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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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农村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治理,标准票据贴现业务操作,防范和把握信贷风险,促进票据贴现业务健 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 票据治理实施方法以及省联社信贷治理根本制度等规定, 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以下简称贴现申请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农村信 用社背书转让,农村信用社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融资行为。第三条 基层信用社须经县级联社授权前方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第四条 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治理。第五条 贴现业务账务处理按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联社有关财务治
2、理制度执行。其次章 贴现条件及要求第六条 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贴现业务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信用社开立根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或临时账户,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 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 用记录;三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并在购销或劳务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 汇票作为结算方式;四持有尚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七条 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贴现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国税、地税、贷款卡、开户许可证以及法人代表 身份证等资
3、料;二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商品或劳务交易关 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三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 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制度方法中所列免征增值税或不 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商品交易,因其特别性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贴现申请人可提交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具有真实商 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书面证明;四统一制式的贴现申请书;五尚未到期、要式完整、已经正确背书的银行承兑 汇票;六要求供给的其他资料。第一项为贴现申请人首次贴现必需供给的,证件有效期内再次贴现时可不需供给;第一、二、三 项资料经审查确定无
4、误后可留存复印件,并加盖贴现申请人 公章;第二、三项资料,在办理贴现手续时应在原 件上注明“已办理贴现”字样。第三章 贴现金额、期限及利率第八条 单笔贴现金额不得超过 1000 万元,且不得超过县级联社单户最大授信把握额度。第九条 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第十条 贴现利率由信用社与贴现申请人按市场原则协商确定,最低不得低于贴现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再贴现利率。贴现利息计算公式如下:贴现利息汇票金额实际贴现天数日贴现利率贴现天数为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到期日遇 法定公休、节假日,计算天数加计实际顺延付款天数。承兑 人在异地的,贴现天数应另加 3 天的划款日期。
5、第四章 贴现业务流程第十一条 受理与调查受理岗受理贴现申请人的贴现申请后,负责对贴现申请 人提交的资料进展初审,初审后提交调查岗,调查岗重点对 以下内容进展调查:一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的真实性;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 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具有真实商品或劳务交易背景的 书面证明;三贴现申请人是否为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 或最终被背书人。调查岗调查无误并签署具体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移交 审查岗。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一法定要素不全;二背书不连续;三内容有涂改,有关签章不符合要求;四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已解押的除外 字样;五汇票金额、期限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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