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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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间在实质说明论与形式说明论之间 本文关键词:说明,实质,形式在实质说明论与形式说明论之间 本文简介:在实质说明论与形式说明论之间摘要:刑法实质说明论和形式说明论是两种不同的说明方法。由于两种说明方法的价值观和法治观等不同,因此导致两种说明方法有可能在同一案例得出不同的案件处理结论。在实质说明论和形式说明论之间该作何种选择?这是摆在我们面前须要分析并作出选择的课题。鉴于我国法官整体素养还相对较低,在在实质说明论与形式说明论之间 本文内容:在实质说明论与形式说明论之间摘要:刑法实质说明论和形式说明论是两种不同的说明方法。由于两种说明方法的价值观和法治观等不同,因此导致两种
2、说明方法有可能在同一案例得出不同的案件处理结论。在实质说明论和形式说明论之间该作何种选择?这是摆在我们面前须要分析并作出选择的课题。鉴于我国法官整体素养还相对较低,在这一作为实质说明论基础条件尚不充分的情形下,为了保障法的安定性和保障国民自由,当前还是坚持形式说明论。关键词:实质说明论;形式说明论;罪刑法定原则近些年来,国内刑法学界对于刑法说明领域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流派:实质说明与形式说明。张明楷教授的实质说明论的再提倡和陈兴良教授的形式说明论的再宣示更是把刑法学的实质说明论和形式说明论之争推向顶峰。刑法学的实质说明论和形式说明论的对立,本质上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过程中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冲突
3、问题。这种冲突在“出罪”与“入罪”问题上有两方面的极端体现:一是成文法的局限性确定了刑法不行能对全部“犯罪”作出毫无遗漏的规定,即事实上存在着实质上值得科处刑罚但缺乏形式规定的行为;二是成文法的特点确定了刑法条文可能包含了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即客观上存在符合刑法的文字表述实质上却不值得惩罚的现象。1在实质说明与形式说明之间,我们该做如何选择?一、争辩的提出(一)两者对我国刑法第263条第(六)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的加重惩罚事由的理解不同实质说明论者张明楷教授在论及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其军警身份进行抢劫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时指出:“从实质上讲,军警人员显示其真正身份抢劫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更具有提
4、升法定刑的理由。刑法运用的是冒充一词,给人印象是解除了真正的军警人员显示真实身份抢劫的情形。但是,刑法条文也有运用假冒一词,故或许可以认为,冒充不等于假冒。换言之冒充包括假冒与充当,其实质是使被害人得知行为人为军警人员,故军警人员显示其身份抢劫的,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2形式说明论者陈兴良教授认为,“在刑法理论上,一般都将这里的冒充说明为假冒,这也是语义说明的应有之义,在语义学上根本不存在分歧。”3(二)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之间存在特殊法与一般法之间的竞合时处理看法不一样司法说明对各种不同的诈骗罪规定了不同的数额标准。一般诈骗以2千元为起刑点,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
5、、信用卡诈骗以5千元为起刑点,贷款诈骗、保险诈骗以1万元为起刑点,行为人以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的起刑点但已经达到一般诈骗的起刑点,对此能否以一般诈骗罪惩罚?实质说明论者张明楷教授认为:“从整体上说,金融诈骗事实上是比一般诈骗更为严峻的犯罪,不管是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来考虑,还是从刑法的规定方式来考虑,都可以得出这一结论。既然如此,对于实行其它方法骗取2000元以上的便以诈骗罪论处,而对于骗取贷款或者保险金,或者运用伪造的金融票据、信用卡等诈骗2000元以上没有达到5000元的,反而不以犯罪论处,便有悖于刑法的公允正义性。”4形式说明论者陈兴良认为:“在此涉及刑法对于一般诈骗罪与金融诈骗
6、罪分设一般法与特殊法的立法目的之理解。我认为,并不能从法条中得出金融诈骗肯定比一般诈骗罪更为严峻的结论。对此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解读。在这种状况下,依据个人的价值推断而反致定罪,其合理性是极为可疑的。”言外之意,陈兴良教授认为行为人以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的起刑点但已经达到一般诈骗的起刑点,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此不能以一般诈骗罪惩罚。(三)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而刑法第360条又规定了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其实是一种特别的奸淫幼女。假如嫖宿幼女行为具备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加重惩罚事由的,能否以强奸罪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呢?在对这个问题分析之前,我们
7、首先比较两罪的刑罚:嫖宿幼女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而强奸罪具有法定加重惩罚事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实质说明论者张明楷教授对此问题的回答是:“(在这种状况下)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一般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有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殊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根据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5形式说明论者陈兴良对此问题是这样认为:“嫖宿幼女是以嫖娼形式出现的奸淫幼女,从被害人角度来说具有牟利目的,从被告人角度来说自认为是一种性交易,因而无论如何,嫖宿幼女行为的性质都要轻于奸淫幼女。即使从被害人同意的法理上来说,在嫖宿幼女的状况下,幼女具有事实上的性同意实力,而在
8、奸淫幼女的状况下,幼女没有事实上的性同意实力。但无论是事实上具有性同意实力还是没有性同意实力,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因而在法律上没有性同意实力是其共通之处,竞合关系也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刑法将嫖宿幼女另设罪名,规定了较轻的法定刑,表明刑法评价上嫖宿幼女的性质轻于奸淫幼女。那么,为什么在没有加重惩罚事由的嫖宿轻于奸淫幼女,具有加重惩罚事由的嫖宿幼女却重于强奸幼女呢?”同时,陈教授进一步强调:“依据形式说明论的观点,特殊法与一般法竞合的状况下,无论如何都应当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适用法条,而不能依据个人的价值推断对法条进行从重选择。”二、实质说明与形式说明争辩之焦点通过以上的三个案例,我们可以
9、看出实质说明与形式说明的争辩焦点主要集中在在以下三点:(一)实质说明与形式说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相识不同实质说明论认为,“单纯强调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侧面是不充分的,对构成要件符合性进行形式的推断是不够的,必需从实质上推断是否存在值得科处刑罚的违法性与有责性,或者说必需从惩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的观点来说明构成要件。”张明楷教授认为:“实质说明论既维护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侧面、也维护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侧面。”张明楷教授曾引用日本的学者的话指出:刑法理论起初将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成文法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说明、禁止不定刑与肯定不定期刑;6这四个方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主要在于
10、限制司法权。张明楷教授进一步指出: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包含禁止惩罚不当罚的行为和禁止残虐的、不均衡的刑罚两个内容)。实质的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充溢了对立法权的不信任。换言之,实质的侧面反对恶法亦法,这正是实质法治的观点。形式说明论者陈兴良教授认为:“刑法不行能对全部犯罪作出毫无遗漏的规定根本就不是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的缺陷。假如说这是一种缺陷的话,应当是成文法的缺陷或者局限。罪刑法定原则是在成文法的这一局限的基础上,不得已而作出的一种价值选择:即使牺牲实质合理性也要坚守形式合理性,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无论具有
11、何种社会危害性都将其解除在犯罪的法定范围之外。可以说,基于罪刑法定主义的理念,刑法没有规定本身就是一种规定,即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因此,在罪刑法定主义的语境中,刑法规定具有双重蕴含:有明文规定的是犯罪,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是犯罪。”形式说明论者进一步认为,没有明文规定本身就是规定。陈兴良教授也同意张明楷教授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分法,并认为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在精神上与罪刑法定的形式侧面是完全相同,都具有人权保障的价值蕴涵。但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处理罪刑法定原则的刑事侧面与实质侧面。形式说明论者反对实质说明论的“说明的实质惩罚范围和实质的正值性(惩罚的必要性)成正比,和条文之间通常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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