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状(标准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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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状 (合同、协议书范本)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一审保险公司不服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_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_南阳市工业路228号;负责人:_杨秀国,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_李国朝,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邓州市刘集镇齐集村李楼4号。 上诉人不服邓州市法院(2011)邓发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邓州市法院(2011)邓发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_ 一、一审法院歪曲主车和挂车为两个车辆的基本事实,为错误判决做铺垫。主车和
2、挂车为两个车辆,不仅为车辆制造、车辆管理机构所认定,而且也为被上诉人本人所明知。一审法院无视该基本事实,以两个车连为一体使用即作为一个车辆对待,显然缺乏对车辆数量上如何认定的基本常识,当然更不可能做出正确的判决。 二、上诉人并未承保被上诉人挂车风险,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缺乏基本前提。 上诉人仅仅承保了被上诉人主车风险,并未承保被上诉人挂车任何风险。此为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本案被上诉人相关损失均因挂车着火而形成,与主车无关。即便上诉人承保了被上诉人主车的相关风险,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的大额损失赔偿均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三、被上诉人根本未投车上货物险,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货物损失更是于法无据
3、。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中大部分为车上货物的损失赔偿。而被上诉人并未在上诉人处投保车上货物险。这是一个基本事实。而一审判决竟然以车辆损失险支持被上诉人车上货物险。这当然是于法无据的。如果不是一审法院歪曲事实故意制造错误判决的话,那一定是一审法院相关人对保险法和保险实践的无知! 四、一审程序上也存在不小问题。 本案车辆登记在南阳骏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通公司)名下,本案判决结果与该公司直接相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通知骏通公司参加本案诉讼,而一审法院并未通知其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缺乏基本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程序上也存在明显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申。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_ 年 _ 月 _ 日 第4页,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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