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2428-2023 工业用地-标准地-管理规范(河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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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3.020 CCS P 02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2428 2023 工业用地“标准地”管理规 范 2023-06-06 发布 2023-09-05 实施 河南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41/T 2428202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管理流程.1 5 按标做地.2 6 明标供地.2 7 服务与承诺.3 8 履标用地.3 9 对标管地.3 附录A(资料性)企业投资工业用地“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流程图.5 附录B(规范性)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6 附录C(资料性)工业用地“标准地”履约监
2、管协议(样式).9 附录D(资料性)工业用地“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样式).11 附录E(规范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与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对照表.12 DB41/T 2428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河南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院、河南省项目推进中心、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何牧、焦俊党、许爱国、陈瑞、申奇、刘大全、胡美林、皇甫光宇、牛长合、王争艳、
3、詹怡、王晓、马煜东、杨戈、邓炯、方乐道、吴清韶、刘庆中、程方圆、朱媛媛、刘宝方、张超、马希龙、郭蕊蕊。DB41/T 24282023 1 工 业用地 标 准地 管理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业用地“标准地”的术语和定义、管理流程、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审批服务、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管理。其他存量工业用地参照使用。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542017 国民经
4、济行业分类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工业用 地“标准 地”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税收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3.2 容积率 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3.3 固定资 产投 资强 度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额。3.4 土地税 收 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土地面积上上缴税金数量。3.5“标准 地”出让 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标准地”履
5、约监管协议。4 管理流程 DB41/T 24282023 2 工业用地“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包括按标做地、明标供地、服务与承诺、履标用地、对标管地五个主要环节,具体管理流程图,见附录A。5 按标做 地 区域评 估 5.1 5.1.1 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行政管理机构应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现状与影响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5.1.2 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应要求
6、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免费应用。控制性 指标 体系 5.2 5.2.1 市、县人民政府在供应土地时,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附录 B的要求,制定“3+N+1”控制性指标体系,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5.2.2“3”即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税收,由省相关部门制定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准,并定期发布,见附录B。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同一土地等别内的不同区域可适当上调准入标准。5.2.3“N”即地均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
7、能耗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5.2.4“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 20 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依法依规办理续期手续。地块 指 标确 定 5.3 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当地制定的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结合相关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准入等要求,强化能耗、环保等总量控制,联合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税收等具体控制性指标要求。地块前 期开 发 5.4 对拟作为“标准地”出让的土地,按照“标准地”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形成
8、产权明晰、配套完善、四至明确、满足“标准地”各项要求的成熟宗地。6 明标供 地 发布公 告 6.1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组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并在出让公告中明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控制性指标要求。签订合 同和 协议 6.2 DB41/T 24282023 3 用地企业竞得“标准地”后,应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和工业用地“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见附录C,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其他约 定 6.3 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9、或开发区管理机构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制或者采取其他市场化措施,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7 服务 与 承诺 前期咨 询服务 7.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应建立企业投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前期咨询服务机制,提供咨询服务。代办服 务 7.2 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要求,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管理机构选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者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承诺制 7.3 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的有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申请人在签订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时同步签订工业用地“标准地”企
10、业信用承诺书,见附录D,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8 履标用 地 企业职责 8.1 用地企业按照出让合同和监管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者投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限应符合相关规定,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者投产时间。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者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政府部 门职责 8.2 项目开工后,政府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和监督,按照相关要求,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若发现违反合同与承诺等行为,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9 对标管 地 联合验 收 9.1 9.1.1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企业投资工业用地“
11、标准地”竣工联合验收和达产验收具体办法。9.1.2 项目竣工后,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DB41/T 24282023 4 9.1.3 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2 年),并落实有关奖惩措施。整改后进行达产复验,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引导项目限期协商退出。全过程 监督 9.2 9.2.1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相关部
12、门应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对照“标准”,组织实施联合监管。9.2.2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托省政务云、政务服务网和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结合实地踏勘,将工业用地“标准地”纳入全省建设用地信息管理平台,做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实现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管和“云上管地”。9.2.3 对符合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出让人可按照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9.2.4 对符合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信用评 价 9.3 9.3.1 建立工业用地
13、“标准地”信用评价体系、严重失信名单制度。9.3.2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纳入企业诚信体系,将信用诚信企业、信用不良企业分别列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红名单”和“黑名单”,推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河南)网站,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联合奖 惩 9.4 9.4.1 根据项目开工、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对未按约定履约义务的企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扶持。9.4.2 针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应采用联合惩戒措施。DB41/T 24282023 5 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5个工作日)协商退出 否 明标供 地 网上交
14、易系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30个自然日)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址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现状评价等实施区域评估。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土地供应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制定“3+N+1”控制性指标体系。各市、县人民政府或其他确定的部门(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对拟作为“标准地”出让的宗地,按照“标准地”使用的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标做 地 区域评估 控制线指标体系制定 地块具体指标确定 地块前期开发 成交结果公示(5个自然日)签订
15、“出让合同”签订“监管协议”合格 合格 项目投产运营 项目达产后,提出达产验收申请 不合格 全过程监督管理 服务与 承诺 为企业提供部分事项或全流程无偿代办服务 企业自愿选择 承诺制 实行承诺制 是 按照一般企业投资审批“最多跑一次”要求,开展事项审批工作 履标用 地 对标管 地 承诺、公开 项目竣工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按事先约定条件对标进行竣工验收 不合格 限期整改 达 产 复 验 按约定承担 违约责任 合格 限期整改并按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 不合格 按事先约定条件对标进行达产验收 附录A(资料 性)企业投 资 工 业用 地“标准 地”全 过程 管理 流程 图 企业投资工业用地“标准地”全过
16、程管理流程见图A.1。图A.1 企业 投资 工业 用地“标 准 地”全 过程 管理 流程 图 DB41/T 24282023 6 附录B(规范 性)新增 工 业用 地“标准 地”控制指 标 B.1 容积率控制性指标见表 B.1。表B.1 容 积率 代码 行业名称 控制值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 14 食品制造业 1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1 16 烟草制品业 1 17 纺织业 1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1.1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1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 21 家具制造业 1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1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1
17、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1.1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0.5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0.6 27 医药制造业 0.8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1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1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0.8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70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0.65 33 金属制品业 0.8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1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1 36 汽车制造业 1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1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1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1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1.1 41 其他制
18、造业 1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1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1 DB41/T 24282023 7 B.2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控制性指标见表 B.2。表B.2 固 定资 产投 资强 度 单位为万元每公顷 代码 行业名称 工业用地城市等别 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用地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2028 1880 1696 1204 747 500 在一般工业用地基础上,按照附录E对应的行业整体上浮5%10%。14 食品制造业 2028 1880 1696 1204 787 500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
19、业 2028 1880 1696 1204 747 500 16 烟草制品业 3070 2846 2459 2101 647 500 17 纺织业 2603 2414 2142 1754 823 500 18 纺织服装、服饰业 2603 2414 2142 1754 702 500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028 1880 1696 1204 682 500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519 1409 1217 864 632 500 21 家具制造业 2028 1880 1696 1204 641 500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2028 1880 1696
20、 1204 787 500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070 2846 2459 2101 858 500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603 2414 2142 1754 702 500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3070 2846 2459 2101 901 500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070 2846 2459 2101 819 500 27 医药制造业 3581 3541 3357 2872 1300 500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4187 3984 3635 2950 1296 500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603 2414 2142 17
21、54 1250 500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519 1409 1217 864 813 500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581 3541 3357 2872 1171 500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581 3541 3357 2872 942 500 33 金属制品业 3070 2846 2459 2101 1080 500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3581 3541 3357 2872 1129 500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3581 3541 3357 2872 1234 500 36 汽车制造业 4187 3984 3635 2950 1234 500 37 铁
22、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4187 3984 3635 2950 2046 500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4187 3984 3635 2950 1607 500 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585 4251 3673 3540 1415 500 40 仪器仪表制造业 3581 3541 3357 2872 1870 500 41 其他制造业 2028 1880 1696 1204 613 500 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2028 1880 1696 1204 613 500 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028 1880 1696 1204 613
23、500 DB41/T 24282023 8 B.3 土地税收控制性指标见表 B.3。表B.3 土地 税收 单位为万元每亩 代码 行业名称 工业用地城市等别 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用地 第五、六等 第七、八等 第九、十等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四等 第十五等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6 11 9 6 5 5 在一般工业用地基础上,按照附录E对应的行业整体上浮5%10%。14 食品制造业 21 16 11 8 5 5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2 17 10 6 5 5 16 烟草制品业 25 18 15 12 10 7 17 纺织业 15 12 8 6 5 5 18 纺织服装、服饰
24、业 15 12 9 5 5 5 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24 18 15 15 13 11 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0 16 10 9 6 5 21 家具制造业 15 11 9 6 5 5 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18 15 11 9 7 6 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20 16 13 11 6 5 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20 19 13 8 8 6 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4 21 16 11 9 6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0 15 9 7 5 5 27 医药制造业 26 23 16 13 7 5 28 化学纤维制
25、造业 18 15 13 11 9 6 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0 15 11 9 6 5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7 15 13 9 6 5 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9 15 10 6 5 5 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18 15 13 10 8 6 33 金属制品业 17 15 12 9 8 6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25 18 12 8 5 5 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24 17 11 7 5 5 36 汽车制造业 26 18 15 13 11 8 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28 19 16 13 11 8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0 2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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