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委托代管协议书(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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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员委托代管协议书(6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宅(地址) :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广东_ 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_, 职务:主任 地址:_ 市_ 区_ 路_ 号_ 楼_ 室 邮编:_ 电话:_-_ 传真:_ 甲方因与(案件对方当事人名称) (案 由) 案件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托付代理人,甲乙双方根据诚恳信用原则,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托付代理事项 乙方承受甲方的托付,委派律师在以下案件中担当甲方的托付代理人: 案件对方当事人: 案由及诉讼标的: 审理机关: 审 级
2、: 其次条:托付代理权限为以下第 项, 1、一般代理( ) 2、全权代理包括: 变更或者放弃诉讼恳求; 成认诉讼恳求; 提起反诉; 进展调解或者和解;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签署、送达、承受法律文书。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上述案件甲方的托付代理人,甲方同意 律师指派其他律师协作完成帮助工作。乙方律师联系方式为: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托付代理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推断,向甲方进展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师应当依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准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状况;
3、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标准,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当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托付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纪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当保管。 8、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但乙方律师由于开庭冲突、疾病等缘由,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完成甲方托付事项,乙方应协作办理授权托付书等手续,否则视为无故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准时地向乙方律师表达案情
4、,供应与托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协作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供应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托付代理人;甲方指定人员的联系方式为: 5、甲方有责任对托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推断、决策,甲方依据乙方律师供应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打算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担当。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 元人民币。 支付方式和期
5、限为: 乙方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本合同终止或者提前解约的,双方应结清有关费用。 第六条 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托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以下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担当: 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中山市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 )甲方根据乙方律师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费用; ( )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币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第2项工作费用。除非甲方同意,否则无论乙方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省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6、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全都,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无正值理由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第三条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二、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托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标准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值理由不供应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效劳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局部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师代理费。 2、乙方
7、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三条第5-7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机构向甲方担当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以保险机构赔偿为限。不属保险机构理赔范围或超出保险机构理赔数额之外的局部,乙方以本合同商定的律师费为限担当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值理由不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解除、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值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托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乙方完成托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甲方作为被告时,
8、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预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缘由,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2、甲乙双方假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托付的代理事项为止。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生或者供应的全部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及合同内所列明的地址、传真、手机、电子邮件送达,一方假如迁址或者变更电话
9、等联系方式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的次日视为送达,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发送时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发送时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风险提示 甲方应照实陈述案件事实,供应相关证据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合法性,否则可能会因资料不实担当不利后果;此外,拟托付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受托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会对甲方做出任何的承诺,随着案件进展,受托律师还会慎重、诚恳、客观地告知甲方托付事项可能消失的各种法律风险。 甲方: 乙方:_ 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10、 年 月 日 人员托付代管协议书二 托付方(以下简称甲方):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 甲乙双方就乙方代理甲方在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注册医疗器械事宜协商全都并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托付乙方代理以下医疗器械在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注册。 生产厂家:_; 产品名称:_; 规格型号:_。 二、甲方负责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治理方法规定供应相关文件资料,(文件资料包括附件一及药监局所要求的文件)。甲方对其所供应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乙方不对前述的文件资料负审。甲方的文件资料不符合三性或甲方有误导或遗漏,导致甲方的注册被驳回或延误,概由甲方自行担当。 三、乙方代理
11、甲方申办上述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事宜,乙方有义务对甲方资料保密。对于未能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乙方应当向甲方作出书面说明或准时供应药监局的不予注册的文件。 四、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天内按费用清单向乙方支付全部代理费用。费用清单详见附件。 五、若因乙方过错不能按时完成产品注册,则每超时一个月(按工作日算)退还代理费用的30%,直到退完全部代理费止;若甲方因自身因素导致其产品注册不予批准的(包括但不限于供应材料不真实或有违法违章行为等),其代理费用不予退还,双方的代理关系至注册当局发文不予注册之日起解除;若因不行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致使产品注册不能按时完成,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合同,乙方退还除已产生费用
12、外的剩余代理费用。 六、除双方另有商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中止合同,甲方中止合同的,乙方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七、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章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和甲方付清代理费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代表人(签字):_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人员托付代管协议书三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订: 托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律师事务所 法定地址: 负责人:(合伙
13、所)/法定代表人:(国办所、合作所) 电话: 甲方因(注:此处概括表述托付事项)法律事务,经与乙方协商,现托付乙方指派律师担当代理人。为此,双方本着公平协商的原则,依据合同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托付代理事项 1、托付代理内容: 2、托付代理权限:以甲方签署的授权托付书为准。 3、托付代理期限: 本合同订立后如发生托付事项变化和/或代理权限变更,双方应就托付事项和/或托付权限变更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其次条 指派代理律师 乙方承受甲方的托付,并经甲方同意指派律师_担当甲方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托付代理人。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代理律师因安康、
14、执业机构变动、被暂停执业等缘由不能履行代理职责时,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师执行本合同项下代理事务。 第三条 代理律师的职责 乙方及其指派律师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的职责: 一诚恳守信,勤勉尽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的执业规定,尽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二敬重甲方的知情权,准时向甲方通报代理状况;对甲方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代理律师应当仔细听取并妥当处理, 三保守在代理过程中所得悉的甲方商业隐秘或个人隐私; 四严格依据甲方的授权为代理行为,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越权代理或无权代理行为。 五不得利用供应法律效劳之便利,非法牟取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所指向的甲方利益。 六慎重保管甲方供应的证据和其他
15、法律文件,保证其不患病灭失。 第四条 事实陈述和证据提交 一甲方应向代理律师陈述涉及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全部事实,并按证据材料提交通知的要求供应有关证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假如甲方未按该通知要求的时间和内容提交证据材料和/或证据线索,由此产生的不利于甲方的后果,应归责于甲方。 二甲方向代理律师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为原件的,双方经办人应当办理交接签字手续;若是复印件,应由甲方指定的签字人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确认。 第五条 律师效劳费及其支付方式 依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效劳收费治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效劳费(注; 此处应具体订明金额、支付时间等) 第六条 差旅
16、费及其支付方式 乙方履行本合同所需差旅费 第七条 不属乙方的收费 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涉及的以下费用,由甲方另行向其他收费机构或个人支付: 一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二经甲方同意的专家论证费用。 第八条 制止合同外收费 除本合同商定的收费外,乙方承诺不再就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甲方收取本合同商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代理律师以任何理由提出合同商定以外的任何收费,甲方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合同提前终止 在本合同订立或/和履行过程中消失以下状况,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但应将终止合同的事由及有关状况知会甲方: 一本合同订立后乙方发觉存在不行克
17、制的利益冲突,连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标准。 二甲方坚持要求代理律师追求无法实现或不合理的代理目标。 三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连续履行本合同将会给乙方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而双方未能就追加律师效劳费达成补充协议。 四甲方有意捏造、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哄骗或误导代理律师,经代理律师指出后甲方仍不予订正。 依据本条第一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师效劳费应予退还;依据本条二或/和第三或/和四项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收律师效劳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如遇事先无法预见的情势,代理律师在授权权限之外为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甲方应予确认。 第十一条 守约承诺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
18、单方终止合同,否则将依本合同的商定担当违约责任。本合同另有商定除外。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商定,其所收律师效劳费(不含已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应在甲方要求退费后全部退还甲方。 二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之商定,除已缴费用乙方不予退还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缴清合同商定的全部律师效劳费。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之商定向乙方支付律师效劳费和/或差旅费的,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代理效劳,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担当。 四代理律师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因其工作疏忽或过失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根据乙方投保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甲方赔偿。 五代理律师在履行
19、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因其有意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担当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由双方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履职监视 为便于乙方了解承办律师的履职状况,甲方承诺在乙方代理律师代理案件的任何一个阶段或乙方代理律师履职终止时,仔细填制律师效劳质量征求意见表寄、交乙方。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 乙方的代理职责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注:此处应明确商定代理事项的完毕点)时止。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除非本合同另有商定,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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