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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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2、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二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四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
3、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事会决定的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
4、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第九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
5、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十条 公司订立监管协议时应明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
6、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第十二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7、、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
8、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室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第十六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
9、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后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有):(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四)其他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第十九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第二十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10、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五)已归还前次用
11、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六)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妥善制定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超募资金如用于投建项目,公司应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做好项目已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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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 募集 资金 使用 管理办法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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