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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预科学生。第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根据本办法提出申诉。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1-2 人)、职能部门负责人(3-5 人)、教师代表(3-5 人)、学生代表(3-5 人)、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1 人)等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1-2 名。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指定,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产生,任期两
2、年,可以连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受理接收、审查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交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第五条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的 10 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诉书应 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所在学院、专业、层次、班级、学号等;(二)申诉事实和理由;(三)申诉证据,包括处理决定书及其它相关证据。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书之日起 15 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限期内作出结论
3、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处理的复查决定应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并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作出以下决定:(一)维持原处理决定;据本办法提出申诉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人职能部门理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指定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产生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学保管申诉卷宗等第五条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的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二)变更原处理决定;(三)撤消
4、原处理决定。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采用听证方式调查的,可通知当事人、原处理单位进行听证。当事人也可委托 1-2 名代理人参加听证。第九条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申诉人说明申诉理由,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相互质证。听证会应作听证笔录,听证会结束后,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参加听证的申委会成员要在笔录上签字。第十条如申诉人认为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者,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要求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要求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校务会决定是否回避。第十一条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当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
5、。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书在送达申诉人之日起生效。据本办法提出申诉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人职能部门理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指定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产生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学保管申诉卷宗等第五条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的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第十三条申诉人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起申诉。第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得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据本办法提出申诉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人职能部门理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名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指定成员由相关单位推荐产生任期两年可以连任学保管申诉卷宗等第五条学生如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的日内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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