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实物借款抵押合同范本(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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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人实物借款抵押合同范本(4篇)个人实物借款抵押合同1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 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遵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局部 借 贷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贷行为。 其次条贷款用途: (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大小写不全都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 年 月 日将本合同商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
2、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共 ,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全都,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需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 (即月利率为 )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 期,每期 。详细付息: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其次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依次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终还息日为 年 月 日。 第七条贷款归还: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全额归还贷款人本合同商定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照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 利息,即 :照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 。 2、如提前局部还款,还款局部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3、如贷款期限
4、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根据商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商定的时间、数额归还贷款本息; 3、当借款人消失危及贷款安全的状况时,应最迟在大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供应的有关资料赐予保密: 5、照实供应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协作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状况(个人资产、还款力量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供应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商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值理由不得提前收
5、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别缘由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方法由双人另行商定。 如消失以下影响贷款安全的闪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局部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值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止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4、借款人向贷款人供应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
6、、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6、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7、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缺乏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供应贷款人可予承受的其他抵押的; 8、借款人未按合同商定支付利息,经催千;于到期日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力量的状况。 其次局部 抵 押 第十三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值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并有处分权的位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建成年月 、产权证字号为 的
7、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条抵押房产价值采纳第 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抵押率为 。 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 元,抵押率为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
8、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消失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当保管抵押物并负责修理、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承受贷款人的监视。 第十九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缘由导致抵押物价值削减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供应与抵押物所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抵押等担保。 其次十条权利限制: 1、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局部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
9、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归还贷款。 2、在抵押期间,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抵押人应准时通知贷款人,并以拆迁房作为新的抵押物,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其次十一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应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缺乏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新抵押物的价值不少于合同商定的原抵押物价值与借款的差额。 其次十二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商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其次款的情形,贷款
10、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依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其次十三条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缘由导致其局部无效,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局部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根据商定担当责任。 其次十四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归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帮助抵押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局部 其他商定 其次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全部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门中方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
11、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 其次十六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必需连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其次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发生如下状况,应在五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按合同预留地址通知其他缔约人,否则视为违约并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 1、借款人、抵押人发生足以影响归还局部或全部贷款的情形: 2、借款人、抵押人的公司/个人
12、名称、公司法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不仅包括借款人姓名): 其次十八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根据本合同商定的时间、金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未付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直至全部贷款本金发放完毕并帮助借款人撤消抵押登记解除本合同为止,且担当由此给借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2、贷款人如消失以下情形之一,致使不能依据本合同其次十三条的商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利息,并应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且担当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2)因他项
13、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丧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的; (5)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缘由。 3、如因借款人、抵押人供应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4、本合同期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贷款人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付息或还本,每口按未支付贷款本息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并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息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归还商定本息,并担当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其次十九
14、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不按本合同其次十六条的商定履行通知义务,视为违约,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并担当因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费用负担范围:因订了立和履行本合同及实现债权司能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担当。 第三十一条缔约人同意:如违反本合同商定,自愿承受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缔约人同意:在抵押担保期间,如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又未能与贷款人签订延期履行协议,贷款人有权按以下方法优先受偿处理该抵押房屋: 1、贷款人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请债权并申请强制执行以处分抵押物变现受偿,借款
15、人、抵押人自愿承受强制执行。 2、抵押人应协作贷款人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过户到乙方名下的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缔约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五条声明: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了全面、精确的理解,对本合同的含义熟悉全都。缔约人对以上条款均予完全认可,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确,无异议、无疑义。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16、 抵押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签约于 个人实物借款抵押合同2 借款人(债务人) 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本合同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治理方法等规定,本着公平、自愿、诚恳守信、协商全都的原则,为明确责任,遵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局部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需合法使用。 其次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大小写不全都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17、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 (年/月)利率为 (大写)即¥ (小写) 第五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 (月/季)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 (月/季)末 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其他: .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商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另行商定的除外,双方另行商定。 第七条 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应征得借款人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方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如消失以下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肯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局部或全部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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