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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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主讲:张超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
2、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与劳动与劳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3、者,订立、履行、变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派驻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制定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制定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制定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行监督,并与用人单
5、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行监督,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行监督,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劳动用工制度,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劳动用工制度,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劳动用工制度,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劳动用工备案等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备案等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备案等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备案
6、等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按照劳动合同法律、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按照劳动合同法律、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按照劳动合同法律、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承担义务。承担义务。承担义务。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公示招聘简章,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
7、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押金或者其他财物。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亮点之一明确了告知劳动者相应内容的形式必须是书面的,即公示招聘简章。对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告知形式进行了明确,既保护了劳动者对工作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规范了用人单位的告知责任形式,并有利于用人单位对自己尽到告知义务证据的搜集。第七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基本情况,核对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或者提供。用人
8、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个人信息。亮点之二明确了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内容,并对用人单位知情权进行了限制。对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内容进行了明确,即限于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有效避免了个别用人单位可能对单位知情权进行扩张解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了解的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进行了明确,加强了对劳动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这是立法大趋势,加强人权保护,也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
9、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前款所称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亮点之三案例:一起工伤案件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某甲一直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从事工作,包括销售、签订合同、结算价款甚至代表单位参与过诉讼,用人单位的所有业务单位都知道某甲是业务单位的员工,甚至有些业务单位都出具了相应证明。但当某甲发工伤后,用人单位开始反悔,拒绝承认某甲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后来该案虽经仲裁、诉讼,但终因相关承办人员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要求的证明标准不一致,最终劳动关系未能得到认定,某甲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得到有效保护。现在,条例对劳动关系成立的时间和用工之日的明确,无疑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法规依据,也
10、为仲裁、法院的相关承办人员提供了更好的证明标准,相信以后其他劳动者不会再蹈某甲的覆辙。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条第十条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双方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定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但约定事项不得违反法律、待遇等事项,但约定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1、之日起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自2008年年1月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亮点之四条例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了扩大解释,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间间隔进行了明确,即六个月。也就是说,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后六个月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
12、一条规定的情形,视为连续订立两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内部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内部退养协议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养协议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存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内部退养协议系存续,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内部退养协议约定。约定。对内部退养人员的劳动关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是首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人单位应当履行为劳动者缴
13、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的义务;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也可以由原用人单位缴纳。(案例一案例一)亮点之五条例条例条例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劳动者与两个或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劳动者与两个或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劳动者与两个或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进行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进行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进行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进行了肯定,对此种情形下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也作了肯定,对此种情形下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也作了肯定,对此种情形下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也作
14、了肯定,对此种情形下的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也作出较为灵活的规定,既可由新用人单位缴纳,也出较为灵活的规定,既可由新用人单位缴纳,也出较为灵活的规定,既可由新用人单位缴纳,也出较为灵活的规定,既可由新用人单位缴纳,也可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原用人单位进行缴可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原用人单位进行缴可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原用人单位进行缴可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原用人单位进行缴纳。此规定有利于在现有经济状况下更好地保障纳。此规定有利于在现有经济状况下更好地保障纳。此规定有利于在现有经济状况下更好地保障纳。此规定有利于在现有经济状况下更好地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此之前,劳动者与用人
15、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此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此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此之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2004年年年年1111月月月月1 1日颁布过日颁布过日颁布过日颁布过关于实施关于实施关于实施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文一文一文一文(劳社部函(劳社部函(劳社部函(劳社部函【20042004】256256号),其中第一号),其中第一号),其中第一号),其中第一条对双重劳动关系所涉及社会保险的缴纳进行了条对双
16、重劳动关系所涉及社会保险的缴纳进行了条对双重劳动关系所涉及社会保险的缴纳进行了条对双重劳动关系所涉及社会保险的缴纳进行了相应明确,但其调整范围仅限于社会保险中的工相应明确,但其调整范围仅限于社会保险中的工相应明确,但其调整范围仅限于社会保险中的工相应明确,但其调整范围仅限于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本次伤保险。本次伤保险。本次伤保险。本次 条例条例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其他社会的颁布实施,将其他社会的颁布实施,将其他社会的颁布实施,将其他社会保险也纳入了调整范围,也可以说是本次立法的保险也纳入了调整范围,也可以说是本次立法的保险也纳入了调整范围,也可以说是本次立法的保险也纳入了调整范围,也可以说是
17、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一大亮点。一大亮点。一大亮点。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招用劳动者从事井下工作的,招用劳动者从事井下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井下工作的要求,与劳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井下工作的要求,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年。亮点之六我省为煤炭能源大省,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因我省为煤炭能源大省,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因我省为煤炭能源大省,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因我省为煤炭能源大省,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因为工作强度大,技术要求较高,因此相应为工作强度大,技术要求较高,因此相应为工作强度大,技术要求较高,因此相应为工作强度大,技
18、术要求较高,因此相应劳动报劳动报劳动报劳动报酬酬酬酬相对较高。部分相对较高。部分相对较高。部分相对较高。部分企业企业企业企业为节约成本,采取加速人为节约成本,采取加速人为节约成本,采取加速人为节约成本,采取加速人员流动的方式来压缩劳动者收入,也不能保证劳员流动的方式来压缩劳动者收入,也不能保证劳员流动的方式来压缩劳动者收入,也不能保证劳员流动的方式来压缩劳动者收入,也不能保证劳动者的岗前培训,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同动者的岗前培训,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同动者的岗前培训,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同动者的岗前培训,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同时,因为人员流动较快,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等,时,因为人
19、员流动较快,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等,时,因为人员流动较快,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等,时,因为人员流动较快,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等,证据的流失非常快,不利于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证据的流失非常快,不利于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证据的流失非常快,不利于对劳动者进行保护。证据的流失非常快,不利于对劳动者进行保护。为此,为此,为此,为此,条例条例条例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井下工作的,应当根据井下工作的要求,与劳动者下工作的,应当根据井下工作的要求,与劳动者下工作的,应当根据井下工作的要求,与劳动者下工作的,应当根据井下工作的要求,与劳
20、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少于少于少于3 3年。同时,对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岗前年。同时,对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岗前年。同时,对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岗前年。同时,对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岗前培训不得少于培训不得少于培训不得少于培训不得少于120120小时。此点能较好地结合我省小时。此点能较好地结合我省小时。此点能较好地结合我省小时。此点能较好地结合我省的特点,有利于保护井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共的特点,有利于保护井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共的特点
21、,有利于保护井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共的特点,有利于保护井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共同利益。同利益。同利益。同利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使用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自行制定劳动本,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自行制定劳动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值得注意的是自行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无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1份,用
22、人单位不得代份,用人单位不得代劳动者保管。劳动者保管。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门备案。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有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有效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部分应当继续履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服务劳
23、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服务期、竞业限制等事项需要约定的,双方依法期、竞业限制等事项需要约定的,双方依法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劳书面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一并履行。动合同一并履行。第三章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新上岗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安全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其参加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劳动法律法规等培训;对产、职业技能、劳动法律法规等培训;对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培训时间不得少从事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于120小时。从事特种作业的,应当取得特小时。从事特种作业的,应
24、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后方可上岗。种作业操作资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用者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
25、但不得低于按月、日、理确定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按月、日、时计算的最低工资标准。时计算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应当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收入,但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补贴等各项收入,但不包括下列各项收入:(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一)中夜班津贴,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津贴;(二)加班加点工资;(二)加班加点工资;(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待遇。亮点之七明确了工资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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