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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最保险从业人员治理方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方法已经 2023 年 12 月 21 日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下文是收集的关于 2023 年最保险从业人员治理方法全文,仅供参考!2023 年最保险从业人员治理方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治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安康进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视治理委员会(以下简
2、称中国保监会)依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视治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第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9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其次章 从业资格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七条 报名参与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力气。有以下情形
3、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 (一)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给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给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 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峻,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 3 年的;(四)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 3 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制止在确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 5 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参与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方法第七条其次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第九条 有以下情
4、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一)资格证书被撤消的;(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资格证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损毁影响使用的;(三)遗失的。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依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辖区内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有关方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降低学历要求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地域不得超出该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辖区。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后,可以对县级以下农村基层地区的报考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区的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实行资格考试
5、特别政策。第三章 执业治理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方法第七条其次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准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 3 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及编号;(二)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照片; (三)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四)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名称; (五)业务范围和执业地域;(六)发证日期;(七)持有人所在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
6、构投诉 ; (八)执业证书信息查询 和网址。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以下人员发放执业证书:(一)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二)未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三)已经由其他机构办理执业登记的人员。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托付未持有资格证书及本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第十七条 执业证书持有人的执业地域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从业地域范围。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缘由终止执
7、业的;(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缘由无法连续经营的。第十九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销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出示执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还应当告知客户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第四章 治理责任其次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治理档案,准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根本资料、培训状况、业务状况等内容。其次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展培训,使其具备根本的执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学问、法律学问及职业道德。保险公司托付保险代理机
8、构销售保险产品,应当对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展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本公司保险产品的相关学问。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可以托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其次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公布有关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误导性广告,不得以购置保险产品作为发放执业证书的条件。其次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觉察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马上予以订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其次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标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一)哄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
9、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状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照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四)赐予或者承诺赐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商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值手段强 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值利益;(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供给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托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值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
10、险人的商业隐秘及个人隐私;(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实行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治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其次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代理机构供给销售本公司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根本资料、培训状况等内容。其次十六条 保险公司觉察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其保险产品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马上予以订正。保险代理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马上终止与保险代理机构的托付代理关系,并向中国保
11、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其次十七条 任何机构、个人不得拘留或者变相拘留他人的资格证书。第五章 法律责任其次十八条 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赐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九条 为他人供给虚假报名材料,代替他人参与资格考试, 或者帮助、组织他人在资格考试中作弊的,由中国保监会赐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赐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未取得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的,由
12、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赐予惩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赐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人员赐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方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其次十条至其次十三条、其次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第十
13、九条和其次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赐予惩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 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赐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赐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赐予警告,并处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方法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23 年 7 月 1 日公布的保险营销员治理规定(保监会令20233 号)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 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方法。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保险从业人员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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