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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国际贸易合同三篇国际贸易合同 篇1 卖方:_ 地址:_邮码:_电话: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 乙方:_ 地址:_邮码:_电话: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 经卖买双方友好协商全都同意成交以下商品,订立条款如下,共同遵守: 1。商品:_ 2。规格:_ 3。数量:_ 4。单价:_ 5。总价:u。s。d(大写:)_ 6。包装:_ 7。装运期:_收到信用证后_天。 8。装运口岸和目的地:从_经_至_。 9。保险:_ 10。付款条件:_ (1)买方须于_年_月_日前将保兑的、不行撤销的、可转让、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证开到卖方。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装运期后_天在_到期。 (2)买方须于签约后即付定金
2、_。 11。装船标记及交货条件:货运标记由卖方指定。 12。留意:开立信用证时请注明合同编号号码。 卖方:_ 代表:_ 买方:_ 代表:_ 签订日期:_年_月_日 国际贸易合同 篇2 甲 方:_公司 地 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乙 方:_公司 地 址:_ 邮码:_ 电话:_ 法定代表人:_ 职务:_ 国籍:_ _ (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 (以下简称卖方),依据以下条款买方同意购置,卖方同意出售以下货物,于_年_月_日签订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货物名称及规格 _ 其次条 质量和数量的保证 卖方保证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和质量的各项指标,质量
3、保证有效期为货物到目的港后的_个月。 第三条 单位及数量 单位:_ 数量:_ 第四条 生产国别和制造厂商 _ 第五条 包装 _ 第六条 单价及总值 _ 第七条 付款条件 1.离岸价条款 a.按合同规定卖方应在装运之前30天用电报(或函件)通知买方合同号码、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尺寸及何时可在发运港口交货,以便买方订舱。 b.若货物系由邮寄(或空运),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根据第8条规定,用电报(或信件)通知买方大约的发货期、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等。卖方在发货后应马上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价格及发货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准时购置保险。 第八条 装运口岸 装运通知:卖方在装货完
4、毕后应马上用函电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发票价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买方。由于卖方未能准时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准时买保险,则一切损失均由卖方负责。 第九条 装运条件 1.海运:全套干净已装船提单,作成空白抬头,由发货人空白背书注明“运费到付”/“运费付讫”并通知目的港的_公司。 2.航空邮包:_供应一份空运单,注明“运费到付”/“运费已付”,交付买方。 寄一份航空邮包收据给买方。 3.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码和装运唛头(若超过一个装运唛头,发票应分开,细节应依据合同办理)。 4.由制造厂开出一式两份的装箱单。 5.由制造厂开出的数量和质量证书一份。 6.在装运之后,马上通过电报/或信件将有关装
5、运之细节通知买方。此外,卖方在装船后的10天内,要用空邮另寄两份全部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给收货人,另一份直接寄给目的口岸_公司。 第十条 目的港及收货人 第十一条 装运期限 收到不行撤销信用证_ 天。 第十二条 装运唛头 卖方应在每个箱上清晰地刷上箱号、毛重、净重、体积及“防潮”、“当心搬动”、“此边朝上”及装运唛头等字样。 第十三条 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自理。 由卖方投保_ 第十四条 交货条件 第十五条 索赔 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内,若发觉商品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合同之规定,则买方凭_检验局颁发的检验证书有权提出更换质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赔偿,且全部的费用(如检验费、保险费及装卸
6、货费等)均由卖方负担。但所提的索赔属于保险公司或承运方的责任,则卖方不负责任。货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个月内,在使用过程中若由于质劣而消失损坏,买方应通过书面马上通知卖方并凭_检验局所颁发之检验证书为依据,提出索赔要求。依据买方的要求,卖方应负责马上排解缺陷,必要时,买方可自行排解缺陷,费用由卖方负责,若卖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个月内未能答复买方,则便视为卖方已承受要求。 第十六条 不行抗力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装运过程中,如因人力不行抗拒的缘由,拖延装运或无法交货,则卖方概不负责。卖方应将上述的事故立即通知买方,且在其后的14天内航空邮寄一份由政府签发的事故证书给买方,作为证据。卖方
7、仍应负责实行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货,若事故持续超过10个星期,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第十七条 延迟交货和罚款 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或局部商品,若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延迟交货,且卖方同意罚款,则买方应同意其延迟交货,但本合同第16条规定的由于人力不行抗拒的缘由而造成延迟交货则不罚款,所罚的款项经协商可由付款银行从付款中扣除。罚款不应超过延迟交货的货物总值之5%,罚款率每7天为0.5%,缺乏7天的天数按7天算。若卖方超过本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10个星期仍旧不能交货,则买方有权取消本合同。尽管合同已取消,卖方仍旧应毫不延迟地支付上述罚款给买方。 国际贸易合同 篇3 _(下称卖方)为一方,_(下称买方)为另一方
8、,于_年_月_日签订本协议书。 经同意:卖方出售、买方购置_(下称货物),其数量、规格、价格详见清单a,兹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条款,包括了双方达成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以前双方所达成的一切协议。除双方授权主管人或代表同意书入本合同的条款外,其余一律无效。 2、买方须由卖方确认的银行,开出不行撤销的、无追索权的、保兑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允许转船和分批装运、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见票即付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为末批货物从装运港启运后45天。信用证保兑费用由买方支付。 3、卖方须向议付行提交以下单据: (1)整套清洁海运提单一式两份; (2)发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两份
9、; (4)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检验报告一式两份。 4、允许的溢短装数量为相当于信用证总金额5%的货物数量。 5、交货: (1)交货期为_; (2)装运港_。 6、装运条件: (1)应卖方之要求,买方于每批货物装运前20天,将船名、船籍、估计抵达装运港日期和载重吨位等以书信告知卖方; (2)买方可指定_作为其船运代理,并负责支付港口全部费用。买方应分别于船到达装运港前10天、5天、72小时、24小时,把船到达装运港的估计日期和时间,以及船到达装运港时,该船的吃水量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3)买方应在船达装运港前10天,将该船的具体状况,包括船名、船籍、预达日期、船长和船员之国籍,呼号、载重
10、吨位、吃水、总长及按国际海运惯例所需的其他资料,以电报告知其代理; (4)买方应将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单一份尽快提交给卖方。 7、货物装船后,凡发生货物短缺、损坏、变质,其风险均由买方担当。货物之投保由买方自理。 8、买方应通过银行准时向卖方供应履约按金,金额为合同总值的3%,有效期为末批货物自装运港启运后30天。此按金作为买方局部违约但尚未涉及全部协议的违约罚金。买方不按第2条开出不行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有权马上终止合同,没收上述3%按金并写信给买方告之理由。 9、买方须按本合同第2条所规定的日期前开立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对由此而患病的损失提出索赔。 10、适用规
11、章和章程: (1)装运条款:见清单b; (2)外轮在_港速遣费和滞期费收取规定,见清单c; (3)滞期费率/速遣费率以及装卸结算法则刊行于_,_应遵照_公布之规章予以办理。全部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11、除保险公司和船方应担当的索赔外,凡涉及货物质量、数量和重量等争吵,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假如协商不能解决,则提交_商检局或其下属单位进展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无权上诉。 12、卖方因自然的缘由而无法掌握之因素,诸如不行抗力、政变、罢工、禁运、辞退等造成合同货物推迟交货或阻碍交货,卖方不担当责任。但卖方按买方之要求,应向买方挂号邮寄由_出具的证书,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
12、主管当局出具的证书。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吵,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被告方国家依据该国仲裁规章和程序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该仲裁机构另有判定外,则由败诉方负责。 卖方(盖章):_买方(盖章):_ 代表(签字):_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附件 附件一:清单a 1、物品名:_ 2、货物规格:_ 3、数量:_(由卖方定,买方同意溢短装总额之5%) 4、单价:_ 5、总值:u、s、d、_(每公吨价为_总值按实际交货数量而定) 6、包装:_ 附件二:清单b装运条款 1、合同规定的每批交货日前20天,卖方应将
13、合同号、数量、预定交货期写信告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2、每批货物装运前15天,买方应将: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号、载重吨位等须经卖方认可的工程以信件告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交货。 3、买方将托付装运港_作为其海运代理,买方担当一切费用,买方将通过_获得该船进出装运港口的全部签证。买方须于船抵装运港10天之前,将该船详情以信件告知卖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员人数、船员国籍、呼号、载重、吃水和总长等)。 4、船达装运港,卖方不能准时装货,由此而引起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则由卖方担当。若15天装运期满而船未达装运港,则自16天起的仓储费和滞期费由买方担当。 5、卖方保证1个工作日连续24小时每个舱口的装货率为_公吨,滞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规定计算,_远洋运输公司按外轮停靠_港的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暂行规定,与买方直接进展结算。 6、货装完毕,卖方将合同号、品名、数量、载运船名和启航日期以信件告知买方。 附件三:清单c 外轮停靠_港装卸有关速遣费和滞期费计算规定_。 【关于国际贸易合同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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