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条例(李家骏)11-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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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解 读读鲁布革:云南省罗平县与贵州省兴义市交界的黄泥河水电站引水隧道:1982年采用世界银行贷款 造价 标 底 14958万元 日本大成 8643万元 -42.22%效率 单月平均进尺 222.5米 最 高 373.7米 世界记录劳动生产率 4.57万元/人*年 相当于当时同业2-3倍 工期 提前5个月 管理 日本大成 2030人 施工方 水电部14局 424人 条例出台背景关键阶段:1.成绩巨大 2.问题很多 3.正在探索完善一个定位:1.立足当前 2.着眼长远五个兼顾:1.尊重上位法,兼顾制度创新 2.不改变现有分工,兼顾预
2、留空间 3.确保“三公”,兼顾提高效率 4.全面监管,兼顾突出重点 5.立足国情,兼顾与国际接轨起草条例的基本原则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各项规定二是切实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三是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四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有针对性的规定:细化标准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制度创新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认定标准程序规范监管手段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七章七章8585条条第一章 总则 (1-6条)共六条第二章 招标 (7-32条)共二十六条第三章 投标 (33-43条)共十一条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44-59条)共十六条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60-62条)共三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6
3、3-82条)共二十条第七章 附则 (83-85条)共三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立法依据和目的立法依据和目的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第二条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及其相关的装修、拆装修、拆除、修缮除、修缮等;所称
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基本功能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为了衔接和界定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重要设备、材料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
5、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扩
6、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四条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279号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 第二条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
7、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第三条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不再授权省级政府制定招标规模和范围。注意:必须招标项目与为反腐倡廉、节约资金的招标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第三条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
8、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3号)第十条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的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条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
9、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四条第四条 行政监督职责分工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
10、规定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监察对象实施监察。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国办发国办发200020003434号号一、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报国务院批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
11、法。二、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三、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
12、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四、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五、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
13、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条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六条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九条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
14、业发展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财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库财库20042004185185号号)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15、以下统称“采购人采购人”)用财)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 (财库(财库200620069090号号)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资金进行采购的,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体健康的产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
16、产品目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即将公布)优先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货物和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领导人员。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17、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行政监察法和本条例。行政监察法第二条所称“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第五条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
18、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第六条 禁止行为禁止行为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类是直接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另一类是非法干涉了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和专家自主决策的事项。这类行为没有直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在判断是否构成非法干涉时,应主要考虑两点。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二是被管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市场主体或者专家自主决策的范围。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19、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三类: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
20、务的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提出要求,影响工程建设正常开展或者干扰正常监管、执法活动的行为。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第七条 项目招标申请项目招标申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范围、招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标
21、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不必与项目可研一起审批、核准。第八条第八条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
22、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公开和邀请的三项区别:发布招标的信息载体不同;选择的范围不同;审批要求不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九条第九条可以不招标项目除招标
23、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三)只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不是项目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
24、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北京
25、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20052005年年1212月月1 1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议通过)第三条下列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第十条第十条自行招标条件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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