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2010102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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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讲解主讲人:侯江玲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13009402342E-mail:1新税法特点n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n 统一并适当降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n 统一和规范的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n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n 统一的税收征管新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n 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关系:基本方法、基本要求、核心工作关键环节、重要手段、重要内容n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n 企业所得税稽查同样要求体现分类稽查特点3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
2、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n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4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n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3、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5第一讲总则(法/条例第1章)主要内容:n 界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n 确立企业所得税的管辖范围n 设立企业所得税的税率6一、纳税义务人(一)基本规定n 纳税义务人: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法一条,条例二条)n 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n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7(二)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1、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概念n 居民税收管辖属人原则下的全面纳税义务,对我国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和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征税(法三条)n 所得来源地管辖属地原则下的有限纳税义务,对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法三条,条例五-八条)2、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8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法二条,条例三、四条)n 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
5、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9国税发200982号n 境外中资企业(境内企业控股、境外注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6、(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103、非居民企业判定标准不符合居民企业标准的为非居民企业n 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法二条三款、条例五条)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n 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114、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条例第五条)(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
7、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125、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条例七条)n 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所得:交易/劳务活动发生地n 利息所得:支付利息机构所在地n 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机构所在地n 租金所得:实际支付机构所在地n 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地和动产转让机构所在地权益性资产转让以被投资机构所在地 n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支付机构/个人所在地n 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13二、扣缴义务人n 法定扣缴:税法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
8、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n 指定扣缴:税法第三十八条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n 特定扣缴:税法第三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n14国地税征管范围调整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n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
9、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n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
10、50号:还应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15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n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
11、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16三、税率n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条例减征为10%)。第二十八条: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17减免税额-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部分财税20081号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或10;六加一地区新设立的高新企业:两免三减半(国发0740号)老企业过渡优惠税率:原15%-18%、20%、22%、24%、25%;原24%和33%-25%(国发0739号、财税081号、财税0821号)18第二
12、讲应纳税所得额(法/条例2章)主要内容:n 一般规定(法5条/条例1节)n 收入(法6、7条/条例2节)n 扣除(法8-10条/条例3节)n 资产的税务处理(法11-16条/条例4节)19一、一般规定(一)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法第五条(二)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法21条(三)权责发生制原则 条例第九条(四)实质课税原则20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n 内资原规定收入总额-扣除项目总额n 内资原申报表上(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国税发200656号)n 新税法(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新税法第5条)n 新申报表上=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允许弥
13、补以前年度亏损21二、收入n 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法第六条)n 会计上收入的确定原则n 实施条例中分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条例二章二节)n 免税收入(法26条/条例82、83条)和不征税收入(法7条/条例26条)22收入总额:企业以各种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23收入的确认n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时间、计量(不同结算方式)n 提供劳务收入:-不跨年度收入-跨年度收入:交易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
14、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收入确认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24收入的确认n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时间确定收入的实现;n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条件一致,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应付款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n 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n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
15、确定。25收入(续)n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条例22条n 视同销售条例25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
16、售(营业)收入额。)26收入(续)n 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n 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27不征税收入:税法第7条(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n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n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n 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
17、号28免税收入:税法第26条(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29三、税前扣除(一)税前扣除的基本结构一般肯定条款:法第8条,确定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合理性原则特殊否定条款:法第10条,规定不得扣除范围。特殊肯定条款:规定特定费用支出扣除的方法和限制条件法第9条等30(二)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n真实性n相关性n合法性n合理性注意:其他原则同样遵循31(三)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n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各项支出包括成本
18、、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n 税法所指的成本和费用的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概念有所不同。32不得扣除项目法第10条(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33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工资薪金n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n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
19、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n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34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障费用n 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允许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35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工资三项经费n 三项经费基数:工资
20、薪金总额职工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用:14%职工教育经费:2.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n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和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n 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中关于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职工培训费36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利息支出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
21、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37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利息支出n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n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38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利息支出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直接和间接)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
22、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n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39关联方的界定标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具体参见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40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
23、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
24、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41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4
25、2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n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n 国税函200998号以前年度结余问题43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专项资金n 企业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等的专项资金,准予税前扣除n 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44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租赁费n 经营性租赁:按租赁期限均匀扣除n 租赁的划分遵照会计标准n融资租赁:按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45税前扣除的主要内容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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