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资金监管协议书-1(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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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资料为word版可修改、可编辑 私募基金资金监管协议书标准版合同协议书甲 方:*公司或个人 乙 方:*公司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省*市*地 私募基金资金监管协议书 委托人:_ 注册地址:_ 执行事务合伙人:_ 资金监管人:_ 注册住址:_ 法定代表人:_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监管人于_年_月_日经批准在 成立,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是我国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具有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能力。双方书面授权签字代表获准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 第二章 协议的目的 为了建立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和高效的资金运
2、作机制,委托人决定将其资金委托给监管人 银行进行监管。 为明确委托人、 银行在资金监管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委托人、监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和监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那么,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资金监管协议,并按本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对其资金有完全自由的处分权,保管人无权干涉。因此,对于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通过监管人进行的委托人的资产移转和变动,监管人无过错的,无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委托人资金损失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监管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定义与解释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明确说明,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有
3、限合伙企业: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 有限合伙企业。 委托人:_。 保管人:_。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委托人资金:指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中所收到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缴纳的合伙企业现金出资及其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收益。 有限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指 有限合伙企业在 银行_支行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合伙人缴纳的 有限合伙企业现金出资的银行账户,账号为 。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指监管人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在监管人的位于 的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户名为 。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收取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的合伙人现金出资、支付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支出、
4、收取合伙企业投资收益及投资变现收入、支付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资金及有限合伙企业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有限合伙企业费用:指根据本协议第九章确定的、由有限合伙企业所需承担的管理费、监管费及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普通合伙人:指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指合伙企业中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指 有限合伙企业委托授权代表其对外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员。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指有限合伙企业中负责该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的机构;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全体或员名单及其签名印鉴交付给
5、监管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变化,委托人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保管人。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日:_。 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_年。 监管年度:指自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交付资金之日起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的各个年度。 我国、中国: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元:指人民币_元。 日:指工作日。 第四章监管人对合伙企业、资产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范围,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包括:非上市企业股权直接投资等。 (二)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非上市企业股权直接投资的,应在向监管人发送相应划款指令前3个工作日向监管人交付以下文
6、件,划款指令应与以下文件内容一致: (2)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书面决议。 (三)监管人发现有限合伙企业有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企业和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监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和说明,并限期改正。 (四)监管人应根据本协议、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人资金的情况,包括资产核算、投资收益分成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五章监管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报告以及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监管人的监督、检查 一、监管人对合伙企业的报告 监管人应按
7、本协议的约定每6个月向委托人提交一次之前6个月资产监管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有限合伙企业资金监管、资金划拨、费用计提等方面的情况。监管人应在监管报告完成当日,加盖公章后以直接送达或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发送给委托人。 二、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对监管人的监督、核查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对监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那么履行监管人的各项义务。 (二)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专业人员,由专门部门负责监管资产的监管事宜,并将本监管资金与其他监管资产和监管人的固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资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三)执行委托人的指令,办理监管
8、资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委托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以资金调配障碍等任何原因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建立、健全与资产监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合伙企业进行业务监督。 (六)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监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依照本协议对合伙企业资产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第六章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保管 一、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监管原那么 监管人应安全、完整地监管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 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独立于监管人的资产。监管人应当为有限合伙企业资产设立独立的账户,将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与监管人自身的资产及其他监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9、。监管人未经委托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有限合伙企业资产。 监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监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合伙企业资产监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合伙企业资产监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除征得有限合伙企业同意外,监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职责。 监管人对合伙企业资产的监管并非对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收益的保证或承诺,监管人不承担合伙企业的投资风险。 二、有限合伙企业资金相关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一)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
10、成立前,在监管人位于 的营业机构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专用于接收、存放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后合伙人缴纳的资金。 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保管和使用。 (二)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委托人应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3日内,在监管人指定的位于 的营业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开立银行账户,作为合伙企业资产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该账户由监管人管理,该账户的开户资料(原件)及委托人预留合伙企业个人名章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由监管人监管和使用,财务专用章由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保管。 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开设后3日内,委托人和监管人应将合伙人资
11、金接收专用账户内已有的全部资金转至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此后,如果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收到新的资金,委托人和监管人应在3日内将资金全部转入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专用账户。 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监管人应根据委托人合法、合规、合约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接收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内的全部资金、支付有限合伙企业资产投资资金、接收有限合伙企业资产的投资收益、支付有限合伙企业费用和有限合伙企业分配资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均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监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双方约定的存款利率(年 %)计算。 有限合伙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和监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
12、无效的任何行为。 本有限合伙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有限合伙企业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根据本有限合伙企业资金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伙企业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对于监管人监管的合伙企业资产中暂时未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委托人将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以合伙企业名义开立相应的投资产品账户,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账户、银行理财产品账户等,并负责管理账户及监管账户开立的相关资料原件。委托人在开立任何账户时应将有限合伙企业监管专户作为赎回款指定收款账户。任
13、何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有限合伙企业业务的需要。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资金的接收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前,合伙人缴纳的出资应全部存放于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开设的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 有限合伙企业成立时,委托人应将全部资金从合伙人资金接收专用账户划至有限合伙企业资金专用账户。在向监管人移交监管资产之前,委托人应向监管人发出托管资产移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等信息。 监管人应在监管资金到账的当日,并经核对监管专户内全部合伙企业资金无误后向委托人发出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到账通知书,监管人于有限合伙企业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规
14、定履行监管职责。 四、有限合伙企业资产有关文件资料的保管 与合伙企业资产有关的如下重大合同原件,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将合同(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后交监管人保管: (一)因合伙企业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而签订的重大合同。 (二)委托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将合伙企业资产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形成的相关合同等文件。 第七章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委托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一)委托人应当事先向监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载明委托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以下简称指令发送人员)名单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授权通知并应说明委托人向监管人发送指令时监管人确
15、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委托人应向监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二)委托人向监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普通合伙人授权代表签署,假设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普通合伙人单位授权书。监管人在收到普通合伙人单位指定财务人员交付的授权通知书后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予以确认。委托人发出指令后,以电话形式向监管人确认;监管人收到指令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三)委托人和监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该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消失。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由委托人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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