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模拟练习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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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模拟练习题1.甲、乙、丙三国生产卷钢的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其产品,代表中国同类产业的8 家企业拟向商务部申请反倾销调查。依 我 国 反倾销条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如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B.如甲、乙、丙三国的出口经营者不接受商务部建议的价格承诺,则会妨碍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C.反倾销税的履行期限是5 年,不得延长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差额部分应予补交【答案】:A【解析】:A 项,反倾销条例第 17条规定,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应特别包括下述两个方面:申请调查的进口
2、产品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有足够的国内生产者的支持,在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B项,第32条规定,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对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和确定。C项,第4 8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 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D项,第43条 第3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
3、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2.甲国某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因办公设备合同产生纠纷,并诉诸甲国法院。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如合同中有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则表明乙国放弃了其管辖的豁免B.如乙国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不意味着其默示接受了甲国的管辖C.如乙国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则是对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D.如乙国曾接受过甲国法院的管辖,甲国法院即可管辖本案【答案】:B|C【解析】:国家主权豁免,又称国家的司法豁免权,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
4、法豁免方面: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指国家可以自愿地就其某种特定的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即对其某个方面或某种行为,放弃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A C两项,国家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后者是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
5、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等。合同中适用甲国法律的条款,是有关法律适用的约定,而不是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乙国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是对管辖豁免的默示放弃。B项,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D项,一国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国家豁免的放弃必须是特定的、自愿的、明确的。以往接受过管辖,并不代表现在会接受管辖。3,甲市某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李
6、某上诉,甲市中级法院改判无罪。李某被释放后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的,应书面通知李某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B.李某向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前,应当先向甲市检察院申请复议C.对李某申请赔偿案件,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可指定一名审判员审理和作出决定D.如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该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答案】:A|D【解析】:A 项,国家赔偿法第 23条 第 3 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 0 日内
7、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B 项,国家赔偿法第 24条 第 3 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因此,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无需经过复议程序,直接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D 项,国家赔偿法第 30条 第 1 款规定,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院,直接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即可。C 项,国家赔偿法第 29条 第 1 款,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3 名以上审判员组成
8、,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据此,对李某申请赔偿案件,甲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不可以仅指 定 1 名审判员审理和作出决定。4.张某因其妻王某私自堕胎,遂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但未获支持。张某又请求离婚,法官调解无效后依照 婚姻法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法律事件引起的B.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属于相对权C.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求,违反了“有侵害则有救济”的法律原则D.“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概括性立法,有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答案】:B|D【解析】:A项,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必
9、须满足两个条件,即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其中,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区别于法律事件的要素是其依赖于当事人的意志。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离婚诉讼行为引起的,与王某的意志相关,属于法律行为。B项,相对权利又称“对人权利”,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张某主张的生育权只能针对其妻子王某,即特定主体。因此生育权应属于相对权范畴。C项,“有侵害则有救济”强调的是权利救济,是维权的途径,但并非所有的诉讼请求都要支持。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是法院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一种否定评价,
10、是人民法院基于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因此,法院未支持张某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与“有侵害则有救济”并不矛盾。D项,概括性语言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是立法语言周密严谨的保证。相应的,概括性立法也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与灵活性,防止法律的不周严性,以及社会情势的变迁性。5.随着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当事人诉权得到进一步保障。关于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理解和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立案登记制有助于实现司法效率,更有助于强化司法的应然功能B.对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存在的欠缺和错误,法院应主动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C.如不能当场
11、判定起诉是否符合规定,法院应接收起诉状,并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D.对法院既不立案也不做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但不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答案】:B【解析】:A 项,立案登记制的立足点是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并不是司法效率。B 项,行政诉讼法5 1 条 第 3 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C 项,第 5 1 条 第 2 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12、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口头告知当事人注意接听电话通知的做法不符合规定。D 项,第 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6.王某多次吸毒,某日下午在市区超市门口与同居女友沈某发生争吵。沈某欲离开,王某将其按倒在地,用菜刀砍死。后查明:王某案发时因吸毒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导致辨认控制能力减弱。关于本案的刑罚裁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
13、罚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答案】:B【解析】:A 项,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19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B 项,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对于故意或过失导致自己陷入限定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王某由于吸毒行为出现精神病性障碍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不
14、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C 项,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7 条规定,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毒害人民健康的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D 项,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22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王某与被害
15、人之间为男女朋友关系,由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犯罪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家属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7.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 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 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
16、丁构成受贿罪【答案】:A|B|C|D【解析】:A项,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关键并不在于行为人的职务,而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公立高校普通任课老师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其受学校委派开展招生工作属于公务活动,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B项,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
17、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医生的处方行为虽然是一种职务行为,但不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应当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C项,村委会主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仅就实行犯而言,教唆犯与帮助犯不需要具备特殊身份。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与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构成共
18、同犯罪。国有公司临时工丁虽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丁为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收受回扣提供了帮助,与其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8.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 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
19、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答案】:C|D【解析】:A B两项,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是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县财政局副局长擅离办公室的行为与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且防止他人操作电炉也不属于县财政局副局长的工作职责,因此秦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武某作为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防止他人非法行医是其职责所在,但何某刚刚开始非法行医3天即造成严重后果,无法认定武某严重不负责任,武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CD两项,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20、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负责建房审批的柳某为他人违规补办建设许可证,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最终造成国家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郑某作为县里的一把手,擅自允许不符合制度要求的水电工程开工,属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严重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9.某法院将扣押的车辆放在停车场,甲对该停车场的保管员乙谎称自己是法院的人,受法院的委托过来把车开走。保管员乙信以为真,并收取了甲给的保管费后,让甲把汽车开走。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1、?()A.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有处分权B.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保管员乙对该车辆没有处分权C.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D.如果甲是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甲通过欺骗方式骗回自己所有的汽车的,若坚持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占有权,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答案】:B【解析】:A B 两项,盗窃罪为行为人将他人占有之物占为己有的过程。诈骗罪为被骗人在行为人的欺骗下,将自己有处分权的财物,主动转移占有,从而遭受财产损失的过程。本案中,保管员乙对其保管、占有的车辆有处分权。乙轻信甲之言,将车交于甲,甲的行为构
22、成诈骗罪。CD 两项,本案中,甲拥有汽车的所有权,法院为汽车的合法占有者。若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财产所有权,甲取回的是自己所有的财产,甲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如果坚持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为占有权,则甲侵犯了法院对该车辆的占有,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10.开庭审判过程中,一名陪审员离开法庭处理个人事务,辩护律师提出异议并要求休庭,审判长予以拒绝,四十分钟后陪审员返回法庭继续参与审理。陪审员长时间离开法庭的行为违背下列哪一审判原则?()A.职权主义原则B.证据裁判规则C.直接言词原则D.集中审理原则【答案】:C【解析】:A B两项,审判原则包括审判公开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职权
23、主义原则与证据裁判规则不包含在刑事审判原则的范围之内。C项,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本题中,陪审员离开直接违背了亲自听取口头陈述的规定,违背了直接言词原则。D项,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其强调的是不更换审判人员的连续审理,本题并不涉及审判人员的更换。11.范某参加单位委托某拓展训练中心组织的拔河赛时,由于比赛用绳断裂导致范某骨折致残。范某起诉该中心,认为事故主要是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要求赔偿10万余元。法院认定,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事故的发生,
24、范某本人也有过错,判决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范某对案件仅做了事实描述,未进行法律判断B.“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可作为演绎推理的大前提C.“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D.法院主要根据法律责任的效益原则作出判决【答案】:C【解析】:A项,范某认为事故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属于法律判断,而非事实描述。B项,演绎推理的大前提必须是法律规定,而“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一种事实表述,只能作为推理的小前提。C项,“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
25、大前提(法律规定)和小前提(裁判事实)中推出的结论(判决)。D项,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本题中,法院判决中心承担40%的责任,根据的是双方的过错原则,而不是效益原则。12.村民甲为了多获土地补偿款,找到负责核定土地面积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让其核定面积时多写面积,并且送了十万元感谢费给乙。乙答应照办,甲因此多获了四十万的土地补偿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乙二人成立贪污罪的共犯,贪污的金额为40万元B.甲送给乙十万元构成行贿罪C.乙收受甲提供的十万元,构成受贿罪D.甲送给乙行贿的十万元,不应从其贪污的40万元补偿款中扣除【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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