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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 1994 年 7 月 21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 年 7 月 30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3 年 7 月 26 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3 年 7 月 26 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2、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行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2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中做出
3、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遵守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第六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到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登记,接受其监督。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城市和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第二章 基础测绘 第八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
4、理制度。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3 省级基础测绘包括:(一)全省统一的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与复测;(二)1:10000 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四)用于全省公共服务的基础航空摄影与航空、航天遥感测绘;(五)编制普通地图和专题地图的本省基础地理底图;(六)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市(地)、县级基础测绘包括:(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建立与复测;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4 (二)本行政区域内 1:2000、1:
5、1000 和 1:500 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相应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与更新;(三)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更新;(四)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省级基础测绘成果 10 年更新一次,市(地)、县级基础测绘成果 5年更新一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并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于贫困县的基础测绘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一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卫星
6、遥感资料购置与航空摄影计划,并组织实施。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5 使用政府资金购置卫星遥感资料和进行航空摄影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其他测绘 第十二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民政部门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共同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三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市(地)、县测绘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分别报上一级测绘、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
7、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第十四条 承担地籍测绘任务的单位,应当将地籍测绘项目的设计书提交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地)、县测绘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6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从事地籍测绘的单位提供有关测绘成果和土地权属资料。第十五条 地籍测绘经费由市(地)、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六条 向单位和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书,应当附有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测绘的土地权属界址线图或者房地产平面图。第十七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
8、点工程项目测绘工作的监督。第十八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测量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 测绘资质资格与测绘市场 第十九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测绘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取得测绘资质和测绘作业证件。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7 从事测绘活动的技术工种人员,上岗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测绘单位
9、合并、分立的,应当重新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应当报告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并交回测绘资质证书。测绘资质证书不得伪造、变造、转借或者转让。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第二十二条 金额达到二十万元的测绘项目,必须通过依法招标确定承揽方;但金额低于二十万元且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和涉及国家安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8全、秘密的测绘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第二十三条 测绘项目确定后,组织实施该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照分级管理的有关要求,向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
10、者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登记。第二十四条 测绘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五条 全省测绘年终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年终统计结果报送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第五章 测绘成果 第二十六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9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验收,质量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第二十七条 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1、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和目录编制。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按年度逐级上报,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八条 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和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无偿或者有偿使用。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的,必须提供该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或者所有权人的许可证明;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还必须按原密级管理。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必须报经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属于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审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之太
12、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0外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并与省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第六章 地图编制出版 第三十一条 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含图书、报刊的插图或者示意图),在印刷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题地图,在印刷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经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编制出版行政区划专题地图,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编图单位应当在出版后 30 日内将出版物一式两份报送审核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 编制出版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
13、图内容表示的规定,保证地图内容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编制出版专题地图还应当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专业内容。编制出版地图必须使用标准化地名与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1 第三十三条 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属本省省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在展示前,其试制样图应当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属本省市(地)、县、乡级行政区域地图的,在展示前,其试制样图应当由所在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未公开出版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题地图,在展示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须经省专业主管部门审核。第三十四条 印刷、制作涉及地图图形产
14、品的,应当在印刷、加工制作前,将样图、样品报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第三十五条 受理编制出版、展示、印刷、制作地图及地图图形产品的审核部门,收到送审的试制样图、样品后,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审核时限内予以办理。本条例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数字地图、多媒体地图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第三十六条 编写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中的插附地图,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管理测绘工作的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2部门组织审定。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和含插附未经审核的地图的中、小学教科书及辅导材料。第三十七条 使用地理底图和基础地理信息数
15、据编制出版地图的,应当征得该底图和信息数据权属单位的许可,并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图产品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发行、销售未经审核的地图产品。第七章 测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并将测量标志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测量标志年度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3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发现危害测量标志安全
16、和使用效能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标志设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十一条 测量标志保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追究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开工前未按规定进行测绘项目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及违法所得,可处以 3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颁证机关并可以吊销其有关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17、究刑事责任:(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省管理测绘工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4作的部门审核的;(二)未经审核,擅自印刷、制作涉及地图图形产品的;(三)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二)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三)未履行审批手续对外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吊销有关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证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太原市金建海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15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市(地)、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测绘资质证书的;(二)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在定期更新工作中严重失职的;(三)在地图审核工作中严重失职的;(四)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严重失职的。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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