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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 部 地 区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问 题 研 究 法 治 文 化 是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的 一 部 分,是 法 治 的“灵 魂”和 源 泉,是 法 治 社 会 的 重 要 精 神 支 柱 和 内 在 动 力。古 希 腊 思 想 家 亚 里 士 多 德 认 为 法 治 应 该 具 有 两 个 方 面 的 涵 义:一 是 已 成 立 的 法 律 获 得 普 遍 的 服 从,二 是 大 家 所 服 从 的 法 律 又 应 该 是 本 身 制 定 的 良 好 的 法 律,即“良 法”与“普 遍 服 从”。法 治 文 化 是 指 溶 注 在 人 们 心 底 和 行 为 方 式
2、 中 的 法 治 意 识、法 治 原 则、法 治 精 神、法 律 行 为 及 其 价 值 追 求,是 一 个 国 家 的 法 律 制 度、法 律 机 构、法 律 设 施 体 现 出 来 的 文 化 内 涵,是 公 民 在 日 常 生 活、工 作 中 所 表 现 出 的 涉 及 法 治 的 行 为 方 式。一、法 治 文 化 的 内 涵 法 治 文 化 作 为 法 治 精 神 在 文 化 层 面 的 体 现,无 疑 是 法 治 社 会 的 重 要 精 神 支 柱 和 内 在 动 力。基 于 法 治 文 化 对 当 前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的 重 大 影 响 和 作 用,如 何 来 正 确 定
3、 位 法 治 文 化 和 开 展 好 文 化 建 设 显 得 尤 为 迫 切。法 治 文 化 是 以 法 治 理 念 为 核 心 的 社 会 文 化 体 系,所 以 相 对 于 社 会 其 他 的 文 化 体 系,法 治 文 化 的 内 涵 表 现 为 以 下 儿 个 方 面:(一)确 立 法 律 至 上 原 则。法 治 所 强 调 的 是 法 律 的 权 威 和 制 度 的 保 障。法 律 至 上 是 法 治 的 本 质 体 现,是 法 治 社 会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根 本 特 征。法 律 至 上 意 味 着 法 律 是 评 判 公 民、法 人 和 国 家 机 关 行 为 最 基 本
4、的 准 则,是 解 决 纠 纷 和 社 会 冲 突 的 首 要 选 择。(二)法 律 普 遍 性 和 公 开 性。法 律 针 对 普 遍 的 人 与 事,主 张“类 似 情 况 类 似 处 理”和“类 似 情 况 反 复 适 用,法 律 适 用 排 除 了 立 法、执 法、司 法 过 程 中 的 随 意 性 和 任 意 性;公 开 性 是 指 法 律 要 为 民 众 所 知 晓,让 公 民 知 道 什 么 是 法 律 所 禁 止 的 或 者 允 许 的,让 公 民 可 以 有 意 识 的 安 排 自 己 的 生 活。这 样 的 普 遍 性 和 公 开 性 可 以 给 人 们 的 生 活 一 种
5、 确 定 性、有 序 性。(三)依 法 行 政 和 公 正 司 法。依 法 行 政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的 重 要 标 志,行 政 是 否 依 法 进 行 直 接 关 系 到 一 个 国 家 能 否 实 现 法 治。而 司 法 是 保 障 人 民 权 利、实 现 社 会 正 义 的 最 后 一 道 屏 障,它 要 求 司 法 主 体 的 产 生 要 公 正、司 法 主 体 的 行 为 方 式 要 公 正、司 法 程 序 要 公 正、司 法 的 结 果 要 公 正。要 保 证 司 法 公 正 就 必 须 要 保 证 司 法 的 中 立,而 司 法 的 中 立 的 基 础 就 是
6、要 保 证 司 法 的 独 立,因 为 只 有 司 法 机 关 自 己 能 够 独 立 地 分 析 处 理 问 题,才 能 不 为 其 他 的 权 力 或 者 社 会 舆 论 所 干 涉。(四)实 行 权 力 制 衡 与 监 督。我 们 国 家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权 力 来 源 于 人 民 权 利 的 让 渡。权 力 由 不 同 的 国 家 机 关 行 使,又 进 行 必 要 的 约 束 和 监 督。这 种 在 约 束 中 行 使 权 力,在 行 使 中 又 约 束 其 它 权 力 的 机 制,是 法 治 社 会 运 行 较 为 理 想 的 状 态。(五)依 法 保 障 人 权。
7、现 代 法 律 已 经 从 以 前 的“义 务 为 本 位”转 向“权 利 为 本 位”的 法,而 人 权 是 作 为 基 本 的 权 利 的 一 种,必 然 要 成 为 现 代 法 治 的 保 障 的 核 心。二、加 强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的 重 要 意 义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是 推 进 依 法 治 国、建 设 法 治 国 家 的 重 要 载 体,也 是 推 动 文 化 大 发 展 大 繁 荣 的 重 要 内 容,加 强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对 促 进 西 部 地 区 经 济 社 会 和 谐 有 序 发 展 具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一)法 治 文 化 是 社 会
8、 主 义 先 进 文 化 的 重 要 载 体。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化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建 设 与 社 会 主 义 文 化 建 设 相 结 合 的 产 物,是 社 会 主 义 先 进 文 化 的 重 要 内 容 和 有 机 组 成 部 分。大 力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化 建 设,实 现 法 治 建 设 和 文 化 建 设 的 良 性 互 动、共 同 发 展,有 利 于 夯 实 法 治 国 家 建 设 的 文 化 支 撑,有 利 于 为 文 化 大 发 展、大 繁 荣 创 造 良 好 的 外 部 环 境,有 利 于 创 造 具 有 浓 郁 地 方 特 色、体 现
9、 当 代 法 治 建 设 方 向 的 社 会 主 义 文 化。而 中 国 现 阶 段 国 情所 面 临 的 法 治 文 化 现 状 与 人 民 对 法 治 文 化 急 剧 需 求 之 间 的 矛 盾,迫 切 需 要 政 府 自 觉 地 重 视 和 加 强 法 治 文 化 建 设。(二)法 治 文 化 建 设 有 利 于 西 部 地 区 经 济 又 好 又 快 发 展。现 代 社 会 的 市 场 经 济 就 是 法 治 经 济,我 们 强 化 法 治 文 化 建 设,旨 在 形 成 一 个 事 事 有 法 可 依、人 人 知 法 守 法、各 方 依 法 办 事,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10、 体 制 相 适 应 的 法 治 环 境。政 府 依 法 行 政,廉 洁 从 政,用 法 制 来 引 导、规 范、保 障、促 进 经 济 社 会 发 展,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的 制 度 平 台 和 执 法 司 法 环 境,使 市 场 经 济 基 础 稳 固、秩 序 健 全;企 业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诚 信 守 法,合 法 经 营,并 依 法 履 行 应 尽 的 社 会 责 任。(三)法 治 文 化 建 设 有 利 于 社 会 和 谐 稳 定。万 事 皆 规 律,有 法 才 和 谐。法 律 文 化 建 设 为 和 谐 提 供 守 法 意 识,用 法 意 识,依 法
11、处 置,消 除 各 种 矛 盾 纠 纷,维 护 社 会 的 秩 序、公 平 和 正 义;依 法 严 厉 打 击 各 种 刑 事 犯 罪,加 强 社 会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以 维 护 稳 定;执 法 人 员 依 法 办 事,杜 绝 因 滥 用 职 权、以 权 谋 私、执 法 犯 法 等 而 侵 害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努 力 消 除 人 民 群 众 的 不 满 情 绪,减 少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因 素;依 法 协 调 各 类 民 商 法 律 纠 纷,稳 定 社 会 秩 序;增 强 全 民 的 法 律 意 识,提 高 全 民 的 法 律 素 养,不 仅 要 使 人 们 信
12、法、守 法,在 日 常 社 会 生 活 中 自 觉 尊 重 法 律 秩 序,更 要 使 人 们 学 会 用 法,在 自 身 权 利 受 到 不 法 侵 害 时,能 够 自 觉 诉 诸 法 律 解 决,从 而 在 法 治 框 架 内 维 护 自 身 权 益,让 稳 定 和 谐 的 社 会 环 境 在 人 们 知 法、守 法、用 法 的 法 治 氛 围 中 诞 生。(四)法 治 文 化 建 设 有 利 于 全 民 整 体 素 质 的 提 高。法 治 文 化 不 是 抽 象 和 悬 空 存 在 的,它 取 决 于 作 为 主 体 人 的 公 民 素 质 的 程 度,同 时 又 需 要 内 化 并 体
13、 现 于 公 民 素 质 之 中,不 断 提 升 公 民 素 质。任 何 一 种 制 度 要 想 在 实 际 生 活 中 得 到 推 行,行 之 有 效,就 必 须 同 公 民 的 文 化 观 念 之 间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配 合 和 彼 此 协 调 的 关 系,否 则,再 完 善 的 制 度 也 会 在 一 种 不 相 适 应 的文 化 氛 围 中 发 生 扭 曲 甚 至 失 去 意 义。在 构 建 和 培 育 法 治 文 化 时,就 是 把 提 升 公 民 素 质 放 在 中 心 的 位 置,作 为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公 民 不 是 对 象 而 是 目 的。所 以 法 治
14、文 化 建 设 能 够 提 高 全 民 崇 尚 法 律 的 意 识、遵 守 法 律 的 意 识、运 用 法 律 的 意 识、维 护 法 律 的 意 识。使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精 神,成 为 全 民 的 公 共 精 神 和 社 会 理 想,转 化 为 人 民 的 自 觉 行 动,达 到 有 为 而 治,无 为 遵 守。三、西 部 地 区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自 实 行 改 革 开 放 以 来,尤 其 是 党 中 央、国 务 院 实 施 西 部 大 开 发 战 略 以 来,西 部 地 区 的 经 济、社 会、文 化 等 诸 多 方 面 均 取 得 了 巨 大 的
15、发 展,与 此 相 伴,西 部 地 区 的 法 治 建 设 也 取 得 了 长 足 的 发 展。但 若 要 给 西 部 地 区 法 治 建 设 问 题 定 一 个 位 置 的 话,那 么 在 法 治 建 设 的 横 向 的 差 序 格 局 中,西 部 地 区 的 法 治 建 设 状 况 与 中 部 地 区 一 样,处 于 第 三 层 次,港 澳 台 地 区 位 居 第 一 层 次,东 部 地 区 则 处 于 第 二 层 次。3 如 何 进 一 步 深 化 法 治 文 化 建 设,培 育 公 民 信 仰 法 律 和 崇 尚 法 治 的 意 识,以 良 好 的 法 治 文 化 环 境 推 动 法
16、治 建 设 的 进 程,需 要 我 们 积 极 的 思 考 和 不 懈 的 努 力。尽 管 我 们 的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取 得 了-定 的 成 效,但 是 在 我 们 工 作 中 确 实 还 存 在 着 一 些 问 题,亟 待 解 决 和 提 高。(一)历 史 上 缺 少 法 治 文 化 的 传 统。在 中 国 西 部 地 区 的 历 史,应 该 说 我 们 并 没 有 现 代 的 法 治 文 化,在 传 统 社 会 中 一 直 存 在 的 是 理 治 和 德 治,而 理 治 和 德 治 在 本 质 上 是 人 治。古 代 统 治 者 主 张 的 法 治 也 不 是 今 天 法 治 的
17、 含 义,实 际 上 还 是 一 个 权 大 于 法,法 受 制 于 权 力 的 人 治。中 国 缺 少 法 治 的 文 化 传 统,这 不 仅 无 助 于 法 治,甚 至 它 本 身 就 是 法 治 的 障 碍。(二)民 间 传 统 习 俗 与 法 治 文 化 冲 突。我 国 西 部 地 区 位 于 亚 欧 大 陆 的 腹 地,远 离 海 洋,地 理 位 置 相 对 偏 远,与 外 界 的 文 化 交 流 不 畅。这 样 民 间 社 会 长 期 以 来 由 共 同 的 道 德 信 仰 形 成 的 习 俗 做 法,就 会 不 断 促 成 乡 土 秩 序 的 衍 生、巩 固 和 强 化,成 为
18、社 会 的 主 要 规 范,这 些土 生 土 长 的 礼 俗 秩 序 逐 渐 成 为 了 百 姓 生 活 中 的“活 法 律”,一 代 代 流 传 下 来,根 深 蒂 固、极 难 改 变。随 着 社 会 的 发 展 和 进 步,如 今 我 们 的 很 多 法 律 在 很 多 方 面 己 经 西 方 化,但 许 多 中 国 人 并 不 习 惯 于 这 种 法 律,因 此 在 许 多 地 方 出 现 了 许 多 法 律 规 避 和 违 法 现 象。4 曾 几 何 时,抱 有“饿 死 不 做 贼,屈 死 不 告 状”心 态 的 人 在 民 间 为 数 众 多,打 过 官 司 的 人 常 被 视 为
19、异 类,“这 人 不 好 惹,这 人 品 行 可 疑”通 常 成 为 评 价 他 的 标 准。“中 国 人 极 不 愿 打 官 司,亦 很 少 打 官 司,亲 戚 朋 友 一 经 诉 讼,从 此 便 不 好 见 面。5 尽 管 有 些 法 律 规 定 是 科 学 的,也 是 符 合 我 国 现 阶 段 需 要 的,但 是,在 某 些 地 区 某 些 情 况 下,仍 然 不 能 得 到 社 会 公 众 的 理 解 和 支 持,贯 彻 起 来 仍 然 存 在 障 碍(三)法 治 文 化 内 容 形 式 单 一,文 化 融 合 不 足。法 治 文 化 内 涵 涉 及 到 法 治 的 体 制 形 态、
20、法 制 体 系、法 治 思 想、社 会 心 理 以 及 公 民 的 日 常 行 为 规 范 等 各 个 方 面。现 有 的 法 治 文 化 无 论 从 内 容 还 是 形 式 来 看,都 较 为 陈 旧,不 能 有 效 的 吸 引 民 众。法 律 与 文 化 的 结 合 点 也 未 能 得 到 全 面 开 发,与 机 关 文 化、校 园 文 化、社 区 文 化、企 业 文 化、农 村 文 化 的 融 合 程 度 需 要 进 一 步 加 深,与 传 统 文 化、廉 政 文 化、行 业 文 化、旅 游 文 化、环 境 文 化 等 有 待 进 一 步 拓 展。(四)实 践 开 展 不 够 充 分,法
21、 治 惠 民 需 要 务 实。法 治 文 化 建 设 是 为 了 培 育 出 民 众 信 仰 法 律 的 精 神,培 养 出 从 内 心 认 同 法 律,使 法 律 内 化 为 自 己 行 为 一 部 分 的 思 维 方 式,从 而 达 到 构 建 法 治 社 会 的 目 的,可 以 让 群 众 享 受 到 法 治 实 实 在 在 的 成 果。目 前,法 治 文 化 实 践 活 动 开 展 不 够 全 面,法 治 文 化 建 设 的“酵 母 效 应”没 有 充 分 发 挥,导 致 民 众 对 法 治 带 来 的 安 民、富 民、惠 民 的 效 果 感 受 不 深,影 响 了 法 治 建 设 的
22、 进 程。四、推 进 西 部 地 区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的 对 策 党 的 十 七 大 报 告 指 出:要“深 入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教 育,弘 扬 法 治 精 神,形 成 自 觉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的 社 会 氛 围”。这 为 新 时 期 如 何 加 强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指 明 了 方 向,提 出 了 新 的 要求 和 目 标,也 为 积 极 推 进 法 治 文 化 建 设,努 力 增 强 公 民 的 法 治 观 念,形 成 人 人 学 法 守 法 用 法 的 浓 厚 氛 围 提 出 了 新 的 课 题。笔 者 认 为,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推
23、 进 西 部 地 区 的 法 治 文 化 建 设:一 是 要 切 实 加 强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教 育。弘 扬 法 治 文 化,重 在 树 立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是 法 治 建 设 的 重 要 指 针,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文 化 的 核 心 内 容。要 通 过 普 法 活 动,教 育 引 导 全 社 会 特 别 是 领 导 干 部 和 执 法 人 员 深 刻 理 解 和 把 握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的 本 质 要 求,围 绕“依 法 治 国、执 法 为 民、公 平 正 义、服 务 大 局、党 的 领 导”等 内 容
24、,确 立 和 实 现 以 宪 法 和 法 律 治 理 国 家 的 最 具 权 威 价 值 的 取 向,坚 持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树 立 和 维 护 法 律 权 威,确 立 法 律 是 人 们 生 活 的 基 本 行 为 准 则 的 观 念,严 格 依 法 办 事,做 到 有 法 可 依、有 法 必 依、执 法 必 严、违 法 必 究。要 把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贯 穿 于 法 治 建 设 的 实 践,在 全 体 党 员、干 部 和 广 大 群 众 特 别 是 在 立 法、执 法、司 法 等 部 门 开 展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教 育,用 社 会 主 义 法
25、 治 理 念 武 装 头 脑、指 导 实 践,坚 持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正 确 方 向,把 推 进 法 治 建 设 的 过 程 作 为 学 习 和 实 践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的 过 程。二 是 要 加 大 宣 传 教 育,营 造 氛 围。应 该 在 法 制 宣 传 工 作 中 加 大 法 治 文 化 的 含 量,通 过 倡 导 和 组 织 各 种 法 治 文 化 活 动,使 人 们 在 参 加 喜 闻 乐 见 的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中,自 觉 地 接 受 法 律 知 识 的 传 播 和 法 治 思 想 的 熏 陶;通 过“法 律 六 进”全 方 位 的 传 播 法
26、 治 精 神。并 根 据 机 关、乡 村、社 区、学 校、企 业、单 位 不 同 的 社 会 文 化 背 景 和 人 员 构 成,从 领 导 干 部 到 普 通 市 民,分 专 题 有 侧 重 的 进 行 法 制 宣 传 教 育,坚 持 集 中 宣 传 与 经 常 性 宣 传 相 结 合 的 方 式,法 律 宣 传 与 法 制 实 践 相 结 合。着 力 提 高 领 导 干 部 和 广 大 公 务 员 依 法 办 事、依 法 行 使 公 共 权 力 的 能 力,着 力 提 高 社 会 各 方 面 人 员 依 法 维 权、依 法 处 置 矛 盾 纠 纷 的 能 力。政 府 各 职 能 部 门 要
27、 担 起 开 展 法 制 宣 传 的 责 任 和 义 务,大 力 开 展 司 法 和 执 法 领 域 的 依 法 治 理,将 司 法、行 政 执 法、法 律 服 务、法 律 援 助 以 及 人 民 调 解 与 法 制 宣 传 有 机 结 合 起 来,将 群 众“要 说 法”解 决 自 身 涉法 问 题 的 过 程,作 为 普 及 法 律 知 识、传 播 法 治 文 化 的 过 程,增 强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互 动 性、针 对 性。扩 大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的 覆 盖 面,增 强 渗 透 力 和 感 染 力,促 进 公 民 法 律 意 识 和 法 律 素 质 的 提 高,为 西
28、部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营 造 良 好 的 法 治 氛 围。三 是 推 进 公 正 司 法、依 法 行 政,着 力 构 建 以 公 平 正 义 为 核 心 的 法 治 价 值 体 系。提 高 公 民 的 法 治 素 质,促 进 全 社 会 知 法、守 法、用 法、尊 法,依 靠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可 以 实 现。但 是 以 公 平 正 义 为 核 心 的 法 治 价 值 文 化 观 的 真 正 形 成,从 根 本 上 讲 要 通 过 公 正 司 法 和 严 格 执 法,提 高 司 法 公 信 度,而 逐 步 培 育 形 成。“一 次 不 公 正 的 判 决 比 多 次 不 公 正 的
29、 举 动 祸 害 尤 烈,因 为 后 者 不 过 是 弄 脏 了 水 流,前 者 却 破 坏 了 水 源。”法 律 只 有 在 实 施 中 满 足 了 人 们 的 安 全、正 义 和 秩 序 的 需 要,使 损 害 得 到 救 济,利 益 分 配 的 扭 曲 得 以 矫 正,其 威 信 才 能 树 立,其 权 威 性、公 正 性 和 神 圣 性 的 价 值 才 得 以 彰 显。司 法 公 正 起 到 了 公 平 正 义 法 治 价 值 体 系 形 成 的 巨 大 潜 在 作 用。法 治 文 化 的 建 立 不 但 要 以 良 法 存 在 为 前 提,更 要 以 良 法 的 公 正 实 施 为
30、目 的、为 保 证、为 重 点。虽 然 说 整 个 法 律 的 实 施,是 包 括 着 国 家 机 关 及 其 公 职 人 员 的 执 法 司 法 和 公 民 群 众 的 普 遍 守 法 两 个 基 本 的 方 面,但 前 者 即 掌 握 并 行 使 公 共 权 力 的 执 法 和 司 法 者 却 始 终 处 在 决 定 和 影 响 法 律 实 施 的 主 导 方 面。因 此,作 为 一 个 必 须 满 足 法 治 要 求 的 和 谐 社 会,就 必 须 要 实 现 执 法 和 司 法 的 公 正。因 为 只 有 执 法 和 司 法 公 正,才 能 维 护 社 会 公 正,而 这 显 然 是
31、整 个 法 治 文 明 的 基 础。所 以,培 育 法 治 文 化 的 实 践 中,必 须 进 一 步 强 化 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和 抓 紧 推 进 司 法 体 制 改 革,促 进 以 公 平 正 义 为 核 心 的 法 治 价 值 体 系 的 建 立 和 完 善。四 是 加 强 法 治 理 论 研 究 和 法 治 文 艺 创 作,着 力 营 造 全 社 会 普 遍 关 注 法 治 文 化 的 良 好 氛 围。理 论 是 实 践 的 指 导,要 把 握 法 治 建 设 的 新 特 点 和 新 规 律,加 强 法 治 文 化 理 论 研 究 和 解 决 现 实 问 题 的 应 用 对 策
32、研 究。注 重 在 法 治 实 践 中 丰 富 和 发 展 法 治 文 化 理 论,更 好 地 指 导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和 法 治 实 践。在 法 治 文 化 的 研 究 培 育 过 程 中,要 注 重 继 承 吸 收 传 统 的 法 治 元 素,并 大 胆 借 鉴 和 移 植“外 来”的 先 进 法 治 文 化,同 时 使 之 民 族 化、本 土 化。加 强 法 治 文 化 的培 育,要 鼓 励 引 导 支 持 法 治 文 艺 创 作,努 力 为 广 大 群 众 提 供 丰 富 的 法 治 文 化 产 品。重 视 发 挥 执 法 机 关 和 专 业 文 化 团 体、业 余 文 艺 团
33、 体、各 级 文 化 馆(站)的 作 用,贴 近 法 治 实 践,贴 近 群 众 文 化 生 活,积 极 开 展 法 制 题 材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创 作,让 法 治 文 化 融 入 主 流 文 化 之 中,以 丰 富 生 动 的 法 治 文 化 作 品 吸 引 人、感 染 人、说 服 人,不 断 提 升 公 民 的 法 治 文 化 修 养,从 而 形 成 全 社 会 普 遍 关 注 法 治 文 化 的 良 好 氛 围。在 新 的 历 史 起 点 谋 划 和 推 进 法 治 建 设,既 是 时 代 的 紧 迫 要 求,也 是 人 民 的 普 遍 呼 声。相 信 只 要 我 们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下,坚 定 不 移 地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道 路,西 部 地 区 的 法 治 文 化 建 设 一 定 会 得 到 不 断 的 完 善 和 提 高,从 而 为 西 部 地 区 的 经 济 发 展 和 文 化 大 繁 荣 提 供 有 力 法 律 保 障。文 章 来 源:中 顾 法 律 网(免 费 法 律 咨 询,就 上 中 顾 法 律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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