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合同模板集合6篇.docx
《关于赠与合同模板集合6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赠与合同模板集合6篇.docx(1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关于赠与合同模板集合6篇赠与合同 篇1 赠与人:XX(以下简称甲方) 住宅:XXXXXX 有效证件号码:XXXXX 受赠人:XX(以下简称乙方) 住宅:XXXXXX 有效证件号码:XXXXX 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受赠人:XXX(以下简称乙方) 住宅:XXXXXX 负责人:XXXX 职务:XXXXXX 甲方自愿将其下全部的不动产赠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 第一条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状况 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XXXXXX其他自然状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 其次条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权利 1.不动产全部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
2、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猎取因出租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 2.甲方可依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承受赠与之同时履行肯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 3.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 1.按合同商定转移不动产全部权于乙方; 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担当与出卖人一样的责任; 3.有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受赠人的权利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之全部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 1
3、.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商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商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赠与标的登记 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时间:XXXX 赠与合同 篇2 合同法公布之前,尽管学术界对赠与合同毕竟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始终存在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明确规定,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性合同,并运用于审判实践,成为根本共识
4、。合同法公布以后,对赠与合同性质的争辩比过去更为剧烈,不仅理论界主见不同的观点,审判人员在学习新合同法的过程中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消失这种状况,说明合同法对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不非常明确,简单让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笔者试对赠与合同的性质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启发。 一、有关赠与合同性质的几种观点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据笔者的了解,多数学者都持此种观点。其主要理由在于: 1、假如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赠与合同自赠与物交付时成立,则赠与人在未交付赠与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义务,赠与的意思表示对赠与人没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赠人作出的承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为承受赠与而付出的经济
5、上的花费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行行为而落空,这与诚恳信用原则是背道而驰的。 2、合同法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承受赠与的合同”,这条规定已明确表达出这样的意思:赠与合同经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表示承受时即成立。 3、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说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全都,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诺即成”,因而是诺成性合同。 4、合同法第188条关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
6、以要求交付”的规定,是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证。 (二)赠与合同是一种效力较弱的诺成合同。持这种观点者认为,“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进展了明确规定,即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由于,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承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承受赠与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诺成合同的效力较弱,如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基于一样的理由,有人称赠与合同为可以撤销的诺成合同。不管是效力较弱的还是可以撤销的诺成合同,实质都是成认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质,其主要依据都来自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 (三)口头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书面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口头赠与合同的成立
7、和生效,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全都而且需要有赠与物的实际交付。而当事人如以书面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说明其意思表示已较慎重,一旦达成书面协议,赠与合同即已成立,而无需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其成立要件。 (四)动产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不动产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其依据来自于对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的理解,认为该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的,不担当法律责任。而赠与房屋的,如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如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依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已经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
8、办过户手续。由此可见,房屋赠与合同的成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全都并办理过户手续为条件,而不要求必需交付房屋。 (五)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为例外。该观点认为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依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状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依据在于: 1、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从另一个角度讲,假如已经交付了赠与物,除了法定情
9、形外不能撤销赠与。 2、合同法第188条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规定,说明这两类赠与属于实实在在的诺成合同。 二、对各种观点及赠与合同有关条款的质疑 以口头或书面协议形式来确定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明显不能成立。按合同法第188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管其以口头还是书面形式订立,均是诺成性合同。认为口头赠与是实践性合同,书面赠与是诺成性合同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解释。此外,以赠与物是动产或不动产来确定赠与合同的性质的观点,从其依据来看,其完全无视新合同法有关新的规定,仍仅仅囿于从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
10、的规定进展分析,其观点自然也难以让人苟同。笔者在此结合合同法条款详细规定主要对赠与合同是诺成性的观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合同法第185条对赠与合同概念的规定并不能得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的结论。主见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个理由是合同法第185条在表述上落脚点在于“受赠人表示承受”,但这并不固然推出一方表示赐予,另一方表示承受,合同即成立的结论,不排解将第185条的前段表述理解为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实际无偿赐予受赠人,另一方面受赠人有承受的真实意思,合同始成立。假如立法者意图在赠与合同的概念中对其是诺成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这样表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承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受
11、赠人表示承受赠与的合同。”由于合同法没有作出类似的规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条时,在无法揣摩立法本意的状况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主见是实践性合同者认为该规定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时对于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主见是诺成性合同者则认为该规定是诺成合同的证明,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全都” 。何以对同一条款会得出两种截然对立的结论,笔者试图作如下分析: 1、主见是实践性合同者认为,此条款规定中赠与人之
12、所以可以行使撤销权,正是由于赠与物尚未交付,故赠与合同没有成立;假如合同已经成立,除发生法定情形外,赠与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即此条款规定中的“撤销”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销。对此理解笔者又有两点怀疑:一是合同既然没有成立,对双方当事人本就没有约束力,赠与人可拒绝受赠人要求履行义务的恳求,又何必设定一个撤销权呢?二是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提法是不精确的,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提法是“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二者不是简洁的不同。权利转移与交付的内涵并不一样。权利转移可能存在三种状况:第一种状况,一般来讲,赠与物的全部权是同赠与物的交付一并转移的;其次种状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需
13、要办理登记手续才发生权利转移的,赠与物即使已经实际交付,也未发生权利转移;第三种状况,在当事人商定发生权利转移的状况下,即使赠与物没有交付,也会发生权利转移或者赠与物虽已实际交付,却没有发生权利转移。在第一种状况下,赠与物未经交付即“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在其次种状况下,赠与物虽已实际交付,但由于仍在“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仍得以撤销赠与;至于在第三种状况下,撤销赠与与赠与物是否实际交付更是没有必定的联系。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对于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无论是赠与物交付之前或之后,都有可能产生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这一方面说明“
14、未交付标的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提法不完全精确,另一方反过来说明合同法第186条仅仅是对任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作了规定,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抑或是诺成性合同的结论。 2、主见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者如何从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得出“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全都”的结论,笔者一时还难以理解,但笔者认为 从该条款得出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有一种可能,即主见能被撤销的,只能是某种已经成立的关系。既然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已经成立”的赠与,也就是成认了赠与物权利转移(包括交付转移等三种状况)之前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亦即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赠与 合同 模板 集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