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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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 行)(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车 辆 识 别 代 号(英 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 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 年第 66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 VIN 管理现场审查,是指初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 WMI)时对企业进行的现场审查、已获得 W
2、MI 的车辆生产企业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车辆生产企业申请 WMI 时的初次现场审查、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现场监督审查。初次现场审查,是指车辆生产企业首次申请 WMI 的现场审查工作。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是指对已获得 WMI 的车辆生产企业申请扩大 WMI 覆盖产品范围或申请增加、改变生产地址、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现场审查工作。现场监督审查,是指对已获得 WMI 的车辆生产企业的后续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工作。第四条 已经生产准入现场审查或相应现场审查合格的车辆生产企业的 VIN 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简化现场审查内容。已经审查通过的检查项目不再重复
3、审查;若已通过的检查项目已覆盖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全部检查项目时,可免于现场审查。VIN 管理现场审查也可与生产准入现场审查工作一并进行。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的、需要标示 VIN 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 VIN 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二章 初次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 第二章 初次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 WMI 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同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以下 VIN 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一)申请产品目录(见附件一)、产品照片、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二)适用的
4、国内、国外法规和标准,顾客对该产品的性能方面的特殊要求(国内的法规、标准仅提供名称和编号即可);(三)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条件)、检验标准;(四)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见附件二);(五)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见附件三);(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第三2 层次文件清单或其他名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七)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至少包括:采购、生产、检验过程的检验频次、抽样数量、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以及人员、管理、流程、设备方面的要求);(八)申报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九)申报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
5、(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十一)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交的 WMI 申请和 VIN 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应当包括 1 份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1 份电子版文件(管理办法第八条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及上述第十项、第十一项不需电子版文件)。企业应当保证所有文件在 VIN 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时均为有效版本。第九条 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工作机构受理其申请的,应当出具VIN 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VIN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申请退回通知书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第十条 工作机构受理企业的申请后,负责组织对企业提交
6、的 WMI 申请材料和 VIN 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客观性,通常以文审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完成后,工作机构组织现场审3 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次现场审查,程序和内容如下:(一)审查组组成 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审查工作组。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人数依据申请企业的规模确定,一般由 2 至 4人组成。(二)初次现场审查 工作机构与申请企业协商确定初次现场审查时间。初次现场审查原则上在 3 日内完成,对生产规模大、品种多及具有多个生产现场的企业,酌情增加审查时间。审查组按照VIN 管理现场审查及考
7、核要求(见附件四,以下简称考核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对合格产品进行现场抽查检验。初次现场审查时,关于生产设备、检验能力、检验设备、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项目要求如下:1对于重要零部件(范围至少应当包括本实施办法附件三所列的内容),当企业自行生产时,应当有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如属采购产品,企业应当有必要的进货检验设备,或按合理的检验频次、抽样数量、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委托有能力的机构进行检验,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关键总成的供方具备必要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当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时,审查组可到供方进行现场验证。2 企业必备的整车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 整车检验
8、能力和检验设备、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项目要求(见附件五,以下简称检验项目要求)的规定。4 3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或检验项目要求的规定进行,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依据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适当时可部分参照企业标准),若无与之对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则依据企业标准。(三)初次现场审查结果评定 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企业按本实施办法考核合格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审查组按照考核要求的第 1 至 11 项进行评分及判定。对全部否决条款符合要求、第 1 至 8 项得分之和达到或超过 360分(总分值的 60%)、第 1 至 8 项任一子项得分均达到或超过该子项分值的 50
9、%的,初次现场审查结论为通过。否则,初次现场审查结论为不通过。(四)初次现场审查报告的编写 审查组在初次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编写 VIN 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说明;2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结果;3生产一致性审查结果;4合格产品现场抽查结果;5经确认的覆盖产品目录;6VIN 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结论及对整改和验证的要求。(五)整改情况的验证 初次现场审查后,企业可在限定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内对整改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审查组。审查组长根5 据整改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初次现场审查报告中的验证要求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验证,或仅对所提交的整改证据进行验证。
10、当初次现场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进行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现场审查和整改综合评定结果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合格后审查组长出具验证报告并将全部材料报工作机构。第十二条 经工作机构审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应当为其分配 WMI,并发放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证书(以下简称WMI 证书)。不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分配 WMI。工作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原因。第三章 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 第三章 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 第十三条 已获得WMI的车辆生产企业扩大WMI覆盖产品范围、增加或改变生产地址、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发
11、生重大改变时,企业应当在组织生产前或生产后的 30 日内向工作机构提出 WMI变更申请及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充提交与条件变化内容相关的材料,并保证第八条所列文件在VIN 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时均为有效版本。第十五条 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经工作机构确认,不必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按照管理6 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 证书手续;需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与申请企业协商,单独进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或结合现场监督审查或其他的现场审查一并进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工作机构受理其申请的,应当出具
12、VIN 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 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 VIN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退回通知书 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第十六条 工作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后,结合企业 VIN 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申请材料对企业 VIN 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完成后,工作机构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程序和内容如下:(一)审查组组成 工作机构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组织审查组。(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 工作机构经与申请企业协商确定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时间。现场审查原则上在 3 日内完成,对生产规
13、模大、品种多及具有多个生产现场的企业,酌情增加审查时间。审查组按照考核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三)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果评定 审查组按照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做出审查结论。(四)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报告的编写 7 审查组在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编写 VIN 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说明;2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结果;3生产一致性审查结果;4合格产品现场抽查结果;5经确认的覆盖产品目录;6企业条件变化情况的说明;7 VIN 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论及对整改和验证的要求。(五)整改情况的验证 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后,企业可在限定期限内对整改
14、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审查组。审查组长根据整改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初次现场审查报告中的验证要求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验证,或仅对所提交的整改证据进行验证。当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进行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现场审查和整改综合评定结果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合格后审查组长出具验证报告并将全部材料报工作机构。第十八条 经工作机构审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应当为其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 证书。不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 证书。工作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原因。第四章 现场监督审查 8 第十九条 已获得WMI
15、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保持通过VIN管理现场审查时的生产条件,严格按照批准产品组织生产,保证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第二十条 工作机构定期对获证企业(指获得 WMI 证书的企业,下同)使用 WMI 及标示 VIN 的情况(包括建立 VIN 档案和数据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现场审查。检查期限一般为每年一次。对于新获证企业的首次监督审查,原则上应当在获证后 6 个月内进行。当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 VIN 管理现场条件保持良好、产品生产一致性稳定、VIN 管理有效时,可延长监督检查周期;反之可缩短监督检查周期。第二十一条 获证企业出现 VIN 管理现场条件有重大变化、用户投诉集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
16、情况时,工作机构可随时对企业进行监督审查。第二十二条 监督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二)生产一致性审查;(三)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四)企业使用 WMI 与WMI 证书批准情况的符合性;(五)企业在车辆产品上使用、标示的 VIN 与已在工作机构备案的 VIN 编制规则的符合性;(六)企业建立 VIN 档案以及数据库、满足产品可追溯性要9 求的情况。其中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一致性的现场审查与合格产品的现场抽查检验按照初次现场审查的内容进行,但不必覆盖全部产品类别、产品系列和生产现场。原则上最多 3 次监督审查应当覆盖全部产品类别、产品系列和生产现场。如果企业申请将条件变化审
17、查与监督审查合并进行,则必须覆盖与条件变化有关的所有活动。第二十三条 工作机构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组织审查组,原则上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参加过上次现场审查或监督审查的人员。审查组长负责调阅企业的有关存档材料,制订监督审查计划。监督审查计划应当在计划进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前 5 日通知企业,在取得企业同意后进入现场审查阶段。审查组通过在现场收集各项相关证据,按照考核要求对被审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原则上在 3 日内完成,对生产规模大、品种多及具有多个生产现场的企业,酌情增加审查时间。第二十四条 审查组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评分及判定。对全部否决条款符合要求、非否决条款得分之和达到或超过 400
18、 分(总分值的 65%)、任一非否决条款得分均达到或超过该条款分值 50%的,监督审查结论为通过。否则,监督审查结论为不通过。第二十五条 当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年度现场监督审查同时进行时,审查组将分别针对与条件变化相关的内容和监督审查的内容按照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做出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论和现场监督审查结论。10 第二十六条 当针对第二十二条中的现场抽查或用户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时,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做出现场监督审查结论。第二十七条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编写现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说明;(二)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结果
19、;(三)生产一致性审查结果;(四)合格产品现场抽查结果;(五)经确认的覆盖产品目录(适用于当企业产品型号有变动时);(六)使用 WMI 及标示 VIN 的情况;(七)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说明;(八)现场审查结论及对整改和验证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企业可在限定期限内对整改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审查组。审查组长根据整改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初次现场审查报告中的验证要求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验证,或仅对所提交的整改证据进行验证。当现场监督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进行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现场监督审查和整改综合评定结果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合格后审查组长出具验证报告并将全部材料报
20、工作机构。第二十九条 工作机构对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材料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监督审查结论。第三十条 车辆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机构在核11 实后,将提出撤销已分配的 WMI 或撤销部分 WMI 批准的产品类型的报告,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一)拒不接受 VIN 管理监督检查及现场审查的;(二)WMI 批准产品停产及不能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的(含部分产品类型停产及不能正常生产一年以上);(三)现场监督审查结论为不通过者;(四)生产企业扩大 WMI 覆盖产品范围或增加、改变生产地址、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未按照规定重新申报,且不能保持规定的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
21、的;(五)企业破产的。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机构每年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 VIN管理现场审查的情况。第三十二条 申请 VIN 管理现场审查的企业对申请受理、现场审查、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及监督审查等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通知后 15 日内,向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诉请求后一个月内,对申诉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结论,并将复核结论通知申诉企业。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 VIN 管理现场审查的企业,原则上 6 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 VIN 管理现场审查申请。第三十四条 申请 VIN 管理现场审查的企业应当承担现场12 技术审查的相关费用(现场技术审查收费标准见附件六)
22、。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提交 VIN 管理现场审查申请并通过申请材料审查的企业,可按照原有规定进行 VIN 管理现场审查,但首次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获得 WMI 的企业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后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可根据需要对本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一、申请产品目录 二、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三、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 四、VIN 管理现场审查及考核要
23、求 五、整车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 验项目要求 六、关于现场技术审查收费 13 附件一:申 请 产 品 目 录 申 请 产 品 目 录 序 号 序 号 产品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 产品型号 出口国或顾客出口国或顾客出口国和顾客出口国和顾客的技术要求 的技术要求 企业产品标准、企业产品标准、检验标准 检验标准 目前所处阶段(研发、试生产、目前所处阶段(研发、试生产、批量生产、停止生产)批量生产、停止生产)已销售量 已销售量 备 注 备 注 注:1目录中的产品型号应包括企业所申请的产品类别中的所有型号,包括处于研发、试生产、批量生产阶段或在申报之日起一年内停止生产的产品,均需列入审查
24、范围,审查时可按产品所处不同阶段区别对待;在申报之日起一年以前已停止生产的产品,可不必申报,也不列入审查范围。2如企业有多个生产地址,应在备注中指明某种产品的生产地址。3幅面不够可另附页说明。14 附件二: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一、办公楼、厂房等基础设施 一、办公楼、厂房等基础设施 序 号 序 号 名 称 名 称 单层建筑面积(m单层建筑面积(m2 2)层数 层数 总建筑面积(m总建筑面积(m2 2)所有权关系(自有、租用等)所有权关系(自有、租用等)二、主要生产设备 二、主要生产设备 序 号 序 号 名 称 名 称 型 号 型 号 数 量
25、 数 量 主要参数 主要参数 用 途 用 途 生产能力 生产能力 制造商 制造商 所有权关系 所有权关系 三、主要检验设备 三、主要检验设备 序 号 序 号 名 称 名 称 型 号 型 号 数 量 数 量 用 途 用 途 精 度 精 度 检定日期/有效期检定日期/有效期制造商 制造商 所有权关系 所有权关系 注:1如企业有多个生产地址,应在“办公楼、厂房等基础设施”项中指明。2表中项目不可空缺。3幅面不够可另附页说明。15 附件三: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 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 车辆产品名称及型号:车辆产品名称及型号:序 号 序 号 零部件名称 零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 规格型号 型 式 型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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