正式销售前小偷乙潜入仓库盗窃其他财物,顺手带走一个打气筒,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充气口爆裂造成乙受伤。因为产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甲厂可免责C. 甲从某超市购买一盒罐头,吃后中毒。经查该罐头为乙厂生产,丙运输过程中未按合同采取冷藏措施,导致罐头发生变质。甲可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D. 上述C情形下,甲只能请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考点】产品责任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
44、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丙对于胶囊存在的危害不知情,甲知情,因此对乙造成的伤亡,甲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A选项错误。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本案中,属于产品尚未流通的情形,生产者甲可以免责,故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20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
45、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因运输者丙的过错导致产品侵权,生产者乙和销售者超市不能因此免责,需要先向甲承担无过错责任,然后向第三人丙追偿,因此,甲可请求乙或者超市承担责任,故C、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19. 【单项选择题】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是A. 在申请人自己举办的展览会上首次展出B. 在未经中国政府承认的展览会上首次展出C. 在国家未出现紧急状态时 ,为了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D.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专利法24条规定:“申请专
46、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故D正确。20. 【单项选择题】依据专利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小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时空穿梭机为职务发明创造,该时空穿梭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B. 小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光速飞船,单位与小商订有合同。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于小商,该约定有效C. 小商同日对智能手表发明既申请实用新
47、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如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小商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D. 小商同日对智能手表发明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如果小商先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那么不能再获得发明专利权 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考点】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A选项正确。 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3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B选项正确。 根据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21. 【单项选择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出现以下情况,法院处理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 原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发现按撤诉处理损害第三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