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范本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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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用电合同范本 14 篇供用电合同范本 1供电方:,简称甲方用电方:,简称乙方为明确供、用双方在电力供给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乙方用电地址:。用电类别:,用电容量鷎 wa。二、供电方式:甲方从线路 配电变压器以 相伏电压向乙方供电。三、供配电设施产权划分及维护治理: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设 在 处, 属于乙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治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治理。四、用电计
2、量1、依据乙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的依据。2、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为型安培电能表 只和 型安培电能表只,电流互感器 /5 只,该电能表及互感器经法定计量单位检10 / 76定合格。3、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并付检定费用。五、电费收取:1、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有治理权的政府物价主管 部门批准的电价,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工程费率调整时,按调价 文件执行。2、甲方按每月 710 日抄表,次月 15 日向乙方收取电费。3、乙
3、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凭电费发票到甲方查实,如确属有误,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六、商定事项及违约责任:1、乙方假设对甲方执行电价、收费标准有质疑时,可向价格治理部门投诉,假设确属甲方执行标准有误,由甲方予以订正。2、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状况进展检查,用电方应予协作.3、安装在乙方的用电计量装置治理权属甲方,乙方不能私自迁移、拆装、锁封。乙方假设对计量装置的计量有质疑时,可到法定计量单位检定校验。4、乙方应在供电方规定的期限内全额交清电费。如用电方不能按期完清电费,供电方在商定用电方交费期的最终一日的次日上午 10 时为中止供电
4、时间,无须另行通知。5、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交清电费的,应担当电费滞纳的电费违约金,电费违约金按供电营业规章第九十八条相关规定计算。乙方假设无正值理由拒交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供电。6、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假设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 甲方有权按供用电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展处理,直至中止供电。7、乙方有自备电源时应实行牢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与电网闭锁,不得向甲方电网倒送电源,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担忧全后果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章相关条款办理。八、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假设无争议,可连续有效。九、本合同一
5、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有效。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供用电合同范本 2订立合同双方:供电单位:市县供电局所,以下简称供电方;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方。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依据全国供用电规章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1.受电地点:2. 受电电压:千伏线三相沟通千伏。其中,35 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别要求的电压变运幅度为额 定电压的5;10 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
6、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 300 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 周秒;电网容量在 300 万千瓦以下者, 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 周秒。3. 受电容量:三相沟通千伏安,其中千伏安台,千伏安台,。4.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用电方装、增容与变更用电1. 用电方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2. 供电方为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 1 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3 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别状况,应准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3. 用电方装或增加用电,
7、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展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局部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工程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4. 用电方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 其产权归属,按全国供用电规章的规定方法确定。5. 用电方提出削减用电容量,供电方应依据用电方所提的期限,保存其原容量,保存期最长不得超过2 年。在保存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帖费;超过保存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装、增容手续办理。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根本电费的用电方,必需停顿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电方申请恢复用电与否,都应交付全部根本
8、电费。6.用电方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削减用电容量、暂停或停顿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方办理手续。停顿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址用电按装用电办理。三、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1. 用电方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 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原水利电力部或省或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2. 高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向供电方供给以下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1) 电气设计说明;(2) 用电负荷分布图;(3)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4) 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及容量;(5) 高压设备的一次
9、接线方式和布置;(6) 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低压方式供电的用电方应供给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 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电方还应供给用电功率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用电方供给的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 2 份,供电方审核提出书意见后,退还用电方1 份据以施工。用电方如转变设计,应将变更方案再交供电方审核。用电方安装竣工后,应向供电方供给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方检查,直至合格。3.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电方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根底上,设计和装置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准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用电方在供电方规定的电网顶峰负荷
10、时的功率因数应到达以下规定:(1) 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功率因数为 0.90 以上;(2) 其他 100 千伏安千瓦以上用电包括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 0.85 以上;(3) 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素为 0.80.凡功率因数不能到达上述规定的用电方,供电方可拒绝接电。未到达上述规定的现有用电方,应在二、三年内增加无功补偿设备,到达上述规定。对长期不增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方可停顿或限制供电。供电方应催促和帮助用电方实行措施,提高功率因数。4. 用电方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
11、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方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协议,供电方即可装表接电。5. 用电方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实行技术措施消退影响,否则供电方可不供电。四、安全用电、打算用电、节约用电1.安全用电:(1) 供电方供电设施的打算检修,校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电方停电时,35 千伏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 1 次; 10 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 3 次。打算检修停电应在 7 天前通知用电方。(2) 用电方应定期进展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错误操作;用电方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马上检修;多路电源供电的用电方应加装连
12、锁装置,并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进展调度操作;装有自备发电机组的供电方备案,并应实行保安措施,防止在电网停电时向电网反送电。用电方发生人身触电伤亡、主要电气设备损坏及用电方的缘由引起电网停电等事故时,应马上向供电方报告,并在 7 天内提出事故分析报告。(3) 用电方与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方式,应相互协作,并依据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进展整定和检验。由供电方整定、加封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和供电方规定的继电保护整定值,用电方不得自行变动。(4) 供电方对用电方的安全用电工作应催促检查,并乐观帮助有关主管部门及用电方共同做好对用电方电工的技术培训和治理工作,定期进展安全技术考核。2. 打算用电:
13、(1) 用电方应定期提出打算用电指标的申请,内容包括: 打算期内的生产任务、单位产品电耗定额、需用电量、最高电力负荷、生产班次和节约用电措施等。(2) 用电方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枯水期用电方工业设备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农业排灌季节。(3) 供电方和用电方都应听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不得超分超用。供电方应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原则。供电方装设电力定量装置,用电方不得拒绝。3. 节约用电:(1) 用电方应定期编制节约用电措施打算,完成节约用电任务;供电方应催促、检查、帮助用电方的节约用电工作。(2) 用电方应乐观承受节约用电的技术措施,推广行之有效的节约阅历。用电方因
14、此节约用电,“三电”办公室不得削减其用电指标。凡国家推广的节约用电技术措施,用电方必需纳入节约用电措施打算,付诸实施。用电方如不承受,“三电”办公室可相应扣除用电指标。(3) 供电方和用电方应加强非生产用电的治理,取消对家庭生活用电的包用、包费制,一律按有用电量由个人缴费。使用非生产性民炉,应经供电局批准。五、维护治理与产权分界1. 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治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1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终支持物为分界点, 支持物属供电方;210 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的维护治理责任,由双方协商
15、确定;335 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属供电方;4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第一基电杆维护治理责任由双方协商确定。承受电缆供电的,本着便于维护治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2. 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治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需操作或更动者, 事后应快速通知分管单位。3. 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赐予便利。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
16、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 均应准时修复。六、电度计量与收费1. 计费电度表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撤除、加封、启封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高压电用电方的成套设备装有自备电度表及其附件的,经供电方同意并检验合格后, 可用作计费电度表,并办理固定资产无偿转移手续,用电期间由 供电方负责维护治理。用电终了后,再办理资产无偿转还手续。装设在 63 千伏及以上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使用互感器的专用二次回路;装设在 63 千伏以下计量点的计费电度表应设置专用的互感器,不得与保护、测量等回路共用,现已共用的,应逐步改造。2. 计费电度表应装在产权分界处,变压器的有功、无功损耗和线路损失由
17、产权全部者负担。3. 用电方对供电方安装的计费电度表及附件应负责保管,如遗失或因用电方责任损坏,应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电方缘由需要移动表信时,工料费由用电方负担。4. 用电方要求校验计费电度时,供电方应尽速办理,经校验合格者,应收校验费;不合格者,不收校验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仍有异议时,可要求供电方上级计量监视机构直至国家计量局参与处理。用电方自备的分表,供电方应承受修理校验,收取费用。5. 计费电度计量装置误差超过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供电方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电费。起讫时间查不清时, 可按全国供用电规章的规定方法计算。6. 供电方应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费。用电方应按供电
18、方规定的期限交付电费。对逾期不交者,按规定加收迟纳金,并可停顿供电。供电方对用电量较多的用电方,由银行分次划拨电费,月末抄表结算。供电方可托付银行、农村信用社托收或代收电费。七、违约责任1. 供电方未按打算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时,事后应补还少供的电力、电量,应向用电方偿付少供电量电费的的违约金,违约金缺乏以赔偿用电方损失的,供电方并应赔偿用电方的损失; 用电方超打算指标用电时包括低容少用电力,供电方除扣还 其超用电量外,并征违约金,违约金按多用电量电费的计 算。2. 供电方由于运行、操作的责任事故造成用电方停电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的电度电费的 5 倍单一制电价为 4 倍赐予赔
19、偿,该可能用电量按停电前用电方正常用电量计算。但电力系统开关掉闸,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好或对有备用电源的用电方,只停其中一路电源,其它电源可以满足用电方备用供电设备力量时,供电方不负赔偿责任。3. 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少供电量电费予以赔偿。用电方引起的事故,因供电方的责任而扩大停电范围,则用电方不负事故扩大局部的赔偿责任。4. 供电电压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变动幅度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的不合格电量电费的 20赐予赔偿。但用电方用电的功率因数未到达本合同规定,或其他用电方的内部缘由引起电压波动,供电方不负责任。电压波动超出允许变动幅度的时间,以用户自备并经供电方校验合格
20、的电压自动记录仪的记录为准;如用电方未装此仪表, 则以供电方变电所的电压记录为准。5. 供电周率超出本合同规定的允许偏差时,供电方应按用电方实际所用不合格电量电费的 20予以赔偿。周率变动超出允许偏差的时间,以用电方自备并经供电方检验合格的周率自动记录仪表记录为准。6. 供电方如因施工错误或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供电线路,造成用电方用电设备烧毁时,应对该设备修复或赐予合理赔偿。7. 用电方如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转变用电类别,按实际使用时间向供电方补交差额电费,并处以 12 倍差额电费的罚金。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者,至少按 3 个月计算。
21、8. 用电方超过报装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应追补电费,处 以每千瓦千伏安20 元的违约金,并拆、封私增设备。用电方擅自使用已报暂停电气设备或启用封存电气设备,应追补电费, 处以每千瓦 20 元的罚金,并再次封存擅自启用的电气设备。9. 用电方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方的电度计量装置、电力定量装置、线路或其他供电设施,处以20 至 50 元的罚金。用电方经供电方同意,自行引入备用电源,按接用容量处以每千瓦 50 元的罚金。八、其它本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合同中如有特别状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依据全国供用电规章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22、力。本合同正本一式 2 份,供、用电双方各执1 份;合同副本一式份,交等单位各留存 1 份。供电方:公章地址:法人代表:盖章联系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用电方:公章地址:法人代表:盖章联系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供用电合同范本 3 合同编号: 供电方 用电方单 位 名 称 : 单 位 名 称 :法 定 地 址 : 法 定 地 址 :法定代表 ( 负责) 人: 法定代表 ( 负责) 人:授 权 代 理 人 : 授 权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电 传 : 电 传 :邮 编 : 邮 编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 帐 号 :税 务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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