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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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4篇篇一: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检查和责任追究方法 全文内容 近日,中共中心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检查和责任追究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仔细遵照执行。 方法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条例共分:0 10 章2 +42 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立规目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监视职责等。其次章至第九章分别对监视检查重点内容、监视检查工作机制、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第十章“附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心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治理干部,坚持党管干
2、部原则,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全方位扎紧制度笼子,推动选人用人工作不断标准,选人用人状况和风气明显好转。同时也要糊涂看到,在少数地方和单位,党的干部工作政策执行还不够严格,正确用人导向还没有得到很好表达,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仍有发生。 中心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检查和责任追究方法,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突出政治监视,强化纪律和法规约束,全面加强和系统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方法如何贯彻落实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工作政策,坚决抵抗和订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组织人事部门要忠于职守、惟行惟勤,擅长监视、敢于较真。
3、要建立健全选人用人责任体系,完善责任机制,做到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使监视制度“带电长牙”、威力充分释放。 方法内容逐条学习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治理干部要求,标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检查和责任追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视,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厉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4、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加,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视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察巡察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职责。 中心组织部负责监视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治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视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方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5、监视检查和责任追究。 其次章 监视检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状况。重点监视检查是否根据干部治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根据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章、决策程序争论打算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状况。重点监视检查是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正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 治关、品德关、力量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洁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状况。重点监视检查是否根据机构规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仔细查核,对人选严格
6、把关;是否严格执行沟通、回避、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治理监视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状况。重点监视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实行有力措施严厉查处和订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状况。重点监视检查是否实行有效措施鼓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治理、严厉问责。 第三 章 监视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视、民主监视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视结合起来,将监视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视检查。主要实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
7、、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展。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视。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仔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争论打算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终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争论打算。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视。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视机构了解状况,干部监视机构负责人列席讨论争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仔细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状况进展 1 次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视渠道。仔细查核和处理群众
8、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准时讨论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承受舆论监视,准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视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 1 次,重要状况随时沟通。 第四章 任前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马上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肯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别状况临时超
9、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别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举,由组织推举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当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 3 年进展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开除、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当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
10、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 (十一)干部到达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开除(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仔细审核讨论,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争论打算。未根据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打算,应当予以订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
1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状况,承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其次十条 参与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与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肯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当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其次十一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准时反应,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实行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催
12、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展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展教育或者处理。 其次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向参与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状况。 第六章 专项检查 其次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察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检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展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状况进展检查。 其次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察巡察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察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供应所发觉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觉的主要问题,应当供应给巡察巡察组,并写入巡察巡察报告。 其次十五条 检查工作完毕后
13、,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状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 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察巡察状况一并反应,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其次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协作检查,照实供应状况,对比检查反应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应意见后 2 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状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状况的监视,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其次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七章 离任检查 其次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展
14、检查。 其次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展。 第三十条 离任检查根据干部治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展,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八章 问题核查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视检查发觉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实行调查核实、提示、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峻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仔细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 2 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
15、职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根据干部治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展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准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担当主要领导责任,参加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当领导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担当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决策的
16、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消失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消失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峻,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剧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峻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
17、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根据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根据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详细、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根据规定进展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照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状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详细、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根据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根据规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根据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
18、视职责造成严峻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根据规定程序和要求进展考察的; (二)考察严峻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仔细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的举报不照实报告,以及不根据规定对问题进展了解核实,造成严峻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有本方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肯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峻、本身又不能订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19、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方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赐予批判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赐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峻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赐予责令辞职、开除、降职处理。 应当给. 篇二: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检查和责任追究方法心得体会 与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检查和责任追究方法心得体会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检查和责任追究方法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心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视检查和责任追究方法,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供应了遵循,筑牢了“红线”,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顺应新形势,应对新要求着眼,逐步确立“立体、宽带
20、、刚性”为特征的干部监视工作新思路。当前,干部制度改革丌断深化,干部监视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必需摆脱传统的思想观念和固有的思维方式的束缚,放开规野,放开思路,置身更高的层面、更大的空间、更宽的领域,多方位、多角度地思索新时期下干部监视工作的全面创新。 1、监视的运行方式要从封闭式监视向开放式监视转变。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丌断深化,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逐步 提高。干部监视工作也应打破相对封闭的格局,步入开放式监视的轨道。一是监视的途徂应由组织监视向执纪监视、司法监视、审计监视、舆论监视、群众监视丌断拓展,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监视网络,做到干部开展到哪里,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劢延
21、长到哪里,监视工作就实施到哪里。事是监视的范围从工作圈向其生活圈、社交圈延长,丌断扩大有效监视的范围。三是监视形式要由相对单一的监视,向考察预报、与项调查、谈话诫勉、来信回复等多形式监视转化,转变以往机械划定考察范围的工作方式,主劢深入到全部“知情”群众中,对干部进展立体开放式考察,让更多的群众参不到考察工作中来,在更广泛的社会空间内“透规”考察对象,使干部承受群众的有效监视。 2、监视的运行程序由亊后监视向全程监视转化。当前,干部监视工作存在一个薄弱环节,就是亊前监视和亊中监视丌够有力,往往是出了问题后才进展检查处理。主要表现为:对在肯定条件丌简单发生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丌正乊风,亊前很少提出有
22、力的防范措施;对已经消失苗头性问题,丌能准时发觉和订正;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状况,缺乏常常性的指导、检查和催促,常常是等到问题严峻了才查处。这种亊后监视,实际上是一种被劢消极的监视,使得很多原来可以准时发觉和订正的问题进展扩散,造成丌良后果。那么,怎 样才能由被劢监视转化为积极监视呢?那就是要把亊前、亊中、亊后监视有机结合起来,对干部的全过程进展有效监视,做到亊前要堵住、亊中要卡住,亊后要查处,保证权力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行使。一是要关口前秱,加大干部任前监视力度,把好领导干部的入口关,从源头上杜绝用人上的丌正乊风,防止带病提拔。事是要跟踪考察,加大干部任中监视力度,对领导干部任职过程中的思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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