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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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气股份消防安全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保护人身、企业财产安全,提升企业的火灾风险防控力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天 然气股份安全生产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自然气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及其独资子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统称地区公司的消防安全治理。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方法。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属地治理,直线责任”的原则,实行股份公司统一领导、职 能部门分工负责、员工共同参与、火灾风险分级防控、应急救援 资源共享的治理体制。
2、第四条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安全的制度、标准和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火灾预防、 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11 其次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地区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置满足企业消防安全实际需要的有关组织机构,建立与企业治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治理机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各地区公司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消防安全治理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修理,确保完好有效;三对
3、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 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 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准时消退火灾隐患;六组织对员工进展消防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 演练;七依据消防法建立与企业实际需求相适应的专兼职 消防队伍和岗位志愿消防队;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份公司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 职责。第七条 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及地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的消防安 全治理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自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治理方法的要求,负责所管
4、辖业 务的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第八条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监视治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 实状况的监视,负责重点工程工程消防设施“三同时”监视,组 织制修订消防安全治理制度和进展规划,组织消防安全专项 监视检查,负责企业专职消防队专业化建设监视指导及区域联防 协调工作,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和调查工作,组织推动消防 安全科研与技术推广工作。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消防安全 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状况的监视,组织制修订企业消防 安全治理制度和进展规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5、消防安 全检查和消防应急救援演练,负责改扩建工程消防设施“三同 时”、火灾隐患治理和工业动火安全的监视,指导专兼职消 防队和岗位志愿消防队建设,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十条 依据消防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地区公司,必需建立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担当所在地区公 司及区域内股份公司所属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区的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现场监护及消防安全监视等工作。专职消防队应当在地区公司消防安全监视主管部门的指导 下,对本企业改扩建工程消防设施“三同时”、在用消防设施 和装备治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动火作业安全治理等状况进展 监视,并参与火灾调查处理。专职消防队也可以承受责任区股份
6、公司其他单位的托付,对其前述消防安全监视工作进展指导。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当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火灾危急性,建立满足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实际需求的岗位志愿 消防队,负责本岗位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以及与专业应急 救援队伍的协调协作工作。各地区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岗位志愿消防队进展消防理论 学问培训和消防应急救援技能训练,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定期进展演练。设有专职消防队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地 区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岗位志愿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或其他专业 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演练。第十二条以下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场所的灭火救援或现场监护业务,可就近依托所在区域股份公司所属专职消防队,也 可
7、就近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或股份公司以外的专职消防队:一行车距离不超过 2.5 公里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或设施的灭火救援;二固定消防设施完善且行车距离不超过30 公里或行车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的油气田站场或管道石油库的灭火救援;三固定消防设施完善且行车距离不超过20 公里或行车时间不超过 20 分钟的除第一、二款以外其他油库的灭火救援;四行车距离不超过 100 公里的危急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售设施的现场监护。第十三条消防业务的需求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域专职消防队的地区公司签订消防效劳协议,消防效劳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 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效劳程序、效劳内容、效劳标准和效劳费 用。消防业务需求单位应当准时向
8、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报 备已签订的消防效劳协议。需专职消防队派驻队伍驻勤的,消防业务需求单位应当按国 家、股份公司的有关标准向驻勤队伍供给执勤、训练的根底设施,配备相应的消防车辆及其他消防装备,并担当派驻队伍的运行费用。 不需专职消防队派驻队伍驻勤的,依托消防队日常执勤备战所需的经费由其所在地区公司担当,灭火救援、现场监护等发生 的灭火剂消耗、油料消耗、过路过桥费、人员食宿费等由消防业 务需求单位担当。第十四条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设立的消防技术效劳机构,应当依法报审并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效劳工作。为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竣工验收供给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 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
9、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供给消防技术效劳,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第十五条股份公司按区域设立相应的消防联防组织,消防 联防组组长单位由各联防区成员单位轮番担当。各联防区应当建立灭火救援增援的协调指挥程序和增援预案,各联防成员单位接到增援求援信号后应当准时派出增援力气。 各联防区的组长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增援桌面演练, 以及灭火救援战例与技术、消防监视和队伍治理等沟通活动。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六条各地区公司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 规划纳入本单位的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
10、实施。企业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缺乏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展技术改造。第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需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展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承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抽查。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别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 家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视治理规定的要求,将消防设计文 件报送
1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 不得施工。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展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制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 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顿使用。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别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 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承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抽查。 其次十条公众聚拢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 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 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其次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12、,应中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 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建设单位应当要 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循国家消防 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的消防技术标准要 求,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托付监理。其次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消防法规及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展消防设计, 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强制性要求进展设计;设计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 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
13、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 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需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标准。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状况签字确认。其次十三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转变消防设计进展施工, 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应当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 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 竣工验收前消防
14、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 志等完好有效。其次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 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应当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 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其次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 消防安全
15、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分级治理制度,明确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治理措施。其次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依据火灾风险的大小实行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三级治理。以下场所应当作 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一所属的炼化关键生产装置、油气装卸设施、大型 油气站库、自然气集输和处理等易燃易爆高危场所;二所属商市场、医院、学校、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三所属民用燃气系统的调压站、计量站等;四所属高层建筑与公共地下建筑设施;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 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其次十七条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常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专项检查和防火巡查等消
16、防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消防安全检查的责任人、内容和频次等,准时觉察并消退火灾隐患。地区公司应当每半年、二级单位每月、车间站、队每周、 班组每班至少对重点部位进展一次常规消防安全检查。炼化生产装置、油气站库、自然气处理厂等易燃易爆高危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结合巡回检查进展。公众聚拢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展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次十八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急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 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给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
17、火防爆要求。不符合现行国家、 行业和股份公司的消防技术标准或防爆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急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 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设置明显 的安全标志,并进展封闭式治理。其次十九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急品,必需执行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消防技术标准和治理 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注明产品的燃 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留意事项等。独立包装的 易燃易爆危急品,应当贴附危急品标签。易燃易爆危急品的从业人员必需经过特地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三十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急品的场所内,禁止使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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