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复核评估申请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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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复核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张桂芳,女,年 月 日出生,住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三组。电话:被申请人朝阳金城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田桂。请求事项:依法对朝金双征字(2014)第 040 号评估结果报告书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事实与理由:一、朝金双征字(2014)第 040 号评估结果报告书严重违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没有依据“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明显错误的依据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朝阳市双塔区文明路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的
2、规定,明显违反国务院规定的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评估基本准则。评估基准日是 2014 年 5 月 7 日,即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 2014 年 5 月 10 日之前,明显违规,评估结果明显偏低,缺乏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二、同时,征收人单方确定评估机构,没有通知申请人,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是在申请人一概不知的情况下,由征收人的职能部门单方确定后秘密实施的,严重违反了公开抽签确定的原则,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显失公正,丧失公开性,其评估结果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三、被评估房屋的评估价格结果仅为人民币 295314、00 元,明显过低,无法满足失去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取价依据没有基
3、本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物权。四、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下达了朝阳市双塔区文明路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中,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明显缺乏合法、合理适用的依据,根本不具备适用性,根本无法参照,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参照,丧失参照标准依据,朝政办发(2010)61 号文件,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按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仅为 3年,现已超过 4 年,不再具备文件效力。五、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下发了朝阳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城市规划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下)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参照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 28 号,和朝办发(2013)158 号文件执行。对申请人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按市政府最新文件执行。综上,申请人对朝金双征字(2014)第 040 号评估结果报告书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依法维护被拆迁物权人的合法权利。此致 朝阳金城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申请人:20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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