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管理制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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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养老院管理制度(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xx县浩民养老效劳中心(以下简称本机构)财务行为,加强xx县浩民养老效劳中心财务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治理暂行条例养老机构治理方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会计根底工作标准等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财政部有关内部掌握标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在县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供应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效劳的xx县浩民养老效劳中心财务治理部门。 第三条本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掌握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
2、责。 第四条本机构财务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治理制度,加强财务监视,保障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二)仔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含解释),准时、精确、完整地进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预决算和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 (三)加强财产物资治理,维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防止资产流失和铺张。 (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费用,节省开支。 第五条本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内部会计掌握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内部会计监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治理水平。 其次章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六条本机构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
3、管人员。 第七条本机构会计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连续教育,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力量。 第八条会计和出纳人员应实行岗位分设,不得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本机构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需按规定与接收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第十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备案的民政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本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4、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含解释)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进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有条件的应实行会计电算化治理。 登记会计账簿,必需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记账凭证应当依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本机构持续经营为前提,以权责发生制为根底,采纳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会计核算应当以本机构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本机构开立、变更银行账号和刻制财务专用章等事宜应报登记治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本机构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会计核算使用,不得向
5、其他个人或单位出借、出租。 第十六条本机构全部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户统一治理、统一核算,不得建立账外账。 第四章收入治理 第十七条本机构的收入必需合法取得。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供应效劳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收入等。 记账时应严格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不得混淆,各项应税收入,要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八条本机构承受社会捐赠应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或者变相摊派,不得承受附加利益回报条件的捐赠。 本机构承受社会捐赠应当每年向民政部门报告承受捐赠的有关状况,并应当将有关状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机构承受境外捐赠时,应作为
6、重大事项向民政部门报告,不得承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第十九条本机构收取经营效劳性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公开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 其次十条本机构各项收入除用于自身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业。 第五章费用治理 其次十一条本机构的费用可分为业务活动本钱、治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其次十二条本机构的费用必需真实、合法,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必需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属实前方可报销入账。不得用白条或不真实的发票入账。 其次十三条本机构必需强化内部会计监视,明确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批程序和权限并应严格执行。 其
7、次十四条本机构接收的政府补助(补贴)专项经费应按补助(补贴)名称单列明细科目核算,使用时必需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出访用范围和标准。期末结余列入限定性净资产治理。 其次十五条本机构承接政府购置效劳取得的收入,应按工程单列科目核算。依据供应效劳的实际需要,根据本机构适用的财务治理制度支配和使用。 其次十六条本机构接收的捐赠资产,应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依据与捐赠人商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进展使用治理,并准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产的使用治理状况。 第六章资产治理 其次十七条本机构的资产来源必需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机构的资产。 其次十八条本机构应当
8、对资产实行分类治理。 其次十九条本机构应加强流淌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的清查和治理。 第三十条本机构应建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制度,根据业务发生挨次逐日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十一条本机构的现金治理,应根据现金治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发放手续等规定。除发放工资、福利、劳酬、差旅费和现金治理暂行条例规定限额以下的零星支出外,其余应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平台(微信、支付宝等)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本机构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准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从现金中直接支付。 第三十二条本机构的应收款项,应根据实际发生额入账,设置明细账进展明细核算。 第三十三条本
9、机构的存货,应根据实际本钱入账,定期进展清查盘点。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治理、供应效劳、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估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设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本机构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账卡,完善固定资产购置、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治理制度。单位应依据自身资产状况确认固定资产的金额标准。 第三十五条本机构合并、分立的,应办理资产的清查、移交事项。 本机构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算工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单位章程的规定或者单位理事会的决议用于公
10、益目的;无法按以上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一样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负债治理 第三十六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效劳潜力的资源流出本机构。 负债应当按其流淌性分为流淌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 流淌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归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估计负债等。 长期负债是指归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本机构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承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 第三十七条本机构的各项流淌
11、负债、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根据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每一笔负债均应当根据债权人名称设置明细账,进展明细核算。负债应当准时清偿,的确无法偿付或不需偿付的负债,应准时清理,并结转至其他收入科目进展核销。 第三十八条本机构收取入住效劳对象的押金,应计入负债,作其他应付款处理,并按入住效劳对象单独核算。押金应全部存入银行账户单独核算,不得挪作他用。收取押金时,为入住效劳对象出具风险提示书。 第八章净资产治理 第三十九条本机构的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净资产应当根据其是否受到限制,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假如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
12、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供应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则由此形成的净资产即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限定性净资产中所称的“限制”,是指由本机构之外的资产供应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比机构宗旨或章程中关于资产使用的要求更为详细明确的限制。 假如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展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条本机构收入抵减费用后形成的净资产不得安排或变相安排。 第九章票据治理 第四十一条本
13、机构的票据应专人治理,明确票据领用、保管、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特地序时记录登记。 第四十二条本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治理方法及财政票据治理方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本机构应依据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照实开具正式发票和财政专用票据,不得开具内部收据,也不得多开、少开、不开正式发票。 第四十三条本机构应加强票据使用治理,票据填写工程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收据联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的名章。 第四十四条本机构收取费用必需使用专用票据。从事有偿效劳型活动,必需使用印有税务机关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第四十五条本机构承受捐赠,
14、应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 第十章档案治理 第四十六条本机构应当严格根据会计档案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治理制度,加强会计档案治理。 第四十七条本机构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根据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鼓舞本机构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治理会计档案。 第十一章监视治理 第四十八条本机构的财务工作应自觉承受民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四十九条本机构每年6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和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审计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7月31日前向登记治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由具有资质
15、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自觉承受监视检查。 第五十条本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办理注销清算之前,应当对其进展财务审计。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xx县浩民养老效劳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养老院治理制度 篇二 为更好发挥中心敬老院治理人员和五保对象的潜力,标准提升中心敬老院治理工作,县民政局敬老院治理中心制定印发县中心敬老院治理制度,便于中心敬老院操作,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会议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院务委员会议,由院长主持,院务成员和治理效劳人员参与,做好会议记录。主要听取供给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批判和建议,分析院内生活、生产、治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
16、状况,进展总结并讨论布置工作。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解决生产、生活、治理中消失的问题。检查评比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执行状况,提出改良意见。讨论财务开支、行政治理中的重要事宜,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总结、布置工作 二、财务治理制度 1、实行民主理财,每月按规定式样公布一次收支状况。 2、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公款(物)请客送礼。 3、院内一切收支均须使用治理中心印制票据(原始凭证作为附件),手续健全,账据相符。 4、除伙食费外,支出在300元以内的由院长批准;300元以上1000元以内报敬老院治理中心批准,1000元以上书面形式报县民政局批准。 5、其他参照上民发20xx号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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