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卫生制度1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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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宾馆卫生制度13篇【第1篇】宾馆 旅店 招待所卫生管理制度 1、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亮证经营,按时复核。 2、保持内部环境整洁,室内无积尘,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建立卫生管理网络和卫生管理档案,有卫生负责人。 4、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证件集中保管。 5、设置公共用具清洗消毒间,配置清洗消毒设施,消毒间做到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污染物品和清洁物品分开存放,标识明显,消毒间内不存放个人物品和与消毒无关物品。 6、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实行一客一换,长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 7、公用茶具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保持光洁、无污
2、垢、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8、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座便器每日清洗消毒,清扫工具分开,做到无交叉污染。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配备标识明显的脸盆和脚盆。脸盆、脚盆和拖鞋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及时清洗和消毒。 9、公共卫生间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蝇蛆、无异味。 10、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 11、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12、做好饮用水卫生管理,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13、加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设施保持正常使用,空
3、调器滤网和电扇叶片定期清洗保洁。 【第2篇】某酒店宾馆卫生管理制度 酒店宾馆卫生管理制度.txt20如果你努力去发现美好,美好会发现你;如果你努力去尊重他人,你也会获得别人尊重;如果你努力去帮助他人,你也会得到他人的帮助。 生命就像一种回音,你送出什么它就送回什么,你播种什么就收获什么,你给予什么就得到什么。酒店/宾馆卫生管理制度 一、目的 【第3篇】星级宾馆卫生管理制度 (50张以上的住宿场所)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个人卫生制度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住宿场所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
4、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常保养及运行状态良好. (五)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防治,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卫生要求.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室内空气,用品用具等定期进行检测.5,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一)住宿场所应建立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场所负责人和卫生管理员为责任报告人. (二)当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责任报告人要及时(在发生事故2小时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三)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报告范围: 1.微小气侯或空气质量不符合
5、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等遭受污染所致的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导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四)发生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相应经营活动,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协助医务人员救治事故受害者,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故的继发.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 【第4篇】b宾馆卫生管理制度 1、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卫生管理档案(卫生许可证申办申请书,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取得时间,监督监测资料等),配备专人管理卫生工作
6、。 2、必须亮证经营(卫生许可证),持证上岗(健康证、培训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保持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经常开窗换气,不乱放、挂或晾晒衣物等。从业人员的日常生活的用具不与顾客用品混用、混放。工作间的摆放要合理、整洁,每层客房应设专用消毒间及顾客用品保洁柜。使用的抹布一定要清洁卫生,专布专用,物见本色还要定期消毒。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积尘。环境整洁、美观,下水管通畅,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7、,公用卫生间要每日清扫、消毒,设置能密闭的垃圾容器,采取切实可行的灭蝇、灭鼠、灭蚊措施。建立完善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4、从业人员应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卫生知识,应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洗工作服及勤洗澡、理发,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不吸烟、工作前和便后要洗手。用品、用具的消毒工作专人负责,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5、采取消毒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彻底消灭室内的蚊、蝇、蟑螂和老鼠。 6、认真执行“法定传染病报告”及“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7、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8、例,自觉接受卫生监督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5篇】宾馆卫生管理制度 宾馆卫生制度 一、宾馆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二、必须设有消毒间或消毒设施,并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三、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 四、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五、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并粘贴已消毒封签。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六、宾馆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七、宾馆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
9、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八、对旅客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九、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第6篇】宾馆旅店业卫生制度 一、宾馆旅店要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二、必须设有消毒间或消毒设施,并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三、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 四、公共茶具应每天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五、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脚盆
10、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六、宾馆、旅店业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七、各类宾馆、旅店业要有防蝇、防蚊、防蟑螂和防虫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八、对旅店废弃的衣物要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九、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设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疏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第7篇】某宾馆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节 食品召回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章 食
11、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 食品生产 第二节 食品销售 第三节 餐饮服务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
12、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
13、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 (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1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 (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 (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
15、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
16、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 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
17、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 (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发布召回的有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
18、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 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
19、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
20、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
21、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 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
22、社会发布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新闻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食品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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