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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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乌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政发202380号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立部等七部门经济适用住房治理方法、国家发改委、建立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治理方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内政发202310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乌海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应政策优待,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根据合理标准建立,面对城市低
2、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给,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治理工作。市进展改革、民政、规划、国土资源、税务、金融、统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规模、工程布局和用地安排等,要在解决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展规划和年度规划中明确,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和住房建立规划,同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市进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建立房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进展规划和工程储藏状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立投资规划和用地规划,报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市建立房产、进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共同下达。 其次章 优待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经济适用住房建立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给规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给。第七条 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和供给的有关税费优待政策。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立一律免收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九条 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首次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可执行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优待贷款利率。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优先向乌海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申请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建立单位在符合商业银行要求的条件下,可以用在建工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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