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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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学校教化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 本文关键词:法律问题,案例,学校,分析,教化学校教化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 本文简介:标题学校教化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学院理学院专业班级物理111学号2022211673姓名周娟娟任课老师王雁琳案例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学校教化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 本文内容:标题学校教化法律问题案例及分析学院理学院专业班级物理111学号2022211673姓名周娟娟任课老师王雁琳案例1、学生课间玩耍
2、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马上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接着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损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削减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案例分析
3、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化法律案件。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从客体上看,侵扰的是一种人身利益,详细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其次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实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实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担当民事责任。我国教化法第49条其次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协作学校及其他教化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化供应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
4、任和协作学校进行教化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损害行为担当赔偿责任。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实力人,受到损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赐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有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嬉戏造成损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明显,学校在这起损害事务中是有肯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说明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担当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案例2、请依法分析老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某小学老师李某
5、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照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老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担心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案例分析作为老师,依据教化法和老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化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值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化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老师李某教化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老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化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案例3、老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缘由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
6、很多老师对这种做法好像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平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察,当他走到一楼时,望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育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指责,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意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假
7、如不恐吓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化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好像有理,事实上是错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教化决不能实行与学校规定相违反的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化的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支配到班里去。”案例分析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老师侵扰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化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化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与教化、教学支
8、配的各种活动,运用教化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化教学的主要活动,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扰了学生的受教化权,是违反教化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老师义务的规定:“关切爱惜全体学生,敬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爱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敬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羞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化法实施细则第22其次款的规定:“学校和老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
9、相体罚或者其他羞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老师要加强对教化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加教化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案例4、学校究竟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某校刚录用的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加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胆怯,有的想躲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息后,马上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学校还主动帮助公安机关调查案情。5个学生年龄都比较小(均在十五、六岁),犯罪情节又不很严峻,所以公安司法部门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学校允许这些学生接
10、着回校学习。对此,学校争议很大。不同意他们回校学习的领导、老师的理由是这些学生在初中时就有劣迹,参加盗窃时也不是自己学校的学生,这个包袱不能背。再说,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他们又是中学生,将其开除既不违反上级的有关规定,也不算过分。否则,以后对学校的荣誉影响很大(上级教化行政部门有规定:学生中如有被刑事处分的,则年底该校将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案例分析学校应当收这5名学生。根据教化法的有关规定,学校有维护受教化者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即学校不得侵扰受教化者的受教化权,这5名学生已经被该校录用,根据教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化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化创建条
11、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被免予刑事惩罚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学校应当予以爱护。这5名学生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我国未成年人爱护法规定,对于品德有缺点的学生应当耐性教化、帮助,不得卑视,也不得随意开除。作为已经被该校录用的这5名学生,更不能因为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即有的老师所谓的“劣迹”)就随意开除或不收学生。案例5、学校泄露隐私,造成学生精神分裂案几年前,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桩民事案件。一位学生的母亲在起诉书中称,儿子2000年就读于丰台某小学,2004年7月因考试分数低,未能升入中学,而后在该校留级。为了能让孩子接着
12、升学,母亲应学校要求到医院给孩子开了一张“中等智力低下的证明”,并向学校申请儿子年龄已大,不相宜留级,希望让他升入初中。然而,她没有想到,这张证明给孩子带来了长达两年的精神损害。学校很快把这个隐私公之于众。课上,个别老师当着众多学生的面多次羞辱他是“弱智、白痴、大傻子”;课间,个别同学还轮番打他,让他喊自己是“大傻子”。2022年2月6日,她的儿子被医生诊断患了精神分裂症。她认为,是学校的部分老师和学生长时间持续地对孩子打骂羞辱,才导致了这种可悲的结果。为此,她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要求。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学校、老师侵扰学生权益的案件。学校将学生“中等智力低下”的隐私公之于众,是侵扰学生隐私权的表现;
13、老师当着众多学生的面辱骂学生是“弱智、白痴、大傻子”不仅羞辱了学生的人格,也侵扰了学生的名誉权;老师任由学生打骂同学,没有尽到管理学生、爱护学生的义务。教化法第29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维护受教化者、老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老师法第8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老师应当履行“关切、爱惜全体学生,敬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扰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指责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由此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学校、老师都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增加职业道德,关切、爱惜学生,学校应当依法进行教化教学管理活动,老师应当依法进
14、行教化教学活动,学校和老师都应当增加爱护学生合法权益的意识。案例6、女中学生状告班主任侵权案去年暑假,北京某中学王雪的母亲邱女士发觉女儿近来电话比较频繁,还有个男孩常在她家楼下徘徊,便找到女儿的班主任苏某反映状况,没想到这却将女儿带人了苦痛的深渊。当苏某发觉王雪与班里的一名男生关系比较亲密后,便在课堂上、教研室里多次翻看王雪的书包、日记以及给其他同学的信件,还不许同学和她说话原本性格活泼的王雪忽然成了“孤家寡人”,同学们远离她,不敢和她说话。王雪在日记里写道:“苏老师常常羞辱我,逼我转学。我一想起这些就胆怯,夜里常做噩梦”由于无法承受完全被孤立的苦痛,王雪于去年10月4日离家出走。4天后,当邱
15、女士接到女儿电话,在南京找到她时,王雪哭着恳求妈妈搬出北京。而在王雪出走后,学校和班主任却对此事冷眼旁观。回家以后,王雪的心情始终很压抑,后来被诊断患上了愁闷症。邱女士特为女儿联系了一所新学校,但因原校供应的学籍卡被涂改过,转学手续迟迟没有办妥。对此,邱女士一家人认为这是学校在有意刁难他们,间接剥夺了王雪的受教化权为此,去年12月1日,王雪将班主任苏某和学校告上了法庭,诉讼的恳求很简洁,只要求老师的一声致歉。案例分析1本案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学生王雪(以及她的母亲邱女士)、班主任苏某和学校。2本案是一起侵扰未成年学生隐私权案。(1)依据教化法、老师法和未成年人爱护法的有关规定,老师应当“
16、关切、爱惜全体学生,敬重学生人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而老师苏某却实行了翻看王雪书包、日记,并让其他同学疏远王雪等卑视性行为,未能尽到老师应尽的义务,严峻侵害了王雪的人格尊严,侵扰王雪的隐私权。(2)苏某的上述行为和王雪的离家出走、精神抑郁的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造成了肯定的损害,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向王雪作口头赔礼致歉,并赐予肯定的精神抚慰金。(3)学校应对苏某进行指责教化,并责成其向王雪作口头赔礼致歉和赐予肯定的精神补偿3本案对我们的启示有:(1)对青春期学生早恋或感情萌动问题,学
17、校、老师和家长应刚好了解学生在这个特别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并加以正确引导,应关切爱惜每一个学生,不得侵扰学生的人格和隐私(2)学校应加强对老师的师德教化和行为规范,增加他们的法制意识,使其在履行教化职责的同时要敬重学生的隐私权,要有对学生人权的爱护意识,刚好发觉并订正老师的错误做法和过激行为。(3)学生应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萌动和与异性交往问题,加强自我约束,遵守校规,努力学习,仔细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与此同时,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心理素养,加强自我爱护学会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案例7、老师当众读短信,高二女生跳楼身亡2022年11月6日10时20分,呼和浩特铁路一中高二225班的
18、数学课上,一名男生的手机响了,班主任王老师径直走向该男生,将他的手机没收,并在课堂上将手机里的短信内容读出:“中午放学一起走不?”接着,王老师又将该男生手机中的另一条短信的部分内容当众读出。随后,王老师叫起了女生席嘉欣,对她近期的学习状态进行了点评。当天上午第四节体育课,席嘉欣没有去上,始终在哭。此后直到跳楼事务发生,她再没去学校上课。11月9日6时许,席嘉欣割腕后从其所住的宿舍六楼跳下身亡席嘉欣生活在一个低保家庭,5岁时父母离异后,她和父亲、奶奶一起生活。出事前的11月8日晚,席嘉欣的同学给她送了生日礼物和蛋糕,她很兴奋,在蜡烛前静默许了愿,然后和奶奶、爸爸一起分吃了蛋糕。临睡前,还送给奶奶
19、一个玩具熊。“11月9日4时45分,欣欣起床了,我说还早,她就又睡下。我每天都看着欣欣上学,可是那天却没有起来。起床后我发觉欣欣的书包还在沙发上,感觉不对劲,我就抓紧给她的班主任打电话,班主任说没去上学。等我出门,公安人员已经来了,通知我孙女已经跳楼了”回想起当时的情形,她的奶奶痛不欲生。在死亡现场,席嘉欣的身旁有一本书巴黎没有摩天轮,上面沾满了血渍。事发后,她的奶奶找到了她分别写给奶奶、姑姑及同班4名同学3份遗书。在堆满书的写字台上另一本彩色信纸上,还有她留下的一段遗言,这些话是写给王老师的:“王老师,您为什么偏要这么做,我恨您。一个人的心理承受实力是有限的。您对我有偏见,我知道,可也不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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