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口头合同四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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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口头合同四篇 口头合同的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纳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力量和民事权利力量;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爱护。 口头合同的订立方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
2、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亲密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缘由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商定。凡当事人无商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实行口头形式。 合同实行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拟简洁的合同,适于采纳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简单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纳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实行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
3、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说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担当违约责任。 口头合同不宜采纳的情形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需采纳书面形式的状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全都,都可以采纳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特别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缺乏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酬劳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4、法律规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进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兴旺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商定采纳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酬劳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纳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口头合同 篇2 传统中国出于对信义的尊崇,以君子协议进展口头交易,是最普遍的事情。它风光地表达了义士商贾和乡邻朋党一诺千金、一言九鼎式的君子思想、豪放意识和纯朴情怀。具体内
5、容请看下文试论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 这种具有道德魅力的传统和文化,步行千年穿越农耕社会而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却依旧活泼于我们的经济生活。法治的力气好像并非它行进中的羁绊,始终无法对它植入理性的约束。口头协议的大量存在,就是例证。没有纸质载体,合同当事人意思合致的内容缺乏证据,口头合同通常会陷入双方各自表述的真实意思表示,甚至沦为事实合同。本文所谓之事实合同,是指缺乏意思合致而成立之合同,亦涵盖了仅仅具有口头协商而嗣后不能查明意思合致的合同。事实合同,被德国学者豪普特于1941年在其专题演说论事实上契约关系所提醒和进展。以豪普特的思想学说为主论,着书立说者颇多,本文只是以这一学说为核心,意在归化其
6、学说的边缘和分枝,重点阐述具有口头协商而嗣后不能查明意思合致的合同之规制方法和处理实务。笔者认为,口头合同的意思合致若被履行行为所修改,或被争吵双方各自解释而致其内容不能确定,亦可依事实合同论之。 判例 1、某楼房的全体业主均系某公司职员或家属,该公司与自然气公司签订合同,由自然气公司供给自然气给该楼房全体业主使用。其他业主均按时支付自然气费用,唯有一位业主以其与自然气公司没有合同为由而拒绝给付。自然气公司遂诉诸法庭,法院判决该业主与自然气公司合同成立,应当支付自然气使用费。 2、张有土地,托付李销售,李出售给朱某等十余人。由于张、李纠纷,张对李出售土地不予认可而不能交付土地。朱某等人遂持付款
7、凭据起诉张、李二人,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与张、李二人的合同成立,并要求二人担当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朱某的诉讼恳求。 从法律行为或法律大事的初始状态看,事实合同和口头合同的区分不完全在于当事人是否经受了意思合致,由于前者不是必需。而在嗣后的处理上,事实合同与口头合同没有本质的区分,由于已经被我们植入了意思合致的事实合同,已经和口头合同一样具有了一样的物理构成,尽管意思合致的植入具有明显的痕迹且布满争议。假如我们承受豪普特教授的理论,我们动用合同法的理由就变得特别简洁。或许,我们只是想更加自由的出入于合同法巡航的领域,才如此热衷于丰富和完善事实合同理论。 为了便于理解,可以给口头合同再作一次划分
8、:其一为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经要约和承诺而产生意思合致,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口头合同。其二为当事人根本未经要约和承诺,但依据其事实行为仍可以推断其成立了以债为内容的合同,虽然欠缺意思合致,但仍称呼其为口头合同。通常,假如需要,我们会拟制一种关系来修补或代替当事人的意思合致,并把它植入当事人之间,使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呈现出来,得以便捷和正值的动用合同法来处理它。否则,我们会面临新的问题:我们提醒了事实合同的积极性和重要性,却不得不创设一个新的法律加以规制。 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在诉讼中当事人和法官往往将事实合同表述为合同关系。例如,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合同关系成立,而不是要求确认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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