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程监理企业管理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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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 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 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工程监理 企业资质,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造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的 独立法人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合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活 动的监理企业.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造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
2、设工程监 理活动的监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 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 统计.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监理活 动的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 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 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产许可证过期承揽工程,监理企业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责令施工 企业停工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的;(十二)两年内未在我市承揽监理业务的;(十三)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3、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 起群体投诉、上访等责任事件中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造成恶劣 影响的;(十四)对涉及结构安全或者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 半成品、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的或 者发现后不及时制止、上报的;(十五)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60天(含)以 上未办理变更手续或者检查时办公场所为其他企业办公,未检查 发现或者发现未上报的;(十六)发生深基坑坍塌、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倒 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造物、公共设施安全的;(十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未按图施工,造成质 量隐患未制止或者未报告的;(十八)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 住房
4、和城乡建设部建造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 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违法 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或 者挂靠行为的;(十九)外地房屋建造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未按相关要求办理信用信息登记承揽业务的;(二十)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 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一)投标时,因有关人员不许时参加开标会、投标文件逾 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等原因,导 致所投标项目重新招标的;(二)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或者已缴纳投标保证金,未参预 投标,影响正常开标的;(三)投标人
5、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四)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者抛却中标,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五)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不配合调查,弄虚作假或者隐瞒 不报的;(六)企业未根据规定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或者配备监理人员 不符合要求的;(七)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者未按图施工,造成严重质量 缺陷的未制止或者未报告的;(八)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九)给施工单位指定建造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者 分包商的;(十)监理企业对所设的分支机构或者项目监理机构无相应 考核管理,监理机构周检、月检、季检不到位,无定期巡检巡视纪 录资料的;(H一)在确认工程量、办理变更签证
6、、审核进度款支付申 请、审定工程结算等计价业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附加其他不合 理条件等行为的;(十二)未履行监理职责,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 诿、扯皮或者处理不力,造成用户重复投诉3次及以上的;(十三)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主管 部门停工的;(十四)非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未检先用、 或者检验不合格用于工程未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制止、上报的;(十五)不按规定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者在分户验 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六)现场功能性检测二次抽检仍不合格的;(十七)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者处罚决定书的;(十八)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继续施工,监理企 业
7、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报告主管 部门的;(十九)企业基本情况变更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十)使用已废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十一)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 人员与施工单位均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均未建立劳动工资或者 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二十二)外地入青企业未按要求办理信息登记或者信息发 生变更后,45天(含)至60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十三)一年内未在我市承揽监理业务的;(二十四)存在压低压价、恶性竞争的;(二十五)未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设立工程项目施工 许可公告牌、参建单位主要信息公示栏、参建单位建造工人维权 须知牌,未督查
8、整改的且未上报的;(二十六)所监理的项目竣工后浮现多起上访且负有监理责 任的;(二十七)所用材料与送样材料不符或者质量低下,未发现 或者发现后未及时制止、上报的;(二十八)未设立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岗位,未对工程建设标 准执行情况实行及时动态管理的;(二十九)深基坑支护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 证擅自施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 施工,导致基坑存在安全隐患的;(三十)深基坑支护工程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坑场内及周 边毗邻建造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 实到位的;(三十一)建造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 措施有5项以上落实不到位的;(三十二)伪
9、造或者涂改施工质量技术资料未制止或者未报 告的;(三十三)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结构实体现场检测的、或者检测 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者未报告的.(三十四)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一致,未按规定办理 变更手续的;(三十五)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三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2分:(一)总监、总监代表或者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现场资料由 他人代替签发的;(二)未执行监理业务或者监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三)被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四)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 责人、项目总监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10、 的;(五)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现象未及时发现、 制止、报告的;(六)所配备检测设备不能满足工程监理需要的;(七)企业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未缴纳劳动保险的;(八)在确认工程量、办理变更签证、审核进度款支付申请、 审定工程结算等计价业务活动中专业监理人员不到位的;(九)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每人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等级 为不合格的;(十)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内被用户投诉、经核实确 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十一)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 罚款的;(十二)未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十三)未严格贯彻落实工程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有关规定 要求的;(十四)未履行监理职责,
11、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主管 部门责令整改的;(十五)未按规定办理总监兼任,任命总监代表的;(十六)项目总监或者总监代表无故不在现场的;(十七)企业从业人员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十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 资料上签章的;(十九)外地入青企业的信息发生变更后30天至45天未办理 变更手续的;(二十)施工现场农民工持证率不足50%,未催促、上报的;(二十一)项目总监未在现场留存监理日记的;(二十二)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或者未按图施工,造成质 量缺陷未制止或者未报告的;(二十三)施工质量技术资料不齐全或者整理混乱未及时制 止的;(二十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重要使用功
12、能现场检测的、或 者检测结果不合格继续施工未制止或者未报告的;(二十五)深基坑支护工程未经联合验收和质量安全技术交 底,擅自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的;(二十六)建造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导则规定的扬尘防治 措施有5项(含5项)以内落实不到位的;(二十七)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 人员有50%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没有建 立劳动工资或者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二十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四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3分:(一)允许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挂名注册的;(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土建、水、暖等专业未配备符合相应 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三)总监代
13、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四)投标时项目总监无故不参加项目总监答辩的;(五)未及时监督建造施工企业按要求配齐现场管理人员 的;(六)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相关规定的;(七)已接受行政处罚,但仍以各种理由不及时整改的;(八)未按规定将分包企业信息及时录入到“青岛工程建设 管理信息网”工程项目信息库的;(九)项目总监对项目巡视次数不足或者在项目现场日志、 检查记录等资料不全的;(十)未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审查、添写和更新工程项目 分包公示牌的;(H一)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 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十二)未按规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管理考核的;(十三)现场监理机构使用
14、未办理执业手册的非实习人 员开展监理工作的;(十四)未有效催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责 任,对各类隐患及时进行有效整改的;(十五)未按规定对竣工工程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贯标检查报告的;(十六)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规范,造成质量问题的未制止或 者未报告的;(十七)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 员有50%以下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没有建立劳 动工资或者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十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第十五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分:(一)监理人员调出后,无故扣押证件的;(二)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者布置的任务未及时
15、毋贝彻执行的;(三)项目监理资料签证、签章、签字混乱,不具备从业能 力或者执业资格的人员超越资格或者权限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的;(四)档案管理混乱,资料不齐全、不完整、不分类,归档不 统一的;(五)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核、审批不符合监 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六)现场未留置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复印件的,未留置监理 人员劳动保险清单的,或者退休返聘人员未出示退休复印件的, 或者现场监理人员未随身佩带监理工作证的;(七)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不完善的;(八)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服装不统一、安全帽不统一,未佩 戴统一配发的胸卡的;(九)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有非本单位人员的;(十
16、)经查实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未到岗到位的;(十一)擅自调整监理机构人员,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 部门备案的;(十二)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监理业务月报表,分支机构监理 业务、人员组成情况季报表、项目监理机构检查考核情况季报表 的;(十三)企业相关人员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 活动预会议的;(十四)未按规定执行质量月报制度,或者月报内容不及时、 不全面、不真正的;(十五)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者缺勤的;(十六)已接受处罚并进行了整改,但未按要求及时提供整 改材料的;(十七)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等资料记录不及时、不全面或 者不许确的;(十八)施工现场每发现1人未按规定记录监理日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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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 工程 监理 企业管理 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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