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考试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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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知识点归纳第一章 危险管理与保险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理解风险的不同定义,掌握保险学上风险的定义,描述风险的特征,掌握风险构成要素及风险分类。了解风险管理思想的起源,掌握风险管理的定义、程序及风险处理的方式。分析风险的成本和效应,阐述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分析可保风险的条件。教学重点和难点 风险的定义、风险的要素、风险管理理论及可保风险特征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和要求本章亦是保险学原理的重要内容,要求学生系统地掌握并深入地理解。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掌握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理解近因的认定、掌握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内容、代位追偿原则的具体内容、
2、重复保险及其分摊原则的具体内容。教学重点和难点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利益原则在各险种的运用,近因原则的运用,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代位原则的运用,重复保险的计算。 第 四 章 保 险 合 同 教学目的和要求帮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第七章商业保险之二人身保险让学生掌握人身保险的含义、分类、特征,了解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概念、基本内容、特征和主要险别,以及团体保险的含义和分类。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风险的概念1 广义的风险强
3、调风险的不确定性2 狭义的风险强调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保险中的风险都是狭义的)狭义风险的特征1 客观性(风险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保险经济的必要性)2 损害性(凡是风险都会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害)保险是保证消除风险发生的后果,即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而不是保证风险的不发生。3 单一风险的不确定性(空间、时间、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偶然性形成了经济单位与个人对保险的需求,而风险的不确定性使之成为可保风险。4 总体风险的可测性5 发展性(风险的发展为保险的发展创造了空间)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风险因素(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风险因素是就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与损失
4、程度的情况而言的。分类: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风险事故(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可能变为现实、以致引起损失的结果。损失是指非故意、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直接损失:风险事故直接造成的有形损失,即实质损失。间接损失:有直接损失进一步引发或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与损失的关系(因果):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因为风险因素要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风险的分类按性质分类:纯粹风险(保险保障的是纯粹风险中
5、的一部分)、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是指那些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生老病死。投机风险是指那些既有损失机会,又有获利可能的风险。按对象分类: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人身风险按环境分类:静态风险(与社会经济政治无关)、动态风险(有社会经济政治变动导致)风险管理的定义风险管理是经济主体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和分析,对风险实施有效地控制和妥善的处理,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方法。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1 识别风险2 风险评估3 风险评价4 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避免、预防、抑制目的: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程度,重点在于改变引起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
6、条件。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主动自留、被动自留)、转嫁目的:以提供基金和订立保险合同等方式,消化发生损失的成本,即对无法控制的风险做出财务安排。(保险)5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的关系1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无风险无保险,有风险才有保险。)2 保险不保全部风险3 风险的增加是保险发展的条件4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5 风险管理的水平制约保险的经济效益可保风险(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可保风险的条件1 必须是纯粹风险2 风险必须是偶然的(不确定性)3 风险必须是意外的(非故意、不可预知的)4 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
7、受损失的可能性(非少数标的)5 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非小额损失)第二章 保险的性质与功能保险的定义(保险的自然属性):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对遭受危险事故的成员进行赔付的行为。(“损失分担说”一般仅指财产保险,不包含人身保险。)保险的本质(保险的社会属性):即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社会保险主要险种有: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相同点:都具有分散风险,稳定社会的作用。不同点:1 实
8、施方式不同。商业保险一般为自愿保险,只有少数险种是强制性险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社会保险的险种均为强制性险种,体现社会公平,兼顾效率。2 举办主体不同商业保险由专营的保险公司举办,遵循等价有偿的商业原则。社会保险一般由政府举办,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3 保费来源不同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交纳社会保险的保险费一般由雇主和雇员一起承担,若基金不够,则由政府贴补。4 保险金额不同商业保险: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有保险利益的价值决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的需要及其支付能力决定。社会保险的保险金额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只能保证基本的生活费、基本的医疗保健费用。5 实施原则不同商业:是
9、为了保障个人公平,社会: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政策性保险:社会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经济政策性保险(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的比较相同点:都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分散风险的作用。不同点:1 举办主体不同商业:可由普通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国营、公私合营、私营)政策性:一般由专业保险公司承保2 经营目标不同商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政策性:要求经济核算的同时必须兼顾、重视社会的宏观经济效益3 承保机制不同商业:保险的品种多,可有投保人任意选择政策性:有特定的险种、单一费率;为防止逆选择,要求投保人投保所有政策性保险的项目商业保险与储蓄比较相同点:都是以现有的剩余资金作将来准备。不同
10、点:1 需求动机不同储蓄的需求动机一般是基于购买准备、支付准备和预防准备,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均可确定。保险需求是基于特定事故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2 权利主张不同储蓄: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为原则;保险:以投保自愿、退保自由为原则3 运行机制不同储蓄行为主要受诸如利息率、物价水平、工资收入及流动性偏好等因素影响,无需特殊的技术计算。保险行为主要受危险损失的不确定性影响,且需要特殊技术计算保险费率,达到损失补偿均摊的目的。4 行为后果不同保险的行为后果不确定,储蓄的行为后果可确定。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总体规律:财产保险先与人身保险,海上保险先于陆地保险产生。现代保险的三大
11、功能1 风险保障功能(分散风险、经济补偿)2 资金融通功能(资金的积聚、资金的运用)3 社会管理功能(促进交易和消费,促进社会稳定,缓解社会纷扰)保险的基本功能1 分散风险功能(保险的第一功能):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风险,保险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因偶发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事件所致的经济损失,通过直接摊派或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平均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的功能。2 补偿损失功能:保险具有的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人身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能力。保险的派生功能1 积蓄基金的功能(空间上分散、时间上分散)2 监督危险的功能(投保人之间发生的相互间的危险监督,以减少损失
12、、减轻负担)保险的作用:1 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1)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3) 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4)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5)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2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1)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2) 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3) 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4) 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5) 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6) 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归纳起来,保险在宏观和微观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有二,首先发挥社会稳定器作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定,其次发挥社会助动器的作用,为资本投资、生产和流通保驾护航。第三章 保险合
13、同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特征:1 保险合同是非同时对等给付的双务性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2 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合同履行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且针对单个保险合同而言。)3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必须具有一定的形式和手续)4 保险合同是条件性合同(条件满足)5 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6 保险合同是属人性/个人性合同(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1 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2 不足
14、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3 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合同。4 不足额保险的产生原因:(1) 投保人基于自己意愿或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2) 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计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3) 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5 超额保险的产生原因:(1) 出于投保人的善意。(2) 出于投保人的恶意。投保人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额外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3) 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导致保险金额高于保
15、险标的是实际市场价格。(4) 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市场价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保险合同的要素(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2)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3)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的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收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2) 保单所有人是指在
16、保单签发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3) 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4) 保单所有人的权利: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在保单现金价值限额内申请贷款;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指定新的所有人。(5) 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指定的人;受益人不同于继承人。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的,认定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二) 保险合同的客体1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2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3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载明的投保
17、对象,是保险事故发生所在的本体。4 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三) 保险合同的实体1 法定受益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受益人。此时相当于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赔款做为遗产处理。2 保单持有人: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人。人寿保险可以作为抵押,偿还债务,具有证券的流通性。分红保险中,投保人定期可以获得红利和现金价值。3 中介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基于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权力范围内代为受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人。保险代理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在保险代理人的权力范围内发生事故,责任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代表投保人与保险
18、人洽谈并订立保险合同的人。保险经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保险经纪人的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保险公估人:接受保险当事人的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的业务的人。保险公估人是受谁委托即代表谁的利益,其行为后果有本人负责。保险条款分析(四) 保险合同的形式1 投保单: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它在出具时即完全生效,并持续有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为止。2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正式保单发出前的临时合同。3 保费收据:在人寿保险中使用的、在保险公司发出正式保单之前出具的一个文件。它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和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4 保险单:是投保人和
19、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形式。它必须明确、完整的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双方履约的依据。5 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效力与正式保险单相同。在货物运输保险和交强险中经常用到。6 批单:(五)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的开始1 合同成立: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签发保单)保险合同成立时并不产生法律效力,即合同不一定生效了。(1)要约(投保)(2)承诺(承保)保险代理人只是向可能购买保险的客户提出要约邀请。2 合同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即合同当事人均受认同条款约束。3 保险合同生效以有效为前提,合
20、同有效的前提是:(1) 保险人的主体合格,投保人的主体合格。(2) 保险合同的内容合法。(3) 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要准确、真实。(4) 由代理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有保险人的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5) 保险合同必须有法律要求的形式,必须有书面的凭证。4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做出约定,若双方没有事前约定,则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5 保险责任的开始:保险责任的开始期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保险事故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否则不负赔偿责任。6 三者之间的关系(1) 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不一定立即生效,生效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2) 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始
21、,关键在于保险合同中怎样约定。有的以时间为约定,有的以某事件的发生为约定。(3) 即使已经进入了保险责任期间,但保险合同未生效。此时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4)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获得赔偿,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六) 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即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从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这一期间。2 保险期间的确立:1。 按时间确定。2。 按事件的始末确定。(七)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1 保险责任: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 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是保险人不负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范围。3 除外责任的内容:(1) 除外地点(2)
22、 除外风险(战争风险、道德风险、核辐射风险、艾滋病)(3) 除外财产(价值难以用货币衡量的财产:日记、账簿、图纸、邮票等)(4) 除外损失(如正常磨损,自然消耗,大多数情况下财产的间接损失,政府颁布禁令、没收造成的损失等。)(八) 保险费与保险费率1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了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2 保险费率又称保险价格,是按保险金额计算的保险费的比例。3 保险费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九) 保险合同的中止、复效和终止1 合同中止: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致使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法律效力。在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3、2 合同复效: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又重新开始。3 合同终止: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4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 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2) 合同因解除而终止(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任意解除)(3) 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因被保险人的某些违约行为,保险人有权使合同无效。)(4) 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完成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或给付义务后,保险责任及告终止。)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货币估计的价值总额,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保险金: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实际获得的补偿或给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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