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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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治理,标准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置、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置、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治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其次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详细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
2、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治理工作的领导,准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
3、学品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置、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急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急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制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置、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制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展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置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生产、经营、购置、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治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鼓舞向公安机关等有关
4、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赐予嘉奖。 其次章生产、经营治理 第七条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展生产: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和环境突发大事应急预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治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学问,无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生产第一类
5、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展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生产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时,依据需要,可以进展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 第九条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6、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展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 (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治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治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学问,无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
7、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展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依据需要,可以进展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其次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的生产企业,可以经销自产的易制毒化学品。但是,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经销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条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
8、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展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撤消打算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被撤消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准时到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生产其次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状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 经营其次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状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9、监视治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状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第三章购置治理 第十四条申请购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置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第十五条申请购置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审批;申请购置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
10、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展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置许可申请材料时,依据需要,可以进展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置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置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置许可证。 个人不得购置第一类、其次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购置其次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置前将所需购置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置少量高锰
11、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八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置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托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置人持有的托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觉可疑状况的,应当马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照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置方等状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状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其次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状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
12、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运输治理 其次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其次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其次十一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
13、);货主是个人的,应当提交其个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收到其次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展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运输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申请材料时,依据需要,可以进展实地核查。 其次十二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其次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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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制毒 化学 物品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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