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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三篇】 第一条北京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第四条其次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规划生育工作。 依据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规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条列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状况,制定本村规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其次条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委会依法做好本村规划生育工作,村计生干部负责本村规划生育的日常业务工作。 根据每3050户分片设一名宣传员的原则建立本村规划生育宣传员队伍,宣传员负责向群众供应规划生育宣传品、避孕药具等走访效劳,向村委会供应群众的婚育状况和意见要求,村委会依据
2、实际状况为群众开展有针对性的效劳和治理。 第三条根据现居住地治理原则,本村户籍人口和本村居住的非本村户籍人口应当主动承受村委会的治理和效劳,自觉遵守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第四条有关再生育申请、嘉奖兑现、规划生育利益导向等规划生育方面的重大事项,村委会应予以公式,承受群众监视。 第五条村委会应当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询问,帮忙符合条件的群众代办各种规划生育证件,利用重大节日组织开展各种活动,每年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与一次免费的生殖安康检查,供应共性化的随访效劳。 第六条育龄夫妻应照实向计生干部供应婚姻变动信息,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主
3、动向计生干部通报孕情,计生干部准时帮忙符合条件的夫妻办理生育效劳证。对于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村委会在核实清晰后,逐级上报申请材料,经区人口计生委批准后,申请的夫妻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应当积极参与村里组织的生殖安康检查,自觉落实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措施,避开意外妊娠。 第八条凡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关荣证的本村农业户籍人口,除享受北京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嘉奖之外,可享受本村以下几方面的嘉奖与优待(所涉及嘉奖与优待,特殊是限制措施中只针对独生子女父母本人) 1、村级在安排就业、办理低保时优先考虑独生子女父母。 2、对主动实行上环、绝育等长效措施的,镇政府赐予一次性嘉奖200
4、元。 3、对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根本丢失劳动力量的或死亡的,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区政府赐予的一次性经济帮忙。 第九条本村户籍人口离开本村、拟到外省市务工或居住3个月以上者,本人应和村委会签订规划生育治理协议书,村委会帮忙其办理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外出人员每年向村委会供应现居住地县级以上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第十条在本村居住的流淌人口要自觉承受村委会的治理与效劳,出租房屋主要与镇计生签订规划生育责任书,帮助村委会工作。 出租房屋主应在流淌人口租住3至15日内,了解并主动向村计生专干报告流淌人口承租人的根本婚育信息(包括本市外区县人户分
5、别人员),查看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催促其向村计生专干每年交验、登记一次婚育证明;同时催促未持证者在有效期限内回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发觉租住的流淌人口有违法怀孕、违法生育、非法开设私人诊所等违法行为,准时上报村委会,并协作村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对本村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规划生育治理 凡在本村内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占用集体资源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与村委会签订规划生育责任书(或在经营合同内将规划生育条例列入),在合同有效期内,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有违法生育行为的,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集体资源的使用权、且限期去除个人全部的地上物。 第十二条对从外省市迁入本村的育龄人员的治理 凡户
6、籍从外省市迁入本村的育龄人员,迁入时本人应与村居委会签订规划生育协议书,协议书上对户口迁入后的规划生育治理效劳与福利待遇等内容做出商定。 第十三条本村户籍人口假如消失违反规定怀孕的,自怀孕之日起村委会将停顿村里全部福利待遇,直至其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假如违反规定生育的,村委会将取消村里全部福利待遇,凭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要全部退回。 第十四条党员、团员、村干部、村民代表应当带头榜样遵守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律法规。假如党员、团员、村干部、村民代表消失违法怀孕、生育的,将上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理;假如党员、团员、村干部、村民代表的亲属消失违反规定怀孕、生
7、育的,党员、团员、村干部、村民代表应当积极协作村委会做好违反规定怀孕、生育的亲属的思想工作。 规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篇2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生育根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诞生人口素养的工作目标,根据自我教育、自我治理、自我效劳、自我约束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村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本村规划生育自治公约。 其次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及户口在本村而人已离开本村的村民;户口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村规划生育公约。 第三条本村规划生育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村委会负责村规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规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村计
8、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极主动帮助村委会做好规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开展规划生育工作,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常常性工作为主,同时做到规划生育工作与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六条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健全规划生育治理和效劳网络,并帮助政府落实工作人员酬劳。 (二)按要求落实规划生育效劳室和人口学校。健全功能。 (三)组织制定和完善人口与规划生育治理与效劳规章制度。 (四)组织实施宣传教育、技术效劳等各项规划生育工作。 (五)落实规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帮助政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展处理。 (六)落实规划生育村务公开,年终向村
9、民会议报告规划生育工作,承受村民监视和评议。 (七)帮助政府落实规划生育嘉奖扶助和嘉奖优待政策。 第七条村委会下设规划生育委员会,详细处理本村规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成员包括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人口和规划生育专干、规划生育协会负责人等。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规划生育的方针、政策,组织本村群众学习规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安康等有关学问。 (二)把握本村育龄夫妇婚育状况,做好帐、卡、册、表的登记、变更、填报和生育申请初审、报批工作。 (三)宣传避孕药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帮助规划生育技术效劳人员指导育龄群众自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好避孕药具的治理和发放工作。 (四)帮助
10、镇规划生育效劳站,做好生殖保健询问效劳及术后随访工作。 (五)组织本村育龄妇女参与环情、孕情检查和常见妇科病检查;制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协调和组织计生协会、村民小组长等开展规划生育“三结合”,为规划生育家庭供应生产、生活效劳。 (七)做好本村流出、流入人口的规划生育工作。 (八)落实规划生育村务公开,承受村民监视。 (九)完成党支部、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准时反映村民提出的建议与合理要求。 第八条规划生育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会员带头实行规划生育,管好自己一家人,帮好联系户,带好左邻右舍,引导群众自觉遵守规划生育村规民约。 (二)宣传国家人口与规划生育方针、
11、政策、法律、法规,传播规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安康和生产科技等学问,帮助党支部、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参加规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治理和对符合局部规划生育家庭嘉奖扶助政策的对象进展评议。 (四)帮助村委会为育龄群众供应生产、生活效劳,参加规划生育各项优待政策的落实,积极创办计生“三结合”经济工程实体,做好规划生育贫困户帮扶工作。 (五)监视村委会对村民自治章程规划生育章节和规划生育公约的实施,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培训,总结沟通工作阅历。 第九条组规划生育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兼任)的主要职责: (一)发放规划
12、生育宣传品,组织开展本组育龄群众学习规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根底学问,组织开展文娱活动。 (二)组织育龄妇女参与环情、孕情检查,对育龄妇女进展访视、访谈,准时发放并指导育龄妇女正确使用避孕药具。 (三)做好统计信息的收集、反应、上报工作。 (四)收集、反映群众意见要求。 第十条村民实行规划生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与自治章程规划生育章节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村委会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依法结婚的夫妻有权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主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四川省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根本工程的规划生育技术效劳。 (四)有权选择个体相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13、(五)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夫妇享有规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各种嘉奖与优待。 (六)对规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的违反规划生育行政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行政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治理部门或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议。 (七)对本村违反规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权进展举报。 第十一条村民实行规划生育应尽以下义务: (一)自觉执行规划生育政策,不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 (二)承受规划生育技术效劳人员指导,按技术要求准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消失意外妊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准时终止妊娠。 (三)按时承受镇规划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测和生殖保健根底学问教育。 (四)自觉参与规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承受规
14、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根底学问教育。 (五)不违反规定做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规划生育规定的,主动承受行政处理,并按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 (七)村民房屋租(借)给外来成年流淌人口暂住的,应于3日内到村规划生育委员会登记;若消失流入人口违反计生法律法规怀孕,应准时向村委会报告。 (八)党支部、村委会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执行规划生育政策规定,在规划生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治理 (一)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打工前到镇社会事业治理办公室人口与规划生育干事处办理流淌人口婚育证明前方可外出。 (二)但凡流入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进住本村后三日内,
15、要向村规划生育委员会交验流淌人口婚育证明,计生专干登记造册,建立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档案,并按本村村民进展治理和供应效劳。 第十三条嘉奖优待政策 (一)对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并落实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妻,由镇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嘉奖金。 (二)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中的困难户优先供应致富信息和资金扶持进展经济。 (三)村每年评比一次优秀规划生育协会会员,对优秀规划生育协会会员村委会赐予表彰嘉奖。 第十四条违反规划生育村规民约的,除依法承受行政处理外,还应担当以下责任: (一)取消当事人本村规定的一切嘉奖优待待遇和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提前生育、违法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从婴儿诞
16、生之日起追回已享受过的嘉奖、优待和福利待遇,并长期不享受村委会对规划生育家庭的嘉奖、优待和福利待遇。 (三)有生育力量的夫妻无故不落实节育措施或不参与避孕节育状况检查,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嘉奖、优待和福利待遇。 (四)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擅自施行引产,或者婴儿诞生后不明缘由死亡,或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准确缘由的,不允许其再生育。 (五)对不履行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职责的雇主和房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嘉奖、优待和福利待遇。 (六)违反规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按有关规定,除承受行政处理外,还要依据有关规定赐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村委会每季度在村务公开栏公布一次违
17、反本村规划生育自治公约的状况。 第十六条本村规划生育自治公约由村委会详细组织实施,承受镇人民政府的详细指导和全体村民的监视。 第十七条本村规划生育自治公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详细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规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养,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规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规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其次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详细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视执行。 其次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村成立规划生育领导小组,依法
18、治理全村的规划生育工作,村党支部书记任规划生育领导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设立为育龄群众开展生产、生活、生育综合效劳的活动室。 第四条规划生育专职干部职责 1、制定年度规划生育工作规划,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规划生育工作任务。 2、详细负责本村的规划生育工作,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落实规划生育责任制,宣传教育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规划生育。 3、提出修改和完善村规划生育自治章程的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审议通过。 4、全面把握婚育对象的根本状况,准时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办理生育效劳证,每年负责对初婚无孩夫妇、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夫妇进展登记造册,按时上报、张榜公布各种统
19、计数据,按月填写统计报告单,指导育龄妇女小组长填写活动记录。 5、组织本村育龄妇女搞好分类查访、生殖安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发觉规划外怀孕准时发动其终止妊娠,杜绝大月份引产和规划外生育。 6、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开具规划生育证明,并与其签订规划生育合同,建立联系制度;对来本村一个月以上流淌人员查验规划生育婚育证明并为其办理天津市流淌人口婚育登记证,签订规划生育合同,建帐立卡并定期对其供应效劳。 7、积极帮助村党支部、村委会做好规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8、常常深入群众,为育龄群众供应各项优质效劳,做育龄群众最得意的人。 第五条规划生育协会职责 1、建立健全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做到有规划、有分工、有
20、活动、有记录。建立会员联系户制度和中心户活动制度。 2、帮助村规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会员带头学习宣传党的规划生育方针、政策和计生科普学问,带头实行规划生育,带头联系群众,以会员的榜样行为带动和影响广阔群众少生快富。 3、组织协会理事和会员联系户,结合协会特点,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进展为中心,积极为实行规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效劳,努力为育龄群众排忧解难,并指导会员联系户开展各项活动。 4、切实维护育龄群众实行规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留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准时向村委会反映村情民意,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主动担当力所能及的工作。 5、积极参加规划生育自治章程的修改、生育安排
21、和工作规划的制定及落实,有关人员参与涉及规划生育方面的村委会会议。 6、发挥协会监视作用,对政策法规的执行、生育安排、婚育统计、政务公开以及在实行规划生育中消失的问题进展监视,并视情向村委会或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7、注意发挥致富能手作用,充分利用他们的一技之长,帮忙支持他们更好地带动、指导实行规划生育的家庭勤劳致富。 8、教育协会理事和会员时刻关怀实行规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并积极主动地为村委会当好参谋。 第六条育龄妇女小组长工作职责 1、把握本组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和节育措施落实状况,发觉计外怀孕要主动发动其终止妊娠,并向村计生领导小组报告。 2、积极协作村专干做好规划生育工作调查,宣传、落实
22、规划生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定期组织本组育龄妇女参与各级举办的计生学问学习,宣传品准时发放到户,并抓好小组活动,确保本组育龄妇女计生学问知晓率达90%以上。 4、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与孕检、访视、生殖安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做到每次普查率达100%。 5、做好本组流淌人口的规划生育工作,帮助村办理好外出流淌人口有关手续。 6、准时、精确、按月向村报告诞生、死亡、结婚、流淌人口和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状况,并照实填好各项工作记录。 7、积极开展优质效劳,帮忙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三章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育龄夫妇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与镇、村举办的规划生育政策法
23、规及生殖保健等学问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承受治理与效劳。 3、对在规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规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判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规划生育的行政处理打算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打算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规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视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规划生育。 6、实行规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待和嘉奖。 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以下义务 l、仔细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规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 关规划
24、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学问,承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规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效劳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制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规划生育效劳站承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诞生状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准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承受生殖安康检查,规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效劳站工作人员指导下,
25、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淌人口规划生育婚育证明,照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供应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状况,同时到镇计生效劳站进展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淌人口规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承受流入地计生部门治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规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规划生育证明,承受现居住地的治理、效劳。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根据镇、村规定参与安康查体。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九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追究违约责任: 1.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2.生育子女后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安全牢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3.不按规定承受孕检、访视、安康查体,或弄虚作假、请人代替检查的; 4.外出30天以上育龄妇女不按要求准时办理流淌人口规划生育婚育证明或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后不按时回寄孕检证明的; 5.不参与村、组组织的会议、学习和活动的; 6.其他违反规划生育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规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妇签订规划生育合同。 第十一条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工作状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