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险合同(标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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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保险合同 (合同、协议书范本)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儿童保险合同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
2、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投保条
3、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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