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借款企业资信评级业务监督管理办法.pdf
《山西省借款企业资信评级业务监督管理办法.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西省借款企业资信评级业务监督管理办法.pdf(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1附件二 山西省借款企业资信评级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从事借款企业资信评级业务的评级机构及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维护评级市场秩序,增强信贷征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透明度,防范信贷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贷款通则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人民银行是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的管理机关。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由人民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负责在全省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或授权辖区内分支行监督、管理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第三条 借款企业资信评级是对经济主体自主偿债能力和可信程度的评价。借款企业资信评级由
2、符合资格的评级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分析论证,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企业资信等级。第四条 借款企业是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机 2构融资或接受授信的企业(经济主体)。第五条 评级机构是指专营资信评级业务的企业法人。从事与评级业务活动相冲突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资信评级业务。第六条 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措施、统一工作进度、统一操作流程、统一质量控制、统一结果定义、统一结果发布。第七条 企业资信评级信息是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重要信息,是境内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和企业参与有关经济活动的重要参考依
3、据。第二章 评级机构 第八条 评级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评级机构中从事借款企业资信评级业务的专业人员应不得少于 20 人(不包括外聘人员、实习生),并具备金融、会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和两年以上从事评级业务的经验。第十条 评级机构应向注册地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管理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3(二)公司章程;(三)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四)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五)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指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的身份证明、简历及有关材料;(六)评估专业人员的数量、学历结
4、构、技术职称等;(七)财务报表;(八)遵照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资质;(九)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十)专家评审委员会章程及专家名单;(十一)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第十一条 评级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企业资信等级评级程序细则;(二)借款企业资信等级评级方法规范;(三)专业评估人员执业规范;(四)评级报告准则;(五)评级工作尽职调查制度;(六)跟踪评级及复评制度;(七)防火墙制度、回避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相关制度;(八)业务信息保密制度;4(九)违约率检验制度;(十)评级结果公示制度;(十一)档案保管、查阅制度;(十二)人事管理制度;(十三)人民银行要
5、求的其他内控制度。第十二条 评级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一)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评级机构评级工作的独立性,不得有影响评级程序和评级结果的行为;(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借款企业资信评级业务,评定企业资信等级;(三)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并依法纳税;(四)严格依据公开的评级程序,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五)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遵循为客户保密的原则;(六)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报送借款企业资信评级的有关资料;(七)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每年报送营业报告;(八)接受人民银行的管理和检查;(九)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 评级机构应建立
6、风险准备金制度,并在商业 5银行开设专用账户。风险准备金按借款企业评级业务收入的5%按年提取。经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批准,风险准备金可用于补充资本或其他特定用途。第十四条 评级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应当事前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批准,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评级机构及其评估人员,应以行业公认的客观、独立、公正、科学和勤勉尽职的态度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资信评级服务;评级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六条 评级机构可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作为评级机构的咨询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具有实务和权威性的金融、会计、工程等专业人员和学者组成,每次评审会人员不得少于7 人,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由
7、评级机构聘请。评级机构应将专家评审委员会章程和专家名单报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备案。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委员应独立自主、客观、公正地对评级项目过程进行分析判断,做出评定结论供评级机构参考。第十八条 评级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分支机构报送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资料;(二)对本机构的股东及有利益关系者进行评级;6(三)同被评企业合谋篡改评级资料从而歪曲评级结果;(四)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五)未经被评级对象的同意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他人,国家另有规定的
8、除外;(六)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业务资格证书;(七)为委托人提供担保;(八)从事与评级业务有冲突的审计、律师、资产评估等中介业务;(九)国家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第十九条 评级机构应就评级资料建立数据库并长期保存,数据库信息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章 评级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评级机构根据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借款企业资信评级管理工作要求所核定的评估对象为当年进行借款企业资信评级的企业。第二十一条 评级机构按以下程序从事借款企业资信 7评级工作:(一)企业向评级机构提出申请,当事双方签订“信用评级合同”;(二)企业按合同规定向评级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报表和贷款
9、卡信息,支付评估费;(三)评级机构收到企业资料、报表后,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进行详细审核,对经营管理和财务方面的重要资料组织现场调查和核实;(四)评级机构应搜集宏观、地区、行业等与企业有关的信息资料;(五)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六)评级机构经研究分析后提出企业资信等级评级报告;(七)向企业反馈评级结果。如企业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次数仅限一次;(八)统一公告。由评级机构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上,将其信用等级在国内有关媒体上公告;(九)评级机构在企业资信等级的有效期内应对企业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结果与公布结果不一
10、致的,由评级机构通知被评企业后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8概述、声明、报告正文和附录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评级机构应将企业资信等级评级报告送达被评企业和有关金融机构,并报送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第四章 评级内容和等级划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企业资信评级要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资信评级。第二十五条 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信评级应主要考察企业素质、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发展前景等内容。第二十六条 评级机构对借款企业资信评级应按不同行业分别制定评分标准。第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西省 借款 企业 资信 评级 业务 监督管理 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